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12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备案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 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 (专科)学生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四)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的;(五)包庇共同违纪人的;(六)串供或者阻止、威胁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八)有其他故意干扰、妨碍、查处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 表现的;(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配合学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态度积极;(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第七条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 轻的处分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 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学院教学纪律、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或以上纪律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累计旷课6 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19 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 31 至 42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43 至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 或以上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1 学时计算;上课、 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3 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二)代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课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或 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替上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学生干部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 干部职务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 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2、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3、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四)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进入考场实施作弊的、在桌面或身体等处 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 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2、为他人传递试题答案供他人抄袭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 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参与打架、提供器械、出据伪证或肇事、策划者,给予以下纪 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或以上处分;(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或在打架现场站脚助威 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五)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六)策划打架者或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以上处分;(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 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含 1000元),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三)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案件调查者,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 同)外,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损失金额1000 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二)损失金额1000 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 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予以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二)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三)对聚众赌博视而不见、不劝告不报告或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工具、 场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四)多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 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寝室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 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无故不按时归寝,一月内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通报 批评或警告处分;晚归滋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替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 或以上处分;(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仍继续饲养者,没收宠物并妥当处置, 同时给予警告处分;(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学生公寓违禁品者, 私拉乱接电线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五)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床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不按规定刷卡进入学生公寓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 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再次发生无故夜不归 寝者,或逃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八)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妨碍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食堂、学生公寓、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 等爆响物及燃烧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写、张贴大字报的;(三)侮辱、谩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的;(四)拒绝、妨碍学院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六)在实习期间,违反学院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七)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八)冒充家长请假、提供虚假诊断等故意弄虚作假的;第十六条 违背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 分:(一)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 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纪过以上 处分;(三) 产生校园欺凌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重 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 络正常运行秩序的;(二) 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操作,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学院机密信 息的活动,以及制作、传播危害社会治安及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信息的第十八条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 律处分:(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二)参加传销、邪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三)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 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或参与有黑社会性质组 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涉外活动纪律,其行为对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取消其奖助学金评选、评优、学生 干部任职资格第四章 处分期限、程序和权限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期限:(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 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实:(一)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包括: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 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 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 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 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3、录像、照片、录音等;4、相关其他物证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可以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 分之前,分院或学生工作处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 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 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 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 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 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 或盖章,注明日期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 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工作;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