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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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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乱石****奔波...
  • 文档编号:355383919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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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奖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通过建立员工奖惩制度,鼓励先进、惩处违纪,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任务,保障集团公司正常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研究院(中心)、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基地、京外所(站)(以下称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通过法定程序发布实施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立足岗位、勤勉尽责、不断学习、勇于创新,在为企业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员工个人的价值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主要是指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为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为国家、社会、集团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给集团公司带来良好声誉和形象的主要贡献者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六条 奖励分集团公司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两个层次,集团公司奖励主要包括:(一) 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 被国家级或国际著名组织机构授予奖项或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三) 被国家、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者四) 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贡献者五) 在党政工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六) 其它经集团公司研究认为应给予奖励的情况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进行,其奖励形式主要包括:记入员工档案、宣传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等第八条 集团公司奖励工作,原则上结合年终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用人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实施;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批准,也可随时对特殊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机构负责制定第九条 集团公司在对员工实施奖励的同时,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人才选拔推荐、外派进修或深造、提供培训机会、职工疗养和实施中长期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的奖励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惩处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予以惩处。

      其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违纪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通报批评、降薪、降职、撤职、撤销荣誉称号、撤销中长期激励、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二)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集团公司和用人单位批准在外兼职的;(三) 弄虚作假、伪造事实、欺瞒组织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或用人单位的各种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用人单位造成3万元及以上损失或较坏影响的;(五) 利用资产重组、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工程建设和经营之机,低估、贱卖、隐匿、侵吞企业资产,侵害国家、集团公司利益的;或在采购营销、招投标、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用人管理等关键环节内外勾结、收受贿赂的;(六) 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失误,泄露国家机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侵害用人单位知识产权,造成较坏影响或3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七) 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重要产品质量事故、火灾、重要物资或资料失窃和丢失等,给用人单位造成3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八) 违反集团公司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消极怠工、无理取闹、屡教不改者;(九)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被司法机关实行劳动教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十四条 员工因一般过失造成国有和集体财产受到损失且数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按一般性过失给予赔偿一般性过失赔偿的数额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由员工一次性支付,也可在告知员工的基础上,从工资中按月予以抵扣,但抵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总数的20%员工因重大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决定经济赔偿的数额和赔偿方式员工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但拒绝予以赔偿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除上述因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外,员工出现其它违纪行为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惩处第十六条 对违纪员工的惩处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的原则,并按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由用人单位或集团公司实施惩处其中,对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第十七条 员工接到用人单位的惩处或经济赔偿等处罚决定后,如有不服,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劳动争议有关事项时,也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执行上述申述或劳动争议仲裁未做出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员工不按照规定程序申述,而采取无理取闹、且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严重侵犯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国家和企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和用人单位保留继续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应同时按照领导干部管理程序进行第二十条 根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员党内的各项惩处,按该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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