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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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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字号评论 邮件 纠错2015-01-14 03:59:43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蒲晓磊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就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1 月 1 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 4 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正在联系林业生态工程专家志愿者出具有关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过些天将再赴南平非法开矿点林地植被破坏现场勘查,到法院阅卷,进展值得期待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大环法研究中心)律师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法大环法研究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同时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还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在此之前,此案中的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 3 人已于去年 7 月 28 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三人毁林被判刑三人毁林被判刑2008 年 7 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 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

      也正是从这一时刻起,20 余亩林地植被在 3 年间被破坏殆尽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 2010 年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 年 6 月份,谢知锦 3 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均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 19.44 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延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重大经营事项系三被告人共同决定实施,相互配合,作用相当。

      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知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明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郑时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3 人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年 11 月 13 日,南平中院驳回 3 人上诉,维持原判公检法支持公益诉讼公检法支持公益诉讼尽管 3 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林地破坏却已成难以挽回的事实我们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被茂盛的森林覆盖的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我们认为,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法大环法研究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刘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于是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且获得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 4 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 28.33 亩林地植被。

      吴安心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本案被告有李名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 4 人,诉讼请求恢复林地植被面积 28.33 亩不同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 3 人,毁坏林地植被 19.44 亩原因在于李名槊原采石塘口毁坏林地植被 8.89 亩李名槊对谢知锦等 3 人扩大塘口面积造成植被破坏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该过错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过错因此,4 被告对毁坏林地植被 28.33 亩过错是共同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外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刘湘与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该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南平市中级法院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南平市检察院在原告和代理律师走访调查林地植被破坏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介绍案情,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车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刑警队介绍案情,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车辆,刑警队长还带领原告和律师上山到违法开矿点调查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起案件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的注意1 月 6 日 15 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发布会上,郑学林表示:“这是我看到最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高昂鉴定费成高昂鉴定费成““拦路虎拦路虎””对于在过去几年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解释》的出台或将使得以往坎坷之路变得平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家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决心《解释》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对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但对于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而言,鉴定难、鉴定贵一直成为许多社会组织难以逾越的障碍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公益诉讼费用高昂,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如在泰州 6 排污企业判赔 1.6 亿元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支付鉴定评估费用 10 万元2011 年 10 月 19 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参与该案诉讼的夏军律师曾对媒体表示,审理案件的法院需要相关环境鉴定报告,鉴定需要 600 万元以上的费用自然之友”在解决了十多万元的第一期鉴定评估费用之后,如何解决后续鉴定费用仍未确定高昂的鉴定费用,使得一般的 NGO 望而却步。

      吴安心说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坦承,鉴定贵确实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别涛认为,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问题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监测分析这些测试手段,作为普通的一般的专业组织确实可能会存在这方面的条件限制刘湘对记者透露,本案中的鉴定费用在未来会是个问题,他们正在考虑是否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形成可行性修复方案,以减少鉴定费用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自然之友在 1 月 4 日正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也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对于鉴定费用的支付,《解释》也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但这事后支付费用仍然属于“远水难解近渴”对此,吴安心认为,民间环保组织要充分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和配套规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成为志愿者,通过专家意见证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少用或者不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报告,或许是当前最为可行的办法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到了吗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到了吗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2014 年 10 月 20 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仁怀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7 日后,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1 月 1 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新环保法实施当天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解释》出台……一个个利好消息,让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有了更多的期待对环保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现在是空前的明确和强烈,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也会快速的增长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看来,《解释》将环保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破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案难”难题新民诉法的第五十五条因为规定太过原则而无法操作,法院一直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更加细化的《解释》将会使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都更为积极胡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检察院频现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频现环境公益诉讼“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起因于去年的一起排污费的“缴纳难”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的金沙县,得益于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当地 GDP 也因此水涨船高,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金沙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就是其中之一,20 多层的高楼已基本完工然而,大楼施工期间,夜间的噪音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小的痛苦,不少家里有小孩的居民都搬离此处头疼的不止是周围的居民环保局两次向施工方佳乐公司发出缴纳噪音污染费的通知书,但由于楼盘卖不掉,他们一直拖欠缴纳噪音排污费。

      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头疼地说2014 年 9 月,金沙县检察院审查环境执法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佳乐公司修建宏圆大厦时,欠缴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 121520 元,于是立即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履职10 月 13 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认为,金沙县环保局未按规定对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行为进行处罚,存在履职不到位去年 10 月 20 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立案受理并向金沙县环保局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真没想到这次被检察院推上被告席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让他感到很意外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检察院的身影开始频繁地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2014 年 12 月 4 日,江苏省高院环保法庭对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出庭支持起诉今年 1 月 1 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 4 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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