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规范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doc
3页福建规范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福建规范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 【发布时间:2010 年 03 月 23 日】 【来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日前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确保广大用户通信需求,保障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平等接入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要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范围,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纳入小区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范畴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各地通信行业协会在参与小区通信配套设施项目设计会审及竣工验收时,要注意把关项目是否按分工界面要求设置,并能满足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未达到标准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到位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或整改不合格的,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签字、验收,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同时,对于已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遵循“用户选择、资源共享”的原则,为用户自主选择各项业务提供方便当原有配线设备(含分线盒、梯位配线箱、楼层配线箱等)无法满足两家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需求时,可采用不同方式处理。
先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将相关共用通信配套设施(如梯位配线箱)的钥匙交由小区物业部门统一管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接入和使用相应的通信配套设施时,应当向物业部门申领钥匙,并如实记录施工和维护工作情况在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按照行业建设规范进行接入,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管理,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安全此外,为加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还要求企业间建立健全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罚则要求各地企业尽快建立市级协调工作小组,定期沟通资源共享情况,妥善处理资源共享中发生的争议,协商处理资源共享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表示,将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后通信建设市场执法检查的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促进小区通信业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09-10-26[ 字体:大 中 小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闽通信联[2009]4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各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BJ13-105-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于 2009 年2 月 1 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标准》的贯彻执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福建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应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由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用,并满足三家电信运营企业接入需要的公用有线和无线通信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范围,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纳入小区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范畴,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即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通信部门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二、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电信运营企业分工界面应按《标准》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机房、交接间、电信间、室外通信管网、楼内管网、楼内用户线缆、建筑物配线设备和配线箱(含梯位配线箱、楼层配线箱和家居配线箱)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至楼宇前的通信线缆、室外通信配套设施、通信机房、交接间、电信间内通信配套设施(含空调等配套设施)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三、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负责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相关事宜通信行业协会应主动联系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通信配套协议,不得擅自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闽通信联[2007]2 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通信配套设施工程质量,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同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宅小区信息化的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技术内容,推动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