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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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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8384209
  • 上传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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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论文摘要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舆论监督也要有界限 没有边界的新闻报道很有可能给司法工作人员强大的心理 压力,进而造成司法不公为此,我们需要对新闻报道进 行适当限制,合理规划,包括内容要客观真实,手段要合 情合法,报道时机也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对整个司法活动 的干预和影响最轻最小,最大程度保证司法独立公正论文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独立事后监督媒介审判、舆论监督的内容限度新闻监督是把双刃剑,过度强调新闻监督,容易出现 “媒介审判”,干预到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然而,如果无 视新闻监督,又会导致司法权利的滥用,出现司法专横, 司法腐败的情形为此,合理规范新闻监督的度则至关重 要,首当其冲的就是科学合理的限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最 低限度至少要求客观真实一)事实报道要真实“知情”是新闻监督的前提,“曝光”是新闻监督的关 键,“监督”则是“曝光”之后因舆论的传播和共鸣而形成 的一种客观效果那么,新闻媒体是否能够准确知道案件 的真实情况对于新闻监督至关重要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 新闻来源和新闻采写真实的基础之上,媒体在报道案件真 相和司法活动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然而,现如今很多新闻媒体迫于职业特点和生存压力,热衷于遵循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规则,往往容易 造成新闻失实,进而引发错误的舆论导向。

      二) 评论要中立评论是传媒话语权的显著标志和风格化的重要特征, 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评论主要是 反应作者的意见和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的主观评价、 判断和论说的色彩,表现出了媒介所独具的特点作为普 通大众实现言论自由的主要渠道和平台,新闻媒介便时常 自诩民意代言人,为了迎合公众的情绪,从道德立场和观 点出发,不自然的倾向于“同情”弱势的一方、“讨伐”强 势的一方虽然反映了公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得到了最广 泛的认同基础,但是这种评论更多地表现了道德标准,而 不是法律标准,从而可能导致“媒介审判”时常出在评论 上除了评论外,还有描述性的文字也需要客观中立,不 可带有过多的情绪媒体有时为追求爆炸式的效果不惜用 整版篇幅、超大字体,夸张词句来吸引读者比如尽力描 写犯罪分子手段之残忍,心态之猥琐,道德之败坏,用恶 棍,泼妇,变态狂等侮辱性词句,或用恶贯满盈,不杀不 足以平民愤等表达愤慨之情三) 尽量不涉及身份案件中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份也是可能导致媒介审判的 关键性因素,比如药家鑫案中的药家鑫,大学生的身份, 受过高等教育,却做出交通肇事后杀人逃逸的不可思议之 行为;李刚案的李一帆,公安局副局长之子;张金柱案中 的张金柱,公安局分局局长、政委,知法犯法;刘涌案件 中的刘涌是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等。

      一旦有媒体的介入 这些特殊身份容易激起舆论的力量,于是舆论的螺旋开始 起作用而司法要求公正,要求平等,然舆论己经因特殊 身份而倾斜,也是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平等审判的权利,其 判决结果只会是重上加重,不然就是和全社会作对为 此,我们建议媒体在报道时尽量不要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 加重笔墨,特别渲染,平等的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四)不可曝隐私有些新闻媒体为追求报道的详细性和可观性,人为的 制造所谓的“热点”,大量报道涉案人员的隐私,把他人 的某些行为上升到思想、生活作风等问题,或将当事人的 生理缺陷,婚恋经历,生活习惯等个人资料公布于世,比 如尹冬桂案的“男女作风问题”,邱兴华案的“媳妇被调 戏”问题,还有轰动一时的李刚案的家庭关系网,房产问 题等,都是干扰司法正常程序,用娱乐化、低俗化来解构 严肃、公正的新闻报道的典型例子,严重侵害受害人或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一般性地规定对被害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既是刑事司法制度科 学化与文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人权建设的重要的内容 至于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给予他们基本的人格尊重和隐私权 保护新闻报道如果肆意披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反而会 阻碍其重返社会的,可能因羞耻感而同社会顽抗到底。

      五)恪守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司法界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应确定犯罪嫌疑人 无罪作为衡量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人 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是法制新 闻媒体正确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履行传媒客 观报道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当由 法院来决定,新闻媒体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媒体在报道 中不应当以“包青天”自居,不可凌驾于司法之上,充当 法官的法官,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类似“等待他的 将是法律的严惩”、“劫财害命的某某难逃法网”等各种明 显有罪推定倾向的语句,显然已经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为此,媒体应当恪守无罪推定,坚持客观报道,也就是说 不可在庭审判决出来之前作出定性、定罪的判断,同时, 为避免侵犯法院的统一定罪权,也切忌使用“凶手”、“罪 犯”以及侮辱、诽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语句舆论监督的时机限度新闻讲究时效性、新鲜性,有时候为了一味求快,热 衷于出独家新闻,搞轰动效应,求“快”抢新闻,在司法 机关还未立案或侦查起诉阶段,就开始大篇幅报道所谓的 案件起因经过结果,往往导致媒体调查的真相与法院最后 通过司法活动调查到的事实有所差别,引起公众对司法公 正的质疑,无意中伤害到法律。

      为此,新闻舆论监督的时 机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对舆论监督的时机设置一定限度, 防止出现因媒体追求时效性提前监督所导致的媒介审判 媒体监督尽量与司法活动同步或者事后监督一)事前监督尽量同步报道事前监督主要是包括立案前,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和审 判阶段的新闻监督,这三个阶段的监督时常出现超前监督 难以与司法活动同步,也最容易发生媒介审判新闻报道 应以司法程序为准审理到哪一步就报道哪一步,在判决 前不应作出定性式的报道案件刚刚进入司法程序,新闻媒体抢先予以披露案件 起因,经过及所谓的真相等,然而司法审判的过程也恰恰 是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为此媒体披露的真相与司法 审判查明的真相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司法审判最终的公 正判决可能不被媒体所认可的情况媒体的真相调查是由非专业人员制作的,相对于司法而言,媒体的调查无论从专业知识背景、专业实践经验,还是程序性制约、技术证 实都难以掌握全部事实真相,并且也无法判断其真伪,因 而其报道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和失实的法制报道如果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了解不全面,报道不准确,就有可 能对法庭审判及最终判决形成干扰,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 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对公众产生误导。

      记者在任何时候 都不应该充当警察,同样,记者在任何时候也不能以“包 青天”自居二)提倡事后监督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的判断和推理过程, 它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 倚的中立态度,然而媒体过度地热衷于炒作和诱导,这些 都可能给经手案件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 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有不少学者提出对于司法 活动尽量事后监督,即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从事实和 法律的角度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主要包括新闻媒体可以 报道判决结果,一些学术期刊可以从法理,逻辑等角度对 生效判决进行法分析讨论,或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案件 进行学术探讨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 明显存在错误,可以予以秤击,进而引起对那些确实存在 错误的案件的再审,从而实现监督审判的功能三、新闻报道手段限度大众媒体在追求热点案件时,只是强调事实所谓的真 相而不顾获取这种真相的手段和方式,偷拍,偷录,秘密 跟踪盯梢等一系列手段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 动为此,我们也需要对新闻监督的手段方式进行限制, 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平衡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一)偷拍、偷录手段限制新闻媒体在报道立案侦查起诉中的司法案件时,为了 获得独家消息,在一些重大要案的侦查进程中,对警方的 侦破活动采取全天候跟踪报道,偷拍偷录等手段。

      贺卫方 教授对此认为,偷拍偷录最大的问题是伦理问题,而非法 律问题更多的时候是涉及到新闻从业者虚假的身份出现 在对方面前,让对方暴露出问题,犯罪事实,然后展现给 观众这样我们获得了局部正义的同时,失掉了更大的社 会价值另外,偷拍偷录还可能严重干扰警方的正常侦查 活动比如央视的《天网》栏目,节目所描述的犯罪手段 会间接影响有犯意却还未付诸行动的潜在罪犯,而侦查技 术又会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反侦破经验二)庭审直播限制在庭审时,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实现司法程序公正 往往会对庭审进行现场直播,然而这种监督的方式与国际 主流做法格格不入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就媒体对庭审报道 设置了种种制定性的障碍,法国刑诉法规定,如果法庭辩 论可能危害社会秩序或者道德风俗存时,法庭可以禁止任 何录音,电视、电影摄像及照像英国上议院曾宣布报纸 不应发表评论和文章“预先判断那些尚未了结的案件”的 规则希腊禁止评论法院尚未做出裁决的刑事案件美国 虽然更加保护新闻自由,对于可能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 险”,致使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新闻报道,依旧会受到 相应惩罚在香港,有关的法律禁止对法官、陪审员、证 人、案中任何一方进行摄影,甚至还不允许速写或绘像。

      由此可见,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报道和评论是 受限制的重点,其最大的原因在于容易构成媒介审判三)提倡司法机关同步通报案情有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当向媒介开通“绿色通道”,建 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经常通报司法工作,尤其是在 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 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工作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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