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原则视野下的核电设施邻避诉讼异常性呈现与正当性.pdf
1页86 WORLD ENVIRONMENT 2015年第6期 总第157期 青年论坛 YOUTH FORUM 合作原则视野下的核电设施邻避诉讼: 异常性呈现与正当性供给 Nuclear power facilities NIMBY (not-in-my-yard) litigation under the view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abnormality of appearance and legitimacy of supply ■文/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多次发生的核事故使得核电 站周边的居民基于本能的恐惧与 警惕, 采取了大量的寻求安全保 障与事后赔偿的行动, 由此, 进行 核电设施邻避诉讼成为世界各地 受害者与利益相关者不约而同的 选择, 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邻避运 动类型 异常性呈现: 核电设施邻避诉讼背后的秩 序失范与风险膨胀 各地此起彼伏的核电设施邻 避诉讼背后缺乏统一的法律秩 序, 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内部, 法院 对于核电设施邻避诉讼裁判尺度 也往往不一致 以日本为例, 在福 岛核事故发生之前, 就出现过基 于对反应堆在地震中的安全性得 不到保障的担忧而寻求北陆电力 公司停止运营其志贺2号机组的 诉讼, 最终名古屋高等法院判定 机组运营的安全性有保障, 无需 关停。
而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后, 仙台地方法院直接驳回了事故 受害者的废止核电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 福井地方法院在周边 居民请求禁止日本关西电力公司 高滨核电站3、4号机组重启的诉 讼中, 以假处分禁令的形式裁定 认可了居民提出的要求, 其理由 是 “新监管标准过于宽松, 欠缺合 理性” ; 但针对川内核电站的重启 问题, 周围居民提出申诉, 要求法 院做出 “禁止1、2号机组运转” 的 暂行处理决定, 鹿儿岛地方法院 于2015年5月驳回了居民的申诉 一国之内不同的地方法院几乎在 同一时段做出判旨截然不同甚至 是相反的判决, 如冰山一角反映 出表面上的技术风险的背后隐藏 着暗流汹涌的更为严峻的社会风 险, 司法裁判者、 民众与原子能行 政主体之间几乎无法达成共识 核电设施邻避诉讼 需要合作原则的关照 德国著名公法学家阿斯 曼· 施密特指出: 实务运作显示, 合作关系乃属于国家管制的功能 性条件 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合 作关系中, 才能获得国家进行管 制所需的信息, 例如国家在环境 法领域进行的管制 原子能行政 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高权行政类 型, 往往被认为与合作原则无干 但是事实证明, 越是高风险的行 政类型, 其利益相关方的警觉与 敏感会倍增, 如果缺乏足够的沟 通与交流, 原子能行政主体与民 众往往会因为彼此的高度不信任 而走向对立与冲突, 无益于民众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行政目的的达 成。
正当性供给: 超越原子能行政主体阵营的 合作之展开 中国语境下的合作原则被赋 予了更为广义的内涵与更加多维 的面向 党和政府对于核电事业 发展的高度重视可能带来我国 “核电事业的春天” , 也可能引发 关于核电站建设与运营是否安全 的担忧与争论 只有在合作中才 可能最大程度上消解核电业自身 的高度技术风险内生的社会风 险 这种合作必须建立在超越原 子能行政主体阵营的基础上, 或 者由原子能行政机构与利益相关 民众进行有效的、 充分的风险沟 通与风险交流, 或者由独立的第 三方裁判机构对于双方的诉请做 出裁判以定纷止争 在我国行政 诉讼不彰的现实背景下, 第一种 方法似乎更为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