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docx
6页2022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1、在未商定先后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正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托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假如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行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局部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局部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局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局部给付,可以提出相当局部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见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反诚恳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恳求其消退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退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二、担心抗辩权 (一)担心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担心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状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或者未供应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担心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担心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力量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急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力量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急,包括:其经营状况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谎称有履行力量的欺诈行为;其他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力量的状况 (三)担心抗辩权的行使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准时供应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担心抗辩权的,应准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供应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担心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力量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急的义务 2、先给付义务人准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削减损害,准时地恢复履行力量或供应适当的担保以消退担心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3、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担心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而随便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假如先给付义务人没有准确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四)担心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旧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主见担心抗辩权若不能成立,则应对其中止履行担当违约责任 三、挨次履行抗辩权 (一)挨次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挨次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恳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担心抗辩权的理论,却无挨次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挨次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根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挨次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挨次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挨次,至于该挨次是当事人商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商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在这里是指拖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三)挨次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挨次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恳求,以此爱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挨次利益;在先履行一方实行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状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逝,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挨次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挨次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见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