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ppt
70页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变动是正常的、允许的这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制及报批工作所处阶段决定的,有些变动(优化性 )可能还是合理的、必要的 l 多数项目是在可研阶段进行的,有的甚至在预可 研阶段就启动了; l 铁路、交通等线性工程是否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 进行?; l 不需要可研的项目可在开工前完成 把握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管理好项目 造成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动的几种常见原因 一是环评阶段建设内容的不确定性环评文件大多 数是在可研阶段编制的,有的甚至是在初可研基础上编 制的可研因编制时间、深度等原因,本身存在较多不 确定因素,客观上导致环评决策时项目的情况和实际建 成的情况不完全一致 二是项目环评审批后,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标准、行 业技术水平和环保要求都在发生变化,导致建设内容与 环评阶段不一致 三是设计阶段对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即使考虑相应环 保要求,因未办理相应变动手续,也造成批建不符的事 实 四是建设单位为适应市场需求,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 建设内容,个别业主为节约资金,变更或减少环保设施 此外还存在环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等其他导致变动 的原因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变动有几种类型?如何区分? l 重大不利:涉及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 措施五要素变动,朝不利环境方向,程度较重的。
l 较大不利:涉及上述五要素变动,朝不利环境方向, 程度较轻的 l 轻微不利:不涉及上述五要素的变动,朝不利环境方 向,程度很轻 l 有利:朝有利环境方向,优化性变动,污染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增加,四电场- 五电场,防风网-筒仓,增建SCR 等 l 无关:与环境无关的因素变动,如建设单位甲变乙等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擅自变动已经成为量大面广十分棘手的问题!面对木已 成舟、生米煮成熟饭的既成事实,应如何解决?预防是关键!早发现、 早应对! l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环保篇章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l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现场巡查和督查中心现场监督检查时,都有 责任发现、指出、纠正和报告变动情况 l 试生产核查核验和竣工验收调查阶段,注意有无变动,及时报告 对擅自重大不利变动,且难以逆转、补救、改正的违法 项目,采取双移交措施,予以严厉处罚和处理,不宜再补 办手续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如何区别和理解环评法第二十四条所说的发生重大变动与第二十七 条所说的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 l 前者:主观有意控制的、主动作出的变化决定,侧重因 l 后者:非主观有意控制的、出现预期外的变化,侧重果。
对重大变动的界定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 办[2012]13号) 关于试生产 是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试生产? l 显然不是因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 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l 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由于一直未出台配套规章,就 此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试生产扩大化的 倾向,借试生产名义长期(超过一年)违法生产,甚至在试 生产期间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关于试生产 试生产的目的?存在的必要性? l 目的:因为受工艺、技术、设备、施工质量、管理 水平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很难达到设计要求负荷参数, 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需要进行调试、磨合 l 如何处理:一是修订条例时取消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对确需进行试生产的少数行业项目如化工石化,作个 案处理二是仍保留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对确需试生产 的行业项目以目录形式加以界定 关于试生产 试生产需不需要行政许可? l 不需要从环境管理角度,试生产只要满足两个条 件即可:一是环保设施已经同步或提前建成(不能滞后 ),二是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不存在障碍 ),由督查中心核验后出具意见。
试生产期间做什么?谁做? l 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业主委托监测站进行) l 监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基本未开展,缺项) 关于分期验收 l 《条例》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哪些应当分期? l 水电工程比较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分期验收的基础是 与主体工程进度相匹配、相对应的环保设施(不是全部) 已同步或提前建成,具备与先期投产的主体工程同时投入 运行的条件 关于分期验收 哪些不应当分期?(三种常见的误读) l 将密不可分的主体工程拆分(甲和乙水电站 之间,同时审批、同期建成投产(2010年4月和12月)、原 存在上下抽蓄关系、共用环保设施) l 将主体工程与辅助公用工程拆分(某公司年产300万吨 矿井与配套选煤厂之间) l 将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拆分(某年产160万吨氧化铝一 期工程与其排泥库之间) 关于分期验收 分阶段验收与分期验收不同之处?侧重验什么? 分阶段是指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不涉及主体工程先 期投产或投用如水电工程下闸蓄水前阶段性验收 l 隐蔽性的:埋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l 过程性的:施工期措施 l 不可逆性的:分层取水设施、库区淹没前移植珍稀物种 、 清除工矿企业和生活污染源等。
l 控制性节点性的:需提早启动,如鱼类增殖技术研究 当前影响验收的主要问题 • 擅自变动导致批建不符 •生产或运行负荷达不到 •项目本身环保措施不配套、不同步、落实 不到位,或效果达不到要求 •上新不带老、上大不关小 •外围条件不落实 强化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环保“三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确 保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 保障 初步设计的管理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取消了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影响:设计文件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 擅自发生重大变动及时核实 擅自变动的建设项目一旦建成投产,产生的环境影响 往往无法及时补救,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生态保护措 施等) 3、地方环境保护局相关工作:《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0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重大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监理 1、环境监理是“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有利于建设 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也为建 设单位和管理部门搭建了信息沟通的桥梁。
对于环评审批时明 确提出开展环境监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环保验收时建设 单位应提供环境监理报告,是环保验收的条件之一 2、2012年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 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并先后推荐辽宁省、江苏省等 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 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 项目,包括石化、化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 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码头、港口等建设项 目 3、环境监理开展的形式、如何发挥环境监理的作用 4、制约环境监理的主要因素:法律法规、环境监理人员和队伍素 质、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问题 在实际管理中的几种类型: 1、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情形,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环境影响分析 进行补充论证,提出环保改进措施需注意的是,上述 情形有别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对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 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按第三十一条予以行 政处罚。
2、对于部分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 实际环境影响情况明显与原环评预测情况出入较大,可结 合工程环保验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分析工程产生 的环境影响,提出环保完善措施 3、部分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能在其投运后的相当长时 期内才能逐步显露,如码头、铁路、石化基地等项目对 于这类项目,在环评和验收管理中应明确要求项目投运后 要开展长期的环境跟踪监测和生态观测工作,并在运营一 段时期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如中海油惠州炼油工程要 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长期有效 的环保措施这类后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在项目建成 投运后的延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情况 •起草过程 •几点考虑 定义及使用范围 责任主体 适用情形 时限要求 内容 备案形式 职责及责任 ?后评价与环评、变更环评的关系 •【定义和适用范围】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项 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以及实施后对环 境产生持久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进行分析、验证与评价,提出 改进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的方法与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 【适用情形】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不符合情形,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建设项目 ; (二)持续排放重金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或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产生累积影响的冶金、石化、医药、纺织印 染、化工和铅蓄电池等建设项目; (三)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 的水利、水电、采掘、航运、公路、铁路、输变电和旅游 开发等建设项目; (四)对区域、流域环境、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系统产生重 大环境影响的港区开发、工业区域开发、河流梯级开发单 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组合; (五)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环 境影响后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六)建设项目对某一环境要素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开 展专项环境影响后评价 【内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现状调查; (三)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工程经济、社会、健康损益分析; (六)结论。
环境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2005年12月,原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 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已废止) 2、 2006年1月,原环保总局与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督促化工企 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 3、 2006年上半年,原环保总局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对近年来审批、总投 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采取“回头看”式的环境风险 排查 4、2010年1月,我部应急中心以环办[2010]10号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在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5、2010年7、8月,中石油大连油库爆炸事件发生后,我部分别印发了 《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 环办[201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 隐患排查政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8号),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 风险排查以及相关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做出了部署。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环办〔201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 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