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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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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83664429
  • 上传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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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审批体制,规范信贷业务审批规程,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信贷业务审批的基本内容与要求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各分、支行办理信贷业务审批的操作与管理本规定中所指分行仅指大连分行,本行拟设立的其他分行的授权审批信贷业务另行规定3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信贷业务审批是指本行在调查、审查、审议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的行为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一律按本规定审批4职责与权限4.1有权审批人本行有权审批人依据审批权限依次分为:1、总行行长;2、总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3、分行行长、各一级支行行长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各有权审批人所辖各职能部门为有权审查机构,可依据授权受理并审查信贷业务,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4.2本行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范围:4.2.1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外部评级方式;4.2.2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内部评级方式。

      4.2.3所有在我行融资和为融资提供保证的法人客户必须按要求及流程进行评级鉴于政府类贷款的特殊性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单质押业务等低风险业务的特点,上述授信客户不在信用评级范围之内4.3本行信用评级审批权限:4.3.1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4.3.2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主管副行长;4.3.3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主管副行长;4.3.4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分行授信部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分行行长4.4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授信业务品种风险敞口额度计算,低风险业务、缴纳保证金部分应予扣除对批准的授信额度按照“一户一批”的原则批复,严禁打包批复4.5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各有权审批人所辖职能部门划分,具体如下:4.5.1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超出权限的经其审查通过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

      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4.5.2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4.5.3总行微贷业务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300万元(含)以下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其他客户信贷业务4.5.4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信贷业务4.5.5各一级支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每半年末时点贷款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即10亿元(含)以上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时点贷款规模在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4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4.5.6分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授权,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30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5政策5.1精简高效原则按照“谁有权限向谁申报,谁的权限由谁审批、谁的审批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高效率审批管理模式5.2风险集中控制原则通过建立分级授权审批与信用风险集中管控的授信审批体系,实行独立审查、审批,构建信贷营销、授信审批与信贷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在独立集中、有效制衡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控制。

      5.3集体审议和双人签批原则5.3.1本行实行信贷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按照信贷政策和《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为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辅助意见各分、支行审批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审议审议会议的构成、议事规则、会议记录、资料归档等按照《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分、支行长不再作为审贷小组审议人员参加贷审会审议信贷业务,而作为一级审批人行使授权信贷业务的审批职能5.3.2各授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双签”审批即: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总行层面由各授权部门负责人与各审批岗人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各信贷部门分管行长),分、支行层面由信贷部经理及主办信贷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分、支行长)“双签”审批5.3.3各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统一指导、统一管理,信贷业务部门经理的任命、考核也由总行直接管理与考核以此促进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审慎、尽责、合规运行5.4统一审核出账原则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及总行授权分、支行自行审核出账的信贷业务外,本行办理的全部信贷业务均应严格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并必须经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核准落实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的放款出账手续。

      未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办理业务的,总行将一律按越权违规办理信贷业务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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