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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选择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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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法官制度]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选择路径【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笔者以中西法官制度在遴选、保障、惩戒等多方面的比较为切入点,探索中国法官制度的路径选择关键词】法官制度;中西;比较;借鉴何谓法官制度,学术界目前仍未达成共识,对其外延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对法官的资格条件、任免晋升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和科学管理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则的总称可见,法官制度包括的范畴相当广泛,而这里笔者就就中西法官的选任、保障、豁免等方面进行比较一、中西法官制度的相关比较(一)西方的法官制度1.法官选任资格及任免英美法系国家对任职资格要求较高,一般要求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美国初任法官需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英国上议院上诉法院法官须曾出席高等法院案件律师10年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要求法官中立,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并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道德西方的法官基本由任命产生。

      英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任命后很难免职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如无宪法规定的去职原因,实行终身制对于法官的免职,西方国家均十分慎重,除非有法定原因方能罢免或弹劾2.法官的保障制度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包括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任期也较长;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还不同程度地规定在法律特定条件下,在其履行职务中,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免责特权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1.法官选任资格和任免在我国,法官具备的条件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所有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治上忠于并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采用任命方式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和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2.法官保障制度我国未设立法官终身制,且规定了许多免除法官职务的事由和予以辞退的情形,但有些规定无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因而过于宽泛。

      关于物质保障,我国未实行高薪制,对于特权保障和退休保障,我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三)中西方法官制度的对比1.在法官遴选方面在遴选资格上,中美均要求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从实际经验要求来看却有较大差异如美国律师协会通常坚持法官候选人必须有12到15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而我国只需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1到3年法律工作经历即可相比之下,我国对实践经验要求不高遴选程序上,我国大致是:提出法官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同级权力机关,再按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在选举和任命时,往往仅凭法官的个人简历来投票,对候选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等基本无详细了解,起不到审查作用,与美国有较大差异2.在保障制度方面职务保障上,美国实行终身制,消除了法官对总统的后顾之忧,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我国司法独立指法院独立,法官由于其人事任免权由地方党政领导掌握,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物质保障方面,西方实行高薪制,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忠诚我国法官的物质保障与普通公务员同一标准,甚至不如,这不利于法院留住人才和保证队伍的稳定我国在特权方面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近年来由于媒体监督的发展及人大的非合理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

      对于退休保障,美国规定法官达到一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可全薪退休,且退休年龄比普通公务员大,我国的法官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同一标准,退休年龄较美国小,造成了法官资源的浪费3.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美国对法官的行为有系统和专门的《法官行为规范》进行限制,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虽有,但没有系统化在西方,多国有专门的独立于法院之外的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组织,而在我国仅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这就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二、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借鉴(一)完善遴选方式拓宽法官遴选渠道,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遴选法官,保证法官质量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由具有一定资历和权力的人组成,依据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遴选,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最终候选人名单交权力机关批准,旨在克服现行遴选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选出符合条件的人才二)确立法官独立制度就我国现状来看,法官还不适合终身制,因为法官整体素质不够高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必要从源头上将法官的工资来源从地方财政收归中央财政划拨此外,对法官特权的保障也是保证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方式三)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1.逐步建立法官高薪制。

      法官的高薪是以法官的高素质、高标准、严要求和法官的少而精为基础的实行高薪制不仅有利于保住人才,防止人才流失,还有利于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2.完善退休保障制度和特权制度退休制度上,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在目前我国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是合适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如果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仍然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样,无疑是对我国法官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在我国法官素质普遍提高以后,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适当提高法官的退休年龄特权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的言行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与执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事务,免负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人大对案件的监督应是事后监督四)完善法官的监督体制1.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我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的,因此,司法很可能就会受到个人感情关系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所以,笔者认为法官应该如公务员一样要有一定的回避,实行异地任职2.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着重从法官自身行为规范、法官与同事、与当事人等方面作出明确的强制性和奖惩性规范,建立专门的奖惩制度其次,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违反职务的言行予以处理。

      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权力机构,人民法院对其负责,其行使法定监督权;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委员会人员与法官存在职务上的利害关系,能保障严格按照法官惩戒的法律规定进行惩戒参考文献】[1]熊先觉,刘运宏.中国司法制度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陈海光.中国法官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3]杨彪,朱琳.中西法官制度比较[J].决策与信息,2011(12).[4]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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