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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讨论稿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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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9055425
  • 上传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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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6: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 版)5.1 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可食用植物(除茶树外)的叶、花、果(实) 、根茎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代用茶的申证单元为 1 个,其类别编号为 1405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代用茶” 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类别名称,即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混合类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代用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叶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叶片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荷叶、桑叶、苦丁茶等花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花朵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菊花、重瓣红玫瑰、金银花等果实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果实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大麦茶、荞麦、枸杞、柠檬片根茎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根茎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甘草、人参(人工种植) 、牛蒡根等混合类代用茶:用以上几种产品中的两种(或多种)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等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5.2 生产许可条件审查5.2.1 管理制度审查应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 GB 1488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范 》 等 规 定 , 对 企 业 建 立 实 施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主 要 审 核 以下 制 度 :5.2.1.1 人 员 要 求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生 产 、 质 量 、 技 术 、 检 验 等 各 部 门 职 责 及 相 关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其任 职 资 格 规 定 2) 制 定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制 度 3) 制 定 定 期 进 行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 加 工 技 术 、 质 量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道 德 等 方 面 培 训 计 划 4) 制 定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

      5.2.1.2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采 购 制 度 , 有 原 辅 材 料 供 应 商 评 价 办 法 , 保 证 采 购 的 原 辅 料 、 包材 等 符 合 相 应 的 标 准 规 定 2) 制 定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有 不 合 格 原 辅 材 料 拒 收 、 报 废 、 返 厂 等 处 理办 法 , 按 照 制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 对 进 厂 的 原 辅 料 、 包 材 等 进 行 验 收 、 记 录 以 及 接 收或 拒 收 5.2.1.3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 2) 制 定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器 具 的 维 护 保 养 、 检 修 制 度 ( 3) 制 定 停 产 复 产 记 录 与 复 产 前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安 全 控 制 制 度 4) 制 定 过 程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5) 制 定 生 产 过 程 中 关 键 控 制 点 管 理 制 度 6) 制 定 不 合 格 管 理 制 度 及 纠 正 措 施 7)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8) 鼓 励 企 业 采 用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 HACCP) 对 生 产 过 程 进 行 食 品安 全 控 制 5.2.1.4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1) 制 定 厂 区 环 境 、 生 产 车 间 、 库 房 等 的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2) 制 定 生 产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与 个 人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3) 制 定 虫 害 控 制 制 度 4) 制 定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器 具 的 清 洗 清 洁 制 度 ( 5) 制 定 清 洁 剂 、 消 毒 剂 等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制 度 6) 制 定 原 辅 物 料 及 半 成 品 、 成 品 周 转 、 储 存 、 运 输 管 理 制 度 ; 储 存 条 件 应符 合 相 应 标 准 规 定 5.2.1.5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 1) 制 定 检 验 制 度 , 包 括 过 程 检 验 、 出 厂 检 验 和 型 式 检 验 的 管 理 规 定 通过 自 行 检 验 或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原 料 ( 配 料 ) 和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出 厂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 产 品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2)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检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 具 备 与 所 检 项 目 适 应 的 检 验室 和 检 验 能 力 ,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人 员 按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检 验 , 检 验 记 录 和 检验 报 告 保 存 完 备 3)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检 验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检 验 设 备 台 账 , 按 要求 对 检 验 设 备 进 行 检 定 或 校 准 , 并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设 备 档 案 齐 全 4) 委 托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与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签 订 有 效 委 托 合 同 5)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产 品 留 样 制 度 , 按 要 求 保 留 样 品 检 验 样 品 保留 至 保 质 期 满 或 二 十 四 个 月 以 上 5.2.1.6 信 息 记 录 管 理 制 度制 定 信 息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

      记 录 信 息 应 当 覆 盖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全 过 程 , 保 证 记 录的 信 息 完 整 应 至 少 对 以 下 生 产 信 息 建 立 完 整 的 记 录 系 统 , 所 有 记 录 应 真 实 、 准确 、 规 范 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记 录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2 年 1) 原 辅 料 采 购 记 录 : 包 括 供 应 商 评 价 记 录 、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单 、 采 购 记 录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记 录 、 供 应 商 证 明 2) 生 产 过 程 及 安 全 防 护 记 录 : 包 括 人 员 培 训 及 考 核 记 录 、 人 员 健 康 查 体记 录 、 人 员 卫 生 记 录 、 厂 区 环 境 卫 生 记 录 、 车 间 环 境 卫 生 记 录 、 除 虫 灭 害 记 录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修 记 录 、 设 备 设 施 清 洁 记 录 、 投 料 记 录 、 各 关 键 控 制 点 监 控记 录 、 过 程 检 验 记 录 、 物 料 出 入 库 记 录 、 成 品 出 入 库 记 录 、 不 合 格 原 辅 物 料 处 置记 录 、 不 合 格 产 品 处 理 记 录 、 停 产 复 产 记 录 ;( 3) 成 品 检 验 记 录 : 包 括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 检 验 报 告 、 检 验 留 存 样 品 记 录 。

      4) 产 品 追 溯 记 录 : 包 括 成 品 生 产 记 录 、 成 品 销 售 记 录 、 产 品 召 回 记 录 、退 货 处 置 记 录 、 消 费 者 投 诉 受 理 记 录 、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收 集 记 录 、 食 品 安 全 事故 处 置 记 录 5) 鼓 励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记 录 制 度 , 对 原 辅 物 料 查 验 、 生 产 过 程 的 关 键 工 序及 过 程 检 验 、 出 厂 检 验 等 全 过 程 记 录 形 成 真 实 的 数 据 信 息 ;5.2.1.7 产 品 追 溯 、 召 回 制 度 和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1) 建 立 产 品 追 溯 制 度 , 确 保 从 原 料 ( 配 料 ) 采 购 到 最 终 产 品 及 销 售 都 有记 录 , 信 息 详 实 程 度 能 够 实 现 原 料 ( 配 料 ) 到 销 售 环 节 的 全 过 程 跟 踪 , 并 可 追 溯到 每 个 环 节 的 责 任 人 ; ( 2)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确 保 出 厂 产 品 在 出 现 安 全 卫 生 质 量 问 题 时 及 时 发出 警 示 , 必 要 时 召 回 ; 对 召 回 的 产 品 采 取 补 救 、 无 害 化 处 理 、 销 毁 等 措 施 , 并 向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召 回 和 处 理 情 况 ; ( 3) 建 立 消 费 者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投 诉 ;( 4) 鼓 励 建 立 产 品 信 息 网 站 查 询 系 统 , 提 供 标 签 、 外 包 装 、 质 量 标 准 、 出厂 检 验 报 告 等 信 息 , 方 便 网 上 查 询 。

      5.2.1.8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1) 应 有 企 业 产 品 所 执 行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产 品 标 准 、 卫 生 标 准 、 检 测 方 法 标 准及 其 他 相 关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 应 当 制 定 企 业标 准并 经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有 生 产 所 用 原 辅 物 料 、 包 材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标 准 2) 应 制 定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工 序 关 键 控 制 点 作 业 指 导 书 3) 制 定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 应 建 立 文 件 的 起 草 、 修 订 审 查 、 批 准 、 撤 销 、 印制 及 保 管 的 管 理 制 度 4) 生 产 混 合 类 代 用 茶 的 企 业 , 应 制 定 混 合 类 代 用 茶 的 工 艺 配 方 5.2.2 场所核查应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则 》 、 GB1488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等 规 定 , 对 照 企 业 提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对 生 产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主 要 核 查 以 下 内 容 :5.2.2.1 厂区环境和布局核查内容( 1) 厂 区 周 围 无 明 显 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否 则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2) 厂 区 应 根 据 加 工 规 模 和 产 品 工 艺 要 求 合 理 布 局 , 生 产 区 、 生 活 区 和 办公 区 等 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 厂 区 内 整 洁 、 干 净 、 无 异 气 味 4)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5)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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