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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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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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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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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作品创作和传播提供了革命性的技术支持但技术从来具有双刃剑的效果一方面,公众因数字和网络技术而拥有了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极大便利,但另一方面,各种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的权利也因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瞬间就可以传输或复制到世界各个角落,而变得极其脆弱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以原有的规矩调整权利人与公众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已明显力有不逮,因而,规范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关键   2022年10月27日,我国在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权利的新的一个种类正式参与法律之中其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而在修订《著作权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考虑到数字和网络技术还在迅速发展中,一些状况还不是特别明朗,需要进一步积累、总结阅历;另一方面,考虑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涉及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三方面的关系,状况对比繁杂,不宜在法律中具体规定,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此规定,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2022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探讨并原则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8号总理令对条例予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显然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比其出台前已经存在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更为周全或明确的规定但是,假如从一部行政法规,特别是一部已经酝酿多年的行政法规所应当达到的立法技术、规范范围、具体制度水平的角度来思考,同时考虑到《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授权性规范已经赋予了条例与《著作权法》这一法律同等的地位、故该条例更应在各方面考虑周全、考究技术细节,但稍作研读,就能发觉其存在诸多考虑不周或内容不合理之处而对该条例既分析其合理性,又挖掘其可待改善的方面,相信对将来国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作用  本文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宗旨及其地位出发,分析其应兼顾的多方面需要    充分表达《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原则    依据条例第一条,其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昌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条文规定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激励权利人创作更多优秀作品,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而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昌盛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其立法宗旨、原则与《著作权法》一致  《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依此,条例的调整范围是权利人在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应当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与限制、法律责任等作出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的规定应当与《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的其他多项权利的规定在效力上是并列关系;但在根本原则上,正如条例所称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的条款所宣示,和《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的其他多项权利的规定一样,条例不能违背《著作权法》规定的根本原则  不过,是否完整表达或充分贯彻《著作权法》,应从条例的具体规定入手进行分析另外,即使是《著作权法》中的规矩,如有不能完全表达或充分贯彻《著作权法》本身的宗旨和根本原则之处,条例亦可进行补充,由于,既为授权立法,则其效力等同著作权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效力规矩,同等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条例对某些《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应可进行修补。

      例如,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外延的规定如《著作权法》本身有漏可补,条例完全可以进行补充    应对网络环境新的技术特征  网络技术革命不断冲击着包括著作权保护制度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技术发展,法律不能预见所有因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状况,但在制定时,应尽可能地为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问题预留解决的空间,以避免技术上的进步带来纠纷或利益失衡时司法机关无法可依,避免法令被过度频繁地修改    表达对国际条约的确切转化    自1886年9月9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诞生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制定了数部国际公约,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针对新的技术条件下(无线或有线的信息传播)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022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22年3月6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参与书,2022年6月9日上述两个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 22 条规定该缔约国不得对任何条约条款进行保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 22 条规定,除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指: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该条第(1)款指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外,不允许对本条约有任何保存因此,除上述极个别情形下,我国应当执行两个条约的内容  我国的专利权法、商标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均提及了对于我国所加入国际条约成员国的法人或自然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规定是将有关国际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具体就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上述条约的应对具体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条例的具体规矩亦应符合上述条约规定的内容(尽管《民法通则》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终究司法机关在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时要面临实际上将造成司法机关否定立法机关立法的这一宪法上的难题)。

          应修补司法解释等的不足    早在《著作权法》修订前,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案件已不鲜见最初司法实践中通过判决认定了互联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属著作权人的权利,而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后出台了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作出了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条例的制定在当时应当综合总结上述司法解释优劣,在具体权利保护的实体规范方面表达并且应有尽可能多的超越性规定但从条例的内容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的问题,并未全部得到解决实际上,从另一方面来看,条例中未解决的问题,其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进行补充但条例公布后,202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了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该次新的解释,仅简单地根据条例删除了法定许可转载、摘编的条款,条例未解决的问题,在该次解释中只字未见反映。

          文本应讲求技术性、条理性    条例的内容属于从《著作权法》单抽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权的权利种类而进行全面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应类似于从《著作权法》剔除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原文条款的内容、对难以简单适用《著作权法》原文条款的内容进行特别规定的结果从便于理解、规律清楚的角度,条例应大致遵循假定剔除了可直接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法》原文条款的内容后的《著作权法》的体例、章节、甚至条款的次序从另一方面看,作为授权立法,条例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对于法律体例的规定安排其体例同时,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别角色,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可专辟章节进行规定  当然,鉴于条例的实际内容较为单薄,在多方面尚只有笼统的规定而缺乏明确的指导实际操作的具体规矩,上述问题在现有条文下并非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今后,条例如有修正或国家制定单行法律时,以在加强内容的全面性和具体操作可行性基础上合理安排内容体例为宜  解释:  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chinalaw.省略/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685770010  (单位:人民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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