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11.ppt
189页刑事侦查学 第一讲 引论•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1.侦查技术•(1)侦查记录技术•(2)侦查勘验技术•(3)侦查鉴定技术•2.侦查措施•(1)侦查常规措施•(2)侦查强制措施•(3)侦查紧急措施•3.侦查方法•二、侦查学与邻近法学科目的关系•(一)侦查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二)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侦查学与证据学的关系•(四)侦查学与法医学的关系•三、侦查学的研究意义 •(一)法学的运用性、实践性使然 •(二)法律人知识结构的要求•(三)侦查权的性质•四、刑侦学的研究方法•1.侦查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 •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第二讲 侦查学总论•一、刑事侦查的概念、特征•(一)侦查学•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二)刑事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方法,发现证据,收集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查获作案人的一项专门活动•1.对立性•2.秘密性•3.推理性•4.时机性•二、侦查的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任务•1.收集证据•2.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3.采取必要的措施。
•4.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侦查的意义•1.侦查是揭露和制止犯罪的重要手段•2.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3.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4.侦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制活动•三、侦查的原则•1.专门侦查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2.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3.积极侦查,及时破案•4.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四、两大法系刑事侦讯制度之比较•(一)两大法系刑事侦讯制度的差异•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称之为审问式侦查,重心在于确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弄清案情,侦破犯罪•(1)侦查呈“双方组合”格局•(2)单轨式侦查,侦查机关享有侦查独占权•(3)侦查权范围广泛•(4)弱化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侦查在学理上称之为弹劾式侦查•(1)“三方组合”•(2)法律对重大侦查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使用条件•(3)双轨式侦查•(4)向弱者倾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律师聘请权、保释权•(二)侦查价值观念的差异•1.大陆法系:“犯罪控制观”•2.英美法系:“正当程序观”•(三)两大法系侦讯模式的效果评价•1.在对案件真相的揭示能力方面,审问式侦查显然要高一些。
•2.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能力方面,审问式侦查也要强出一筹•3.在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弹劾式侦查显然要出色一些 •(四)我国的刑事侦讯制度•1.我国的刑事侦讯制度基本上属于审问式•2.建议:•(1)某些审讯手段不妥当甚至违法•(2)对审讯活动加强监督•(3)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4)律师有条件介入•(5)谨慎引入沉默权•五、刑事侦查学简史•(一)东方侦查学的兴起与挫折•1.就实践而言,商朝就出现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侦查制度的萌芽秦代侦查已经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有了专司调查犯罪的人员唐宋以后创立跟踪、内线、化装侦查等一系列秘密侦查措施,形成了较完善的讯问策略方法•2.就理论而言,五代后晋时期,和凝、和幪父子编写了:《疑狱集》,宋代郑克编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编写的《棠阴比事》等著名的三大侦查书籍宋代宋慈编写的法医学巨著《洗冤集录》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医学鼻祖•3.到19世纪中叶,我国的侦查实践和侦查理论日趋衰落•(二)西方侦查学的崛起•1.近代西方侦查学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学1598年意大利人费德罗发表《医生的报告》•2.笔迹鉴定学在19世纪发展起来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
•3.19世纪中叶,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人体测量学”,1900 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4.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写成《犯罪侦查》一书,第一次使用“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刑事侦查学体系第三讲 侦查技术•一、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巨大作用•(一)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一般意义•1.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2.为刑事诉讼提供科学证据•美国教授保罗·罗斯坦认为:“在20世纪的早期是法庭雄辩术时代,而中期是论证证据的时代,进入它的晚期后,却出现了高精技术证据的时代•台湾大学教授蔡敦铭在《刑事证据法论》一书中提出:“用于采证之法科学包括甚广,可分为两大体系,即其一为与医学有关之法科学,如法医学、法精神病学、法齿学、法毒物学、法人类学及法血清学,另其一为与医学无关之法科学,一般称为刑事鉴识学,如法照相学、法气象学、法工学、法化学、法物理学、法昆虫学及指纹学•大陆学者何家弘教授在《中国证据法学前瞻》一文中写道:“目前,在一些科学发达的国家中,‘科学证据’已经在各种司法证明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3.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二)科学技术在侦查对抗中的特有作用•1.感知人们的感官察觉不到的现象和过程。
•2.为侦查提供准确的数据•3.帮助收集、贮存、识别和处理有关信息•4.控制、监视有关场所和侦查对象•5.优选侦查途径,使侦查决策科学化•6.不断扩大人身识别的范围和精确性•二、侦查记录技术•(一)侦查照相概述•1.侦查照相:是侦查记录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普通照相的原理和方法,根据侦查的特点和要求,通过显示与犯罪有关的人、物的景象来记录有关侦查活动结果的一项专门技术活动•2.侦查照相的主要任务:•固定犯罪现场状态,记录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的结果;记录犯罪资料,用以辨认犯罪人和查对赃物罪证;显示客体特征,恢复显现与犯罪有关的某些事实;复制技术鉴定资料,记录技术鉴定结果等• (二)现场照相•1.现场照相的概念•将现场勘验或检查发现的情况通过照相进行记录,称之为现场照相•2.现场照相的种类•(1)现场方位照相要求把整个犯罪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中的重要景物反映到画面里去尽可能选择在较高或较远的地点进行•(2)现场全貌照相反映犯罪现场整个状态的照相又称现场概览照相取景拍照•时要站在较高处进行•(3)现场中心照相指反映犯罪现场中心部位状态的照相应尽量升高拍照点,力求拍照角度与拍照对象垂直,以避免物象变形失真。
•(4)现场细目照相指反映现场上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状况的照相要求把被拍照对象的大小、形状和特征等按比例地反映到画面里去•3.现场照相的步骤:•(1)观察现场情况•(2)制定拍照计划•(3)进行实地拍照•4.现场拍照的方法•(1)连续拍照法包括回转连续拍照法和平行连续拍照法•(2)交叉拍照法•(3)比例拍照法•5.制作现场照片一般分冲卷、印放、编排、剪切、粘贴和注记•三、侦查勘验技术•侦查勘验技术包括痕迹勘验、枪弹勘验、文书勘验、会计勘验、尸体勘验和涉案物质勘验等•(一)痕迹勘验的对象•1.痕迹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及其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的一切变化的总称•2.痕迹勘验特指应用专门技术方法,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或物留下或造成的形象痕迹和断裂痕迹的勘验•3.痕迹勘验的任务: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种种形象痕迹和断裂痕迹;研究痕迹产生、发展的过程,验明痕迹与犯罪的具体•联系;分析判断遗留痕迹的犯罪人或物的情况•(二)形象痕迹勘验•1.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另一个客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2.形象痕迹勘验:是指对造型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的勘验、检查•3.指纹勘验:•(1)指纹概述:人的手指、掌面布满了粗细不等的凹凸纹线,其中比较粗的、数量较少的凹线称屈肌线;比屈肌线稍细、数量较多的凹线称为皱纹;数量最多、线条最细、排列均匀的凸线称乳突线;与乳突线并列的凹线称小犁沟。
指纹勘验的对象主要是人的手指、掌面的乳突线花纹留下的痕迹• 手指、掌面乳突线有弓形、萁形、环•形、螺形、曲形和棒形六种形状• 手指、掌面乳突花纹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各种乳突花纹类型和乳突线的细节特征,构成了指、掌纹的特定性,不仅人各不同,而且指指相异;二是指、掌纹形成于胎儿阶段,一经形成,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三是手指第一指节的乳突线有规律地组成不同的花纹,所以指纹具有可分类性四是乳突线上有汗孔分泌汗液,用手•触摸物体极易留下手印,故其还有易反映性•(2)现场指纹的寻找和发现• 犯罪人出入现场的路径,犯罪目的物所在处,现场上的犯罪使用物和有关遗留物,被变动过的物品,与其他痕迹有关联的部位,尸体、赃物所在地及其包装物,犯罪人藏身或隐蔽的地点等•(3)现场指纹分析:指纹与犯罪的关系分析;犯罪人的手位的分析;犯罪人的指位的分析;犯罪的形态分析,如身高、年龄、体态的分析等 •四、侦查鉴定技术•(一)概念• 侦查机关或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查明案情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英美法系中称为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国家称为鉴定人•(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人的权利•(1)了解有关案情的权利。
•(2)互相讨论,提出共同结论或发表个人鉴定意见的权利•(3)取得工作报酬的权利•(4)拒绝鉴定的权利•2.鉴定人的义务•(1)按期如实完成鉴定任务•(2)作出鉴定结论•(3)宣誓•(4)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三)鉴定的主要种类•1.法医学鉴定•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3.毒物学鉴定,也称化学鉴定•4.痕迹学鉴定•5.笔记学鉴定•6.文书学鉴定•7.会计学鉴定•8.技术问题鉴定•(四)鉴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19、120和121条的规定•(五)同一鉴定• 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技术手段鉴别和确定犯罪造型体在发生质变前的相对稳定阶段,在总的方面、在特征方面是否仍然是它自己本身的活动•1.同一鉴定的客体•(1)被同一鉴定客体• 被同一鉴定客体有两个:一个是曾因犯罪在现场上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即犯罪造型体;一个是被怀疑曾因犯罪在现场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即嫌疑造型体•(2)供同一鉴定客体• 供同一鉴定客体也有两个:一个是现场犯罪造型体物质反映形象材料;一个是嫌疑•造型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2.同一鉴定的目的•解决嫌疑造型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和现场犯罪造型体物质反映形象材料是否来源于同一个造型体。
•3.同一鉴定的科学依据•(1)客体的特定性•(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3)客体的物质反映性•(4)客体的可识别性•4.同一鉴定的步骤方法•(1)鉴定前的准备•(2)分别检验•(3)比较检验•(4)综合评断•(5)制作鉴定书•五、国外新兴侦查技术•(一)测谎技术• 兴起于20世纪初期,是以生理学、医学、心理学、机械学、电子学等有关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的高新科学技术称之为“刑事心理技术”•(二)夜视技术•(三)声纹技术•(四)录音技术•(五)录像技术•(六)计算机技术•1.侦查资料的超级档案库•2.为侦查鉴别物证提供特殊效用•3.为侦查进行出色的纹痕鉴定•4.协助侦查和充任“侦探”•(七)激光技术•1.现场全息照像•2.事件原因和死亡时间鉴定•3.微量物质分析•4.光谱分析显痕•5.激光鉴定笔迹•6.报警和监控•7.获取并辨识指纹印侦查程序中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对侦查程序的基本要求•(一)适合性原则•1.侦查程序的启动及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须以特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侦查权只能用来追诉犯罪,不能用来谋取私利•3.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应当以实现法定的职能为目标。
•4.每一种措施都必须足以实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标•(二)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1.就强制性诉讼手段与非强制性诉讼手段而言,应当尽可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2.在必须采用强制性诉讼手段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强制力度较低的诉讼手段•3.羁押作为侵害最大的诉讼手段,只要在•其他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才能采用•4.在不得不采用强制性诉讼手段时,应尽可能缩短时间,尽可能降低对被追诉人权利的损害程度•(三)相称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1.强制人身检查、提取体内样品、秘密监听等对公民权利侵害较大的诉讼手段只能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2.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定刑期以上的被追诉人•3.羁押期限绝对不得超过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二、我国侦查程序在比例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在适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异化为一种惩罚措施•2.羁押被用做获取被追诉人口供的手段•3.变相羁押现象严重•(二)在必要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法中未确立最小侵害原则,诉讼手段的选择上非常随意•2.立法上对绝大多数强制性诉讼手段都未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强制性诉讼手段超量适用非常普遍。
•3.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对必要性要求控制不严,逮捕的适用比例非常高•4.很少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造成强制措施适用的长期化•(三)在相称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绝大多数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最低适用刑罚的限制•2.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过于疏漏•3.诉讼期限的延长、不计算及重新计算的规定不严格•4.对羁押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5.对强制措施期限和办案期限没有作出合理区分•6.没有明确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三、确立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宣示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二)有利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界分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标准•四、比例原则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建构•(一)将比例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二)侦查机关尽可能采用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三)严格规定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四)严格规定每一种强制措施的最低适用刑罚•(五)完善刑事诉讼的期间制度•(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1.司法审查制度•2.程序性制裁制度第四讲 侦查措施•一、侦查强制措施•(一)概述•侦查强制措施,就是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保全证据及保证侦查顺利进行,在侦查进行中所采用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广义的强制侦查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对人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逮捕等;对物的侦查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早在公元前450年已知的罗马法的最古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就有“拘捕”的规定•我国公元前407年《法经》第四篇就是“捕法”,《唐律》中有《捕亡律》专篇 •(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拘留和逮捕•二、侦查紧急措施•(一)追缉堵截• 指侦查人员依法追捕和布岗设卡,抓获逃跑的案犯的活动•(二)通缉、通报•1.通缉,是指法定的有权机关用书面形式•或者报纸发布通告,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2.通报,指公安机关通告有关案件情况的活动•(三)控制赃物•1.详细询问并编写失物清单•2.及时请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控制•3.严密控制场外黑市销赃•4.做好对赃物持有人的审查•(四)搜查•1.概念•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依法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2.搜查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113条的规定•3.搜查的分类•(1)人身搜查•(2)住宅搜查•(3)室外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 指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侦查活动。
•(六)辨认•是为了查明案情,有侦查人员组织的有关人员,根据对客体特征的辨别,做出判断,找出或认定曾经感知的那一个特定客体的活动•三、侦查常规措施•(一)勘验、检查• 1.概念 •勘验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2.勘验、检查的种类与程序•(1)现场勘验(刑事诉讼法第101、102、103、106条的规定)•(2)物质、物品勘验(刑事诉讼法101、103、106条的规定)•(3)尸体勘验(101、104条的规定)•(4)人身检查(101、105、106条的规定)•(5)复查、复验(106、107条的规定)•(二)侦查实验•1.概念• 在侦查中,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活动•2.类型•(1)感知可能性实验•(2)行为可能性实验•(3)自然力可能性实验•3.侦查实验的任务•(1)审查案件是否可能成立•(2)审查证据真实可靠的程序•(3)验证侦查推断是否接近于实际•(4)注意发现新情况•4.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和运用•(1)实验是否严格按照规则进行。
•(2)实验的组织实施是否正确、科学•(3)实验人是否具有某种职业知识和专门技能•(4)实验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5)实验人的生理、心理状态是否正常 •(6)实验结果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7)实验结果同案内的其他证据材料有无矛盾•(三)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证人•(1)概念• 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见证者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2)意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有利于确定案情•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3)询问证人的方法• 问题要明确• 问时要灵活• 问法要科学自由陈述法、广泛提问法、联想刺激法、检查性提问法、质证提问法)•(4)询问证人的程序和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97、98和99条的规定)•(5)证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247条、308条的规定•2.询问被害人•3.对证人证言的分析评断•(1)证言的来源是否可靠•(2)感知案件情况时的条件如何•(3)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如何•(4)表达事物的能力如何•(5)证人的职业关系•(6)是否受人威胁或收买•(7)对法律的理解是否错误•(8)是否有其他错误考虑•(9)有无逼供、诱供因素。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概述•(1)概念•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轻重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审查,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活动•(2)历史沿革• 罗马法把被告人自供称为“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也被法律所确认,一般无供不定案•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认为疼痛是真实的试金石,好像真实是用肌肉和筋测量似的这对于宣告体格强壮的恶棍无罪,宣告身体纤弱的但无罪的人有罪来说,是一个可靠的手段•英国1641年废除以拷打和秘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纳多恩诉合众国案,提出“毒树之果”理论•(3)各国一般程序和规则• 及时询问、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单独询问、口头形式、反对刑讯逼供、告知诉讼权利•2.讯问的任务•(1)查清犯罪事实•(2)追查同案犯及其他犯罪线索•(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5)强化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3.讯问的意义•(1)讯问是侦查工作的继续和发展•(2)讯问是对侦查工作的检验和把关•(3)讯问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悔罪和坦白。
•(4)讯问为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5)讯问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询问对规则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91-96条的规定•5.询问的原则•(1)实事求是•(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严禁刑讯逼供•6.对确定有罪的嫌犯的侦讯技巧(九大步骤对确定有罪的嫌犯的侦讯技巧(九大步骤)•步骤一:直接、积极的正面对质步骤一:直接、积极的正面对质• “某某,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清楚地指出某某,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清楚地指出上周闯进某窃案发生地的就是你上周闯进某窃案发生地的就是你侦查员应用侦查员应用一种沉稳、从容且有自信的态度来表现,并应该一种沉稳、从容且有自信的态度来表现,并应该翻开档案夹作势看着里面的资料,让嫌犯以为侦翻开档案夹作势看着里面的资料,让嫌犯以为侦讯者掌握了对其不利的证据讯者掌握了对其不利的证据•步骤二:话题的展开步骤二:话题的展开• 对情绪性的罪犯,对情绪性的罪犯, 尽量为嫌犯的行为提供一个尽量为嫌犯的行为提供一个“道德藉口道德藉口”,由于情绪化的罪犯通常较容易感,由于情绪化的罪犯通常较容易感到羞耻及罪恶,凭着提供适当的说词来合理化他到羞耻及罪恶,凭着提供适当的说词来合理化他们的犯罪行为,减低他们的负罪感,就较能够认们的犯罪行为,减低他们的负罪感,就较能够认罪。
罪• 对理性的嫌犯:抓住漏出的口风,让他不得对理性的嫌犯:抓住漏出的口风,让他不得不承认撒了谎诱导嫌犯承认到过案发现场,或不承认撒了谎诱导嫌犯承认到过案发现场,或是和被害人接触过,或是和这起案件有某种关联是和被害人接触过,或是和这起案件有某种关联挑明了讲,再隐瞒下去也没用了讯问共犯,离挑明了讲,再隐瞒下去也没用了讯问共犯,离间分化•步骤三:嫌犯否认时的处理方式步骤三:嫌犯否认时的处理方式• 回归构成步骤二的道德藉口问题,来打回归构成步骤二的道德藉口问题,来打断嫌犯的话头,不让他重复或说明对有罪断嫌犯的话头,不让他重复或说明对有罪的否认•步骤四:推翻嫌犯所提出的抗辩步骤四:推翻嫌犯所提出的抗辩• 嫌犯找理由抗辩,表示他确实隐瞒了实嫌犯找理由抗辩,表示他确实隐瞒了实情,无辜的嫌犯通常会坚决否认,也不会情,无辜的嫌犯通常会坚决否认,也不会觉得有必要补强他否认的理由,他会说觉得有必要补强他否认的理由,他会说“我没有做我没有做”,就足以说明一切了,就足以说明一切了•步骤五:诱导嫌犯的注意力步骤五:诱导嫌犯的注意力• 试着吸引或保持嫌犯对侦讯的专注:身试着吸引或保持嫌犯对侦讯的专注:身体姿势、拉近座位、目光接触、抓紧原来体姿势、拉近座位、目光接触、抓紧原来的话题。
的话题•步骤六:克服嫌犯的消极心态步骤六:克服嫌犯的消极心态• 加强与嫌犯的目光交流,说词可使用诸加强与嫌犯的目光交流,说词可使用诸如:如:“为了每个人好为了每个人好”、、“这是你唯一正这是你唯一正确而且能维持你的荣誉的选择确而且能维持你的荣誉的选择”可以诉诸嫌犯的诸嫌犯的“良心良心”•步骤七:提出适当的选项步骤七:提出适当的选项• 建议由嫌犯在案情的建议由嫌犯在案情的“可接受可接受”与与“不可接受不可接受”之间做选择比如:之间做选择比如:“你原本你原本就计划这么做呢?还是临时起意的?就计划这么做呢?还是临时起意的?”;;或者:或者:“这是你的意思呢?还是别人怂恿这是你的意思呢?还是别人怂恿你这么做的你这么做的•步骤八:引导嫌犯把犯案细节完整地说明步骤八:引导嫌犯把犯案细节完整地说明• 让嫌犯自己口头上把案情,包括所有细让嫌犯自己口头上把案情,包括所有细节,完整地陈述出来,以作为法律上有罪节,完整地陈述出来,以作为法律上有罪的认定•步骤九:把口头的自白转换成书面的自白步骤九:把口头的自白转换成书面的自白• 自白书的制作:自白书的制作:1.宣读宪法保障的权.宣读宪法保障的权利;利;2.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3.避免使.避免使用诱导性的问题;用诱导性的问题;4.用嫌犯自己的口语;.用嫌犯自己的口语;5.关于嫌犯个人背景的问题;.关于嫌犯个人背景的问题;6.故意说.故意说错话让嫌犯有机会纠正侦讯者;错话让嫌犯有机会纠正侦讯者;7.让嫌犯.让嫌犯清楚读过自白书,并在文本签名;清楚读过自白书,并在文本签名;8.作证;.作证;9 .. 物证、相片及素描;物证、相片及素描;10.保全自白的.保全自白的效力。
效力•(五)关于秘密侦查关于秘密侦查 •1、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的分别、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的分别 •(1)诱惑侦查可适用的犯罪范围比较广泛,除下述的卧底侦查所包括的犯罪外,还可以用于比如:网络犯罪、组织卖淫等等所谓“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而卧底侦查一般仅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伪造货币(证券)罪、武器交易等特定的重罪中才能适用;•(2)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的主体虽然都隐匿自身真实身份,但诱惑侦查往往是短时期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对于诱惑侦查主体在其侦查活动中能否为非法活动存在争议,而卧底侦查往往是长期行为,而且对其以隐匿身份而从事有限度的违法行为基本不存在争议问题,例如在不侵害他人生命、人身的前提下可参与他人犯罪,甚至对此可能还有“例外”,即:在非在必要情况下不得进行侵害他人生命、人身的犯罪;•(3)诱惑侦查的使用往往不需事先进行司法审查,而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但卧底侦查一般认为要事先经严格的司法审查方可启动 •2、“警察圈套警察圈套”与与“刺激侦查刺激侦查”的区别的区别 •(1)“警察圈套(entrapment)”:这是在美国司法历史当中出现过的一个名词,在美国司法部《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中,•其被认定为“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属非法性质。
•(2)“刺激侦查(encouragement)”:“警察圈套”是非法的,但刺激侦查在美国却可能被法官以合法的名义接受下来 • 3.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 诱惑侦查的完整界定应当是: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引蛇出洞) •(1)“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 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提供机会型” • 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predisposition)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它区别于前者的明显特征是有明确的诱惑目标(target),该目标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的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固有的犯罪倾向,而不存在诱人犯罪的可能。
•(4)划分诱惑侦查不同类型的依据• 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 • 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 • • 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 ,由法官进行综合判断 •(5)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受到处罚呢?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那就意味着侦查机关违法的后果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和支持;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开释,又似乎向他宣布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 国外允许把“陷阱抗辩”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正是为了“保护无辜被告人并抑制侦查机关对警察权的滥用”。
• 违法诱惑侦查的诱惑者,即侦查人员或协助者应负什么责任呢?英国的规定是,警察至少应负“教唆”责任 •(6) 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A.诱惑侦查应适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而极难侦破的案件;其次,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不能确保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不宜采用;再次,必须是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等)才可进行诱惑侦查,而不宜对政治职务犯罪采用诱惑侦查•B.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C. 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受到节制,所以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适度性原则 •D.法律必须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置一个审批程序 ,获得中立的第三方(如预审法官)的许可 .• 实施诱惑侦查时可以由检察机关对整个活动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由于具体案件的条件灵活多变,对于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行为方式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因此设立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的程序控制是必要的 (程序公正)“程序的法治化,首先应当是侦查权力的法治化 •(7)思考:受贿案件是否适宜诱惑侦查 • 如果采用“检察人员装扮成当事人主动参与”的诱惑侦查,将存在如下问题:• A.检察机关侦查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而非测试官员的廉洁。
如果检察官参与行贿,所谓“收集证据”的行为就转化为“制造证据”的行为,有悖于其职能 •B.侦查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对于不在少数的受贿案件,如何组织安排诱惑侦查? •C.诱惑侦查的主动权既然在检察机关,就可能存在出入罪的现象比如,如何确定行贿的数目? • 对于受贿案件,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是正道,诱惑侦查还是要慎提 • 德国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其次是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等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再次是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 •(六)关于“测谎”•1.概念:• “测谎”是俗称,其正式名称为“多道生理记录情绪反应测试”首先是“试验心理学”中用于研究情绪反应时使用的一种实验手段,后来这种“技术”被人们发现并用于司法实践,而且主要用来发现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是以被称为“测谎” •2.“测谎测谎”的科学原理的科学原理 • 由于人类在出现情绪反应时,其植物神经系统功能活动状况将出现相应变化测慌”中常常予以记录的,就是植物神经系统控制下的人类的几种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包括呼吸、心率(脉搏)、血压、皮肤电反应等等,以此来确定被测人是否在关键问题上出现了超乎寻常的心理反应,如恐惧、紧张、主动注意增强等,这些都会改变植物神经系统的活动状态。
•3.“测谎技术测谎技术”对对“测谎人员测谎人员”的要求的要求• 测谎技术是一项测谎技术是一项“人机结合,以人为主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技术• 测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测试结果的测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测试结果的信度,而非测谎设备的敏感度,那种认为信度,而非测谎设备的敏感度,那种认为“测谎设备越高级,测谎结果就可靠测谎设备越高级,测谎结果就可靠”的的想法是对测谎技术的误解想法是对测谎技术的误解• 只有经过严格训练的合格测试人员才能胜任该工作,测试人员的资质、水平和经验对测试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 美国《测谎协会》规定的正式会员资格要求:取得学士学位;在《测谎协会》认可的测谎学校中经过七周以上的正规训练,成绩合格;实习六个月以上;取得证•书;在正式测谎员的指导下,实际从事“测谎”200次;道德高尚、公正、不因被测人种族、地域、政治信仰、财产不同而产生偏见•4.测谎测谎”工作对其工作环境的要求工作对其工作环境的要求• 通常要求有专门的测谎室,测谎室必须通常要求有专门的测谎室,测谎室必须安静、专用、隔音、恒温、色调适宜,室安静、专用、隔音、恒温、色调适宜,室内不要有能转移被测人注意力的图画、家内不要有能转移被测人注意力的图画、家具和陈设,室内布置应朴素、简单。
具和陈设,室内布置应朴素、简单•5.“测谎测谎”工作对接受测谎者的条件要求工作对接受测谎者的条件要求 •(1)被测人必须主动配合,否则根本无法进行•(2)被测人生理上处于良好状态,心理上无缺陷,生理和心理上都健康的人•(3)被测者体能需要达到要求,否则严重影响测试所以对于那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保证其具有接受测试的体能条件•(4)对下列人不适合测试:呼吸不规则的患者或心脏病患者;受伤的人;醉酒的人;有感冒、咳嗽、发烧、打嗝等疾病症状的人;有毒瘾或酒瘾的人;有严重过敏症的人;神经过敏的人;精神病患者、心理变态者、智力低下的人;孕妇;服用了镇静剂(在药力有效期间)的人,等等•5. 四大认知误区 •(1)误区一:测谎仪专门用来“测谎”• “测谎其实测的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变化,而不是‘谎言’本身• 英文polygraph,准确的汉译是多道生理心理描记器或多道心理生物记录仪• • 这项技术的科学称谓,应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检测的实质是嫌疑人有无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如果有,那就是涉案人,如果没有就是无辜者• “测谎”只是民间的俗称,不是科学称谓。
更不是检测口供的真假,该技术的过人之处在于能在犯罪嫌疑人之中找出真正的凶手 (2)误区二:测谎准确率依赖设备的精良• 这项技术实际上是一个人机系统,即指案件所有外显的东西要靠人来分析把握,没有对案件中犯罪心理动态的分析,就不可能拟订出科学的测试题,也就不可能实施准确的仪器检测,因此,测真技术的成功,主测人是关键 • (2)误区三:说谎后心慌才导致露馅• 一般人总认为“测谎”的依据必定是受测者(尤其是嫌疑人)在因违背良心的“不安”(罪恶感)、“恐惧”以及对谎言被揭穿后可能受处罚的“忧虑”等所引起的心理“紧张”状态下产生的心理反应 • 实际上,多道心理测试所真正依据的是受测者内心对某些事物(如犯罪过程、犯罪情节、现场情况、受害人情况等)的“关心”(concern)程度而表现于生理上的反应有的甚至是以对该事物的“知”与“不知”作为判断的依据• 真正足以影响测试结果的是案件的性质、案情资料是否充足等因素,至于受测者是否奸诈、说谎成性或天性胆小(只要没有经过反测试训练),则不致影响测试结果•(4)误区四: 测谎仪能够完全测出“谎话” • 测谎仪并不是万能的。
一方面,测谎仪能否发挥正常的作用,跟测试的外部环境、被测试者个体状态、测试师的水平以及问题的设计都密切相关有的测试也会因为条件不够,最终一无所获 另一方面,测谎仪测试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的依据,并不能直接下结论•6.测试题目的设置• 根据最原始的现场而不是口供出题,这是必须遵守的这就要求测试员必须把案情吃透,分析案件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关键要弄明白作案人从哪里进来、用什么下手、从哪里离开,在头脑里再现犯罪过程,决不能有主观猜测 •7.测谎的三大前题•(1)被测人必须自愿接受测试,除非涉及刑事案件,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接受测谎,否则,即构成对人身权的侵犯•(2)人员专业性、司法公正性高• (3)鉴定结果只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测谎结果如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将证据规定为七种这七种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直接的联系,即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而测谎仪是对涉案人身体各种生物参量的测试,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 •(2)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可以成为侦查的向导,但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
• 第一,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不是法定的诉讼证据• 第二,如果允许把测谎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势必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中的其他必要证据的收集,从而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 第三,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最终要落实到被测试者作出是否有罪的供述,即要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形式体现出来,才有证据效力,才能增强司法人员的定案信心,从这种意义上说,测谎仪的测试只是审查判断证据(仅限于人证)的一种辅助方式 • 测谎仪大行其道的美国最近不得不宣布: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今后可以不用将测谎仪测试的结果作为法庭证据,也可宣布对测谎的准确性表示怀疑• (3)将其作为审查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作为作出有罪判决的根据 第五讲 立案侦查•一、现场勘查•(一)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和同案件有关的其他场所•(二)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出事现场查考的活动,是立案前的一项重要的审查刑措施•1.现场勘查的任务•(1)判明事件的性质•(2)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3)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4)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体特点。
•(5)确定侦查范围•2.现场勘查的要求•(1)及时的要求•(2)客观的要求•(3)合法的要求•(4)保密的要求•3.现场的种类•(1) 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 按照刑事现场的真伪进行的分类,其中真实现场指由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的现场;伪造现场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假犯罪现场•2) 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 原始现场是相对于变动现场而言的,指犯罪现场形成后,没有遭到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基本保持了其原始状态不变的现场,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场非常少变动现场:指犯罪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使现场的原始面貌遭到局部或全部破坏的现场,又可再分为人为变动现场、自然变动现场和复合变动现场 •(3)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 这是按照现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的分类,其中主体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如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处所,如抛尸现场、销赃现场•二、立案•(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享有法定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所掌握的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程序。
•1.有利于迅速发现和及时追究犯罪•2.有利于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二)立案的材料来源•1.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和直接起诉•4.犯罪人自首•(三)立案的条件•1.犯罪事实条件•2.刑事责任条件•(四)立案的程序•1.接受涉案材料•2.对材料审查和调查并综合判断•3.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五)立案监督•三、侦查的一般方法•(一)概念•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法按照一定步骤普遍采用的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方法•1.侦查决策方法•2.调查取证方法•3.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法•4.破案的方法•5.结束侦查的方法•(二)侦查决策•1.分析案情•(1)侦查开始阶段案情分析的内容•(2)侦查过程中的案情复析•(3)侦查缉捕前模拟画像分析•2.选择侦查途径•(1)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2)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3)由物到人的侦查途径•(三)调查取证•1.深入地对有关知情人、被害人进行调查•2.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进行甄别•3.邀请有关专家解决技术上的难题。
•4.对犯罪线索的查证•(四)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1.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1)动机目的方面的条件•(2)行为实施方面的条件•(3)物质方面的条件•(4)相貌特征方面的条件•(5)案后表现方面的条件•2.突破重点犯罪嫌疑人•(1)严密监控侦查对象,为取证创造条件•(2)选择突破口,运用各种措施、手段和策略•3.打破侦查僵局•(五)破案• 破案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而非法定程序•1.破案实施•2.破案后的处理•(1)追缴赃物•(2)整理材料档案•(3)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工作•(六)侦查终结•1.各国侦查终结的三种情况:一是移送起诉;二是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三是中止侦查•2.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124条——128条的规定•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要求•(1)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4)定性定罪正确•4.侦查终结的程序•(1)全面系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3)批准侦查终结•5.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1)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地说:• A.犯罪事实清楚,指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具体情节都已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B.证据确实、充分,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已被排除)和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完全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 •C.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指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犯了某种罪或者某几种罪的性质和罪名做出正确的认定 •D.法律手续完备,主要指案卷中的各项法律手续要完备•E.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依法撤案•(2)撤销案件•A.侦查机关撤案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意图在于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B.撤案的条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二是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 三是出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之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C.撤案的重大法律意义撤案的重大法律意义•第一,它是对刑事立案的彻底否定 •第二,在很多情况下,撤案还是对批准逮捕的否定,即对法律监督机关所做出的决定的否定,当然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对侦查机关自己曾经的行为的否定• 第三,撤案后原案的犯罪嫌疑人已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若没有新的犯罪证据和新的犯罪事实存在,侦查机关就不能以原来的犯罪事实重新立案侦查•6.补充侦查•(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68条)•(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40条)•(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165、166条)•四、特色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特色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一)爆炸案件的特点爆炸案件的特点•(1)暴露快,易被人发现:这种特点决定了,如果不是自杀性爆炸的话,行为人必须能够及时逃离(哪怕是遥控)现场,故必须事先周密计划、安排;•(2)现场变化较大,损失较重;•(3)预谋时间长;•(4)因果关系明确;•(5)作案人有特定的身份、技能特征:• 从方式的选择角度讲:作案人能想到利用爆炸的方式、以爆炸的方式能达到其目的、如果是自杀性爆炸者,通常有“走投无路”的心理状态;• 从物质准备的角度讲:作案人有可能得到爆炸所需之物、有场所能供其试验之用、其有时间进行物质准备、其可能需要一定的交通工具;• 从知识、技能的角度讲:作案人必须对爆炸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除恐怖主义集团外,一般都需要作案人亲自准备、试验。
•(二)纵火案件的特点纵火案件的特点•((1)暴露快,易发现,案发时间相对比较)暴露快,易发现,案发时间相对比较持续;持续;•((2)多有预谋;)多有预谋; •(3)破坏力大,现场痕迹较少,反侦查效果最好,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是燃烧本身,二是救火过程;•(4)有因果关系;•(5)除非自焚,否则需要延时装置•(三)破获杀人案件一般的切入点破获杀人案件一般的切入点 •(1) 从现场遗留痕迹及其它物证入手•(2) 从犯罪分子作案时间入手•(3) 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4) 从犯罪分子的附加性人身特征入手•(5) 从控制赃款、赃物入手•(6) 从犯罪分子暴露出的职业特征入手•(7) 从有关嫌疑人员反常表现入手•(8) 从查证前科劣迹入手•(四)内盗与外盗之间的重要区别内盗与外盗之间的重要区别•1.具体盗窃目标 :•内盗明确 ;•外盗不十分明确,而是对盗窃地点的选择更明确•2.对盗窃物品的选择性 •内盗:较高,以现金为主,很少偷具体物品,尤其是日常的、标志性较强的用品,怕被事主认出 •外盗:以价值、体积大小、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喜好等为标准,欠高度选择性 •(3)作案工具的选择 •内盗:轻便,尽量避免使用体积较大、笨重或易发出较大声响的工具,如钻、锉、锯等。
•外盗:“专业”工具较多见.•(4)现场翻动情况 •内盗:不大,因为“目标”明确,即使有“伪装”也容易被识破,因为不协调 •外盗:较大 .•(5)作案时间选择 •内盗:因为这些时间出现在内部反而容易被人怀疑其标准是“时间差”,只要不被人发现即可 •外盗:“常规”时间:晚、下班、公休等 •(6)现场伪装情况 • 通常情况下有伪装,且容易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不合情理如破门而入,却以钥 •匙开保险柜通常情况下极其忌讳留指纹,现场“干净” •外盗:不伪装,尤其是流窜作案的,不忌讳留指纹,甚至简单的工具都可能留在现场,其目的很明显:“得手就行”•(7)赃款赃物处理情况 •内盗:不急于出手或使用 .•外盗:无所谓 .第六讲 侦查机关及管辖•一、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地域管辖问题遵照以下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对于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2、分级管辖、分级管辖•(1)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县、市级及城市分局级;•(2)特别重大案件:地区、市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导,也可直接参与同时及时上报上一级机关及公安部•(3)涉外案件:地区、市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导,也可直接参与同时及时上报上一级机关及公安部•3、部门管辖中我国、部门管辖中我国“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婚姻自由、虐待、侵占)•((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权)、第五章(侵财)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不予追究的。
第七讲 侦查逻辑学•一、推断与推证——C-H-D模式• 假说演绎法(H-D):“要达到科学规律,有三个阶段:第一是观察有意义的事实;第二是得到一种假说,如果它是真的,便能解释这些事实;第三是从这个假说演绎出种种结论,可由观察进行检验如果这些结论得到证实,这个假说便暂时作为真的而被接受,不过由于发现进一步的事实,这个假说以后常常需要修改•——罗素(1931《哲学观》)•(一)C-H-D的基本解释:• 通过推断(Conclude) —建立侦查假说(Hypothesis) —通过推证(Deduce)论证假说•1.确认反常:受案、初查、立案、提出问题•2.提出一个解释性的案情假说•3.从这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4.试验检验这些推论•5.当结果是肯定的(证实)时,支持这假说;• 当结果是否定的(证伪)时,反驳这假说• 以上过程可概括如下:案情发现——侦查假说——案情论证•(二)推断与推证的分界•1.推断:为了建立侦查假说之目的,而在任何线索上的逻辑推理、直觉或者顿悟、猜想或者想象推断是在一些事实基础上(或者假设上)做出异于或超出这些事实(或假设)的断言•2.推证:指以侦查假说为起点又为终点的验证性推理。
• 推证的思维方向是逆推求证,从试图接受的观点(假说)出发,寻求观点的根据,相对推证而言,推断是由根据顺求结论•(三)专家的模式• 1.拉·别尔金《刑事侦查学随笔》模式• 获得原始证据——建立推论——根据推论推出结果——检验结果——鉴定推论•2.李昌钰《犯罪侦查中之物证》的模式• (1)资料的收集;• (2)初步推测;• (3)假说建立;• (4)验证;• (5)理论形成•二、疑案•(一)疑案概述• 1.概念• 疑案,指基本事实难以确定的案件,即无法形成案情假说或者无法最后证明案情假说的案件• 疑案是产生疑罪的原因之一疑案必须进入审判程序,最终无法认定,才构成疑罪• 从逻辑和科学方法论的角度,任何案件,当其无法建立案情假说或者案情假说不能得到确证时,都是疑案•(二)疑案的三种形态——无头案、断线案、悬案• 1.无头案• 思维停顿于案情发现阶段,无法建立起倾向性案情假说的案件•2.断线案• 思维停顿于案情假说被证伪之后,无法建立新的案情假说的案件•3.悬案• 思维停顿于确证的抉择,案情论证陷入无法否证又无法确证状态的案件。
•(三)疑案的成因•1.知识和能力准备不足•2.技术和成本的制约•3.伦理和法律的限制•4.推证模式留有非逻辑空间指纹鉴定试验• 一、辨识基础• 指纹是适应指尖的球形表面和半圆的顶端及横行的指间屈肌肉线生长的,除了少数弓形纹之外,绝大多数的箕形纹、斗形纹是由中心花纹、根基线、外围线组成,在这三方面脊线聚合之处形成三角区 • 中心花纹:又叫内部花纹,是指中心部分的花纹它是由箕形线、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或几种混合纹线组成 • 外围线:从上面和侧面包围着中心花纹的弓形线叫外围线• 根基线:中心花纹的下部与指节间的屈肌纹线并行的横线谓之根基线• 三角区:由中心花纹、外围线、根基线三方面纹线汇合的区域在指纹鉴定中称为三角,位于指纹的两侧靠近中心花纹并与之相对的一角为外角,外角上支线以外的纹线即指纹的外围线,下支线以下的纹线即指纹的外围线,下支线以下的纹线即指纹的根基线,外角以内即指纹的中心花纹 • 二、指纹分类• 1.弓形纹• 由弓形纹组成,纹线由一方流向另一方,中部向上弯曲呈弓形,不返转:中心花纹与上下包围线无明显界限,因此也没有真正的三角区,在指纹学中称为弓形纹,分为弧形纹和帐形纹两种 。
弧形纹弧形纹(Arch)• • 拱形弧纹拱形弧纹(Tended Arch)• 2.箕形纹• 形态颇似中国北方农村中用于箕粮食,或暂时盛放东西的,三面有边沿,一边撇口的簸箕,称为箕形纹由一条以上完整的箕形纹组成,即形纹的对侧有一个三角,三角的上下支线包围着中心花纹箕形纹依其箕头(箕口)朝向可以划分为:箕口朝向小指,箕头朝向拇指的称正箕纹,占箕形纹的93.2%,箕口朝向拇指,箕头朝向小指的称反箕形纹正箕形 反箕纹反箕纹(Reverse Loop)• • 3. 斗形纹• 中心花纹呈环、螺、曲状,由内向外扩展为与上下包围线汇合形成为两个以上三角者,列为斗形纹斗形纹分为环形、螺形、囊形、曲形、杂形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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