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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模拟法庭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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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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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政学院刑事附带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四)请关闭等通讯工具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出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大家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均以到庭,本案被告人已被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均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审判长:出身年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9XX年X月X日审判长:身份证号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审判长:民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汉族审判长:出生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省XX市审判长:文化程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学本科 审判长: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学生审判长:住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市XX县XX街道X号审判长:与被害人什么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我是被害人的女儿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邱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传被告人李X到庭。

      法警押被告人李X到庭)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李X:李X审判长:出生年月?李X:19XX年X月X日出生 审判长:民族李X:汉族审判长:身份证号码李X:XX审判长:出生地李X:XX省XX市审判长:文化程度李X:大学本科审判长:职业李想想:学生审判长:住址李X:住XX市XX县XX街道X号审判长:你以前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李X:没有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强制措施?李X:因故意杀人一案被XX市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审判长:是什么时间李X:2010年10月23日审判长:何时被逮捕的?李X:11月24日审判长:是否收到XX市人民检察院盐检刑诉字[2010]77号起诉书的副本李X:收到审判长:是什么时间李X:2011年1月12日审判长: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状李X:收到 审判长:是什么时间李X:2011年1月15日审判长:被告李X的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被告人代理人: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法警坐下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之规定,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想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人许弋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法庭由盛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闻、蒋超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金玉梅担任记录江苏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之,江秀出庭支持公诉江苏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卜静怡出庭为被告人李想辩护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XX市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新国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许弋雪就民事部分担任诉讼代理人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你的案情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对你的案件公正处理的,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听清楚了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人李X你听清楚了吗李X:听清楚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李X: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159条、160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还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 在庭审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二)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三)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清楚了审判员王X:被告人李X你听清楚了吗李X:听清楚了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盐检刑诉(2010)第77号被告人李X,男,19XX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XX大学音乐学院学生,XX省XX市XX县人,住XX市XX县X街24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2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被告人李X故意杀人一案由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邱新国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X,于20XX年10月20日23时许,驾驶苏J419N0红色XX起亚小轿车从XX学院XX校区返回XX市,当行驶至XX大学XX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陆X,李X下车查看,见陆X倒地呻吟,因怕陆X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就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陆X连捅数刀,致陆X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李X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马XX、石XX两人撞伤,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等待处理同月23日,李X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经法医鉴定,死者陆X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3、 尸体检验报告和DNA鉴定结论;4、 现场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5、 一把尖刀;6、 证人张青青等人的证言以上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 2011年1月20日审判长:被告人李X,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李X: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李X,你对起诉书指控你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无异议?李X:没有审判长: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许XX,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XX市,汉族,住XX市XX县红星街道15号系被害人陆X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邱新国,男,汉族,XX市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被告人李想,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黄海大学音乐学院学生,住XX市XX县先锋街24号身份证号码XX 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X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2、 判令被告人李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458880元,丧葬费15834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804714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X进行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已经被XX市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市人民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0年度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944,故请求死亡赔偿金458880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0年江苏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667元,故请求丧葬费15834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共计504714元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李想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熊珠珠,住址XX市XX县,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涉嫌犯故意杀人事实;2、证人高美玲,住址XX市XX县,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涉嫌犯故意杀人事实;3、证据一把尖刀,由XX市公安局出具,一份,证明涉嫌犯故意杀人事实;4、证据尸体鉴定报告和DNA鉴定结论,由XX市XX县公安局出具,一份,证明涉嫌犯故意杀人事实;5、证据居民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及确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适用标准; 6、证据停尸费收据,由XX市急救中心出具,证明停尸费用的存在及数额此致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人:许弋雪2011年1月12日 附:1.本状副本 两份 2.证据材料 六份 审判长: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吗?李X:我同意赔偿。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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