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离移交实施方案.pdf
7页- 1 - 阿 拉善盟 国有 企业 职 工家 属区 “ 三供 一业 ” 分 离移交 实施 方案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 革的指 导意见 》 ( 中发〔2015 〕22 号 ) 、 《内蒙 古自 治区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史遗 留问题工 作方案 的通知 》 ( 内政 发 〔2017 〕6 号) 和 《 内蒙古 自治区政 府办公 厅印 发自 治区国 资委 、 财 政厅关 于 国 有企业 职工家属 区 “三 供一业” 分离移 交工作指 导意见 的 通 知》 〔内政 办发(2017 )35 号〕文 件精神 ,为推进 我盟国 有 企业 职 工家属区 “三供 一业” 分离 移交工 作顺利完 成 , 经 研 究制定 本办法 一 、基本 原则 坚 持 企 业 自 愿 原则 在 企 业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市 场 化 原则协同 推进分 离移交 工作 , 实 现公共 服务专业 化、 市 场 化 运营 坚持属地操作原则 各 旗 ( 区 ) 政 府 机 构 或 国 有 企 业 是 “三供 一业 ” 的 接收主 体, 要积 极配合 分离移交 企业做 好 接 收 单 位 的 确 定 落 实 工 作 , 协 助 企 业 共 同 完 成 分 离 移 交 工 作。
二、 总体 要求 (一)工作目标 - 2 - 2017 年全面 推进“ 三供一 业” 分离 移交工 作,2017 年 年 底基本 完成具备 移交条 件的企业 的分离 移交工作 , 2018 年 年 底前全 面 完成分 离移交 任务 (二)移交原则 对 “三供 一业”的 相关设 备设施进 行必要 的维修改 造, 达到 城市 基础 设施 的平均 水平, 分 户设表 、 按户收 费, 由 专 业 化企业 或机构实 行社会 化管理 原则上 先完成移 交, 再 维 修 改造, 按 照技术 合理、 经 济合 算、运行可 靠的要 求, 以维 修 为主、 改造为辅 , 促进 城市设施 优化整 合, 保证 移交后 设 备 设施符 合基本标 准,正 常运行 三、 组织 领导 成 立盟国 有企业 “三 供一业” 分离 移交工 作领导小 组, 由 盟行署 分管副盟 长 、 副秘 书长; 涉 及 “ 三供一业 ” 旗 ( 区) 分 管 财 政 ( 国 资 ) 工 作 的 副 旗 长 ( 副 主 任 ) ; 盟 财 政 局 ( 盟 国 资 局 ) 、 盟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核 算 评 估 中心( 以 下 简 称 “ 盟国 资 中心 ” )等 各相关 单位负 责人组成 。
领 导小组 组成人员 如下: 组 长: 靳生瑞 盟委 委员、 行署常 务副盟 长 副 组长: 赵红岩 盟行 署副盟 长 王 维东 盟行署副 盟长 成 员: 李文斌 盟行 署副秘 书长 斯 琴 盟财政局 ( 盟国 资局)局 长 张 存光 盟经 济和 信 息化 委 员会主任 - 3 - 张 虎文 盟人 力资 源和 社 会保障局 局长 罗 晓春 盟住房和 城乡规 划建设局 局长 李 发全 盟水务局 局长 李 奎 盟国资中 心主任 巴 格那 阿左旗旗 委常委 、 政府常务 副旗 长 杨 立耘 阿右旗旗 委常委 、 政府常务 副旗 长 姜 庆继 阿拉善经 济开发 区管委会 副主任 盟 国有企 业 “三供 一业” 分 离移交 工作领 导小组下 设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设 在 盟 国 资 中 心 ,为 盟 国 有 企 业 “三供一 业” 分 离 移 交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李奎同 志兼任 四 、 职责 分工 国 有企业 家属区 “ 三供一 业” 分离 移交是 深化国有 企业 改 革, 加快剥 离国 有企业 办社会职 能和解 决历史遗 留问题 的 一 项重要 工作, 各 旗区政 府和相关 单位、 企业要高 度重视 加 强 领导。
在盟行署 的统一 领导下, 各相关 部门要按 照职责 分 工 开展工 作, 研究 协调解 决重大问 题 各 旗区政府 负责推 进 落 实相关 工作, 明 确责任 单位 盟 财政局 、 国资局 负责督 促 企 业开展 工作, 协 调推动 国有企业 家属区 “三供一 业” 分 离 移 交工 作 各 旗区 财政局 要积极参 与分离 移交费用 测算和 资 产 处置及 接收的指 导工作 盟经 济和 信息化 委员会 、 盟 人 力 资源和 社 会保障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要 结 合 部 门 职 能 职 责 配 合 做 好 “三供 一业”分 离移交 工作 - 4 - 五 、 主要 任务 (一) 明 确 责 任主 体 分 离移 交 工作的责 任主体 是企业, 各有关 企业要加 强组 织 领导, 逐级落实 责任, 做好分离 移交的 相关准备 工作 移 交 企业和 接收单位 要根据 “三供一 业” 设 备设施的 现状, 共 同 协商维 修改造标 准及组 织实施方 案等事 项, 签订 分离移 交 协 议,明 确双方责 任,确 保工作有 效衔接 (二) 规 范 审 核程 序 接 收单位 为国有企 业或政 府机构的 , 依据 《 财政部 关于 企 业 分 离 办 社 会 职 能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企 〔2005 〕 62 号) 规 定, 对分 离移交 涉及的 资产实行 无偿划 转, 由 企业集 团公司审 核批准 , 报所主 管财政 部门、 同 级国有 资 产 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三) 严 格 移 交程 序 分 离移交 企业 要做 好移交 资产清查 、 财务 清理、 审 计评 估 、 产 权变更 及登 记等工 作, 并按 照财企 〔2005 〕62 号文件 规定 做好 财务处理 (四) 明 确 财 务规 则 移 交企业 要根据 《 企业 财务通 则》 、 《 企业会 计准则》 等 财 务会计 有关规定 做好财 务处理和 会计核 算, 并将 帐务 处理 依 据 和 方 式 作 为 重 大 财务 事 项 报 盟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备 案 分离 移交事项 对企业 财务状况 及经营 成果造成 影响的 , 应 由中介 机构出具 专项鉴 证意见, 报盟 国有资 产 监督 管理 局 - 5 - 备 案 (五) 妥 善 安 置人 员 移 交 “ 三供一 业” 涉及 的从业 人员 , 由 移交企 业妥 善安 置 移交 企业要做 好相关 工作衔接 , 做好 安置人员 的思想 政 治 工作, 确保企业 正常运 转和职工 队伍稳 定 ( 六 ) 明 确 移 交费 用 分 离移交 “三供一 业” 的 费用包括 相关设 施维修维 护费 用 , 基建 和改造工 程项目 的可研费 用、 设 计费用、 旧设备 设 施 拆除费 用、 施工 费用、 监 理费等 。
维修改 造标 准,改造费 用 测 算 等 相 关 工 作 执 行 盟 行 署 出 台 的 相 关 政 策, 对 同 一 地 区 的 国有企 业执行相 同的政 策标准 由移交 企业牵头 , 组织 交 接 双方共 同开展现 场勘查 、 费用测 算等工 作, 交接 双方分 歧 较 大的, 由盟 国有 企业分 离移交 “ 三供一 业” 工作 领导小 组 选聘 具备 专业 资质 的中介 机构 , 进 行评估 和 裁定, 相关企 业 应 服从中 介机构 的 裁定结 果 费用 测算达 成一致后 , 双方 签 订 移交协 议, 约定 相关责 任、 义务 等事宜 移交企 业要积 极 筹 措资金 启动设施 维修改 造工作 项目改 造完成后 , 交接 双 方 共同组 织竣工验 收, 委托具 备相 应资质 的第三方 机构进 行 竣 工审计 国 有企业 职工家属 区 “三 供一业” 分离移 交费用的 资金 补 助标准 如下: 中 央企 业 的分离移 交费用 由中央财 政 (国 有资本经 营预 算 ) 补 助50%, 中央 企业集 团公司及 移交企 业的主管 企业承 担 - 6 - 比 例不低 于 30% , 其余部 分由移交 企业自 身承担。
盟 直属国 有企业 “ 三供一 业” 分离 移交费 用 , 由盟 财政 一 次性给予500 万元 的补 助 涉 及 “三 供一业” 分离移 交事项的 国有企 业要积极 筹措 资金 , 尽 快开展 “ 三供一 业” 分离 移交相 关设施设 备的维 修 改 造工作 (七) 确 定 接 收单 位 按 照分级 管理的原 则, 经 我中心摸 底调查 , 我 盟盟 直国 有 企业中 涉及 “三 供一业 ” 分离移 交工作 的只 有雅 布赖盐 化 集 团有限 责任公司 在雅布赖 镇的集 中供热 项目 由于 雅布 赖 镇离 旗区 较远, 且 镇区面 积不大, 居住人 口不多, 没有热 力 公 司提供 供热服务 , 此项 职能 移交 给当地 政府, 由 阿右旗 人 民 政府确 定专业供 热公司 接收 驻 地央企 中盐 吉兰 泰盐化 集 团 有限公 司 、 内蒙 古 兰太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邮政集 团 公司 阿拉 善盟分公 司吉兰 太支公司 所涉及 的 “三供 一业” 分 离 移交工 作 要 积极 与当地 政府、 供 电部门 、 专业服 务机构 对 接 ,尽快 确定接收 单位 , 协商实施 分离移 交事宜。
六 、保障 措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领 导 在 盟国有 企业 “三 供一业 ” 分离移 交工作 领导小组 的 统 一领导 下, 由盟 财政局 、 国资局 牵头, 盟住房城 乡建设 局、 水 务局等 部门参与 , 负 责 制定分离 移交指 导标准等 政策, 推 动 国有企 业“三供 一业” 分离移交 工作顺 利完成 - 7 - ( 二 ) 发 挥 当 地人 民 政 府 作 用 各旗(区)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企 业 “ 三 供 一 业 ” 分离 移 交工作 的组织领 导, 确 保改革稳 妥有序 推进 对 本区域 内 中 央企业 剥离企业 办社会 工作要给 予高度 重视 , 共 同确定 接 收 单位, 全力做好 剥离企 业办社会 工作 (三)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 各 国 有企 业要加强 组织协 调, 积极 做好 “三供 一业 ” 分 离 移交相关 工作 移交企 业和接收 单位要 认真组织 实施, 严 格 按照有 关规定, 规范使 用分离移 交资金 , 对擅自 挪用、 违 规 使用的 , 要按照 《财政 违法行为 处罚处 分条 例》 的有关 规 定 严肃处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