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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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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i****n
  • 文档编号:170454630
  • 上传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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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员工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员工转为非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吗?《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6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当终止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职工工作时间计算(原已转入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的固定工,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每年发给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改革后留在企业的职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转换为被改革企业的等值股权或债权改制期间获得经济补偿的职工,改制后不再计入企业工作年限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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