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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搬运的安全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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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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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资料:________重物搬运的安全技术要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 1 页 共 12 页重物搬运的安全技术要求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年人体力搬、扛、推或拉方式的劳动,不适用于泥泞路面及坡度大于10度的道路3.1体力搬动重量:人体搬动物体的重量,包括单次搬运重量与全日搬运重量3.2单次搬运重量:人体每一次搬动的重量3.3全日搬运重量:人体工作日单次搬动重量的总和3.4体力搬运重量限值:人体搬运重量最大限值应符合下表中规定4.1人力搬运极限负荷4.1.1女工及年龄在16~18岁的男工(未成年),单人负重是一般不得超过25kg,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kg4.1.2男工单人负重量,最多不得超过80kg4.1.350kg以上单件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由专人搭肩,必要时应有专人卸肩4.1.480~500kg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等搬运工具进行装卸搬运4.1.5两人抬运时,每人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kg,抬运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递减4.1.6单人负重50kg以上,在平地上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m。

      4.2搬运重物的安全要点4.2.1搬运重物之前,应采取防护措施,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衣着要全体、轻便4.2.2搬运重物之前,检查物体上是否有钉、尖片等物,以免造成损伤4.2.3应用于手掌紧握物体,不可只用手指抓住物体,以免脱落4.2.4靠近物体,将身体蹲下,用伸直双腿的力量,不要用背脊的力量,缓慢平稳地将物体搬起,不要突然猛举或扭转躯干4.2.5当传送重物时,应移动双脚而不是扭转腰部当需要同时提起和传递重物时,应先将脚指向欲搬往的方向,然后才搬运4.2.6不要迅速将重物提至腰以上的高度,而应先将重物放于半腰高的工作台或适当的地方,纠正好手掌的位置,然后再搬起4.2.7搬运重物时,应特别小心工作台、斜坡、楼梯及一些易滑倒的地方,经过门口搬运重物时,应确保门的宽度,以防撞伤或擦伤手指4.2.8搬运重物时,重物的高度不要超过人的眼睛4.2.9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搬运重物时,应由一人指挥,以保证步伐统一及同时提起及放下物体4.2.10当用小车推物时,无论是推、拉,物体都要在人的前方4.2.11搬运物体时禁止倒退4.2.12手运搬作业,对于圆而且长的物体、容易转动的物体,中心移动时要掌握平衡。

      4.2.13身体感到异常时,要立即向班组长提出,接受紧急处置4.3取放重物的基本顺序4.3.1脚和腰的准备活动4.3.2物体重量的目测发现物体较重时要马上请求支援4.3.3根据物体的形状、放置场所确定手拿物体的位置4.4物体的抬起、放下依照以下5步进行4.4.1[准备]接近物体正面,两脚相距半步以上,曲膝,背部抬直4.4.2[抬起]脚和肩用力,膝慢慢伸直,腰上移4.4.3[移动]上身挺直慢慢走4.4.4[放下]背部保持直立,曲膝,腰慢慢向下,放下物体4.4.5[站立]放下物体后慢慢站起无无7参考标准7.1《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12330-90第 4 页 共 12 页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二)供电电源配置;(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五)供用电保障措施;(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第十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第十四条(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 11 页 共 12 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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