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法律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doc

19页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30171247
  • 上传时间:2023-11-1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4KB
  • / 1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法律补偿执行难问题研究内容提纲:本文就《国家补偿法》的颁布与实行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补偿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当中浮现的某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从几方面对基层法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和思考核心词:民事诉论,行政诉讼,国家补偿,现状对策一.引文《国家补偿法》的颁布与实行,是国内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的一种里程碑,是国内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导致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加之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的程序,归责原则、补偿范畴、方式及原则存在诸多争议,故本文仅对基层法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如下粗浅的探讨和思考二.审理案件的程序确认及补偿问题(一)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确认违法作为国家承当补偿责任的前置程序,如果不能依法作出,补偿祈求人就无法申请补偿,补偿制度则形同虚设②对符合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形应予补偿的,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法律规定不明确.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阐明。

      从这一规定理解,确认案件从某种角度上接近行政案件,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对其司法合法性阐明的义务和负有举证责任且举证责任应是倒置的笔者觉得此种规定无形增长了人民法院补偿范畴,并且使当事人或案外人容易启动补偿确认程序如该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导致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按这项规定,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应仅对查封、扣押、执行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阐明,若对查封、扣押、执行的财产与否属于案外人再由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进行举证,对作出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即是不公平的对此类确认案件就不能严格根据行政诉讼程序,应合用民事诉讼程序“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案外人就查封、扣押、执行的财产进行“所有权”的举证,若仍由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进行举证,无形加重了法院承当,犹如审理了一种新的确权的民事案件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如下情形,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被执行人,执行了被保管人(案外人)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被执行人,执行了出租人(案外人)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若是不动产或需登记的动产,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即可确认违法.但实践中大多被执行财产为动产,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就案外人异议与否成立可对被执行财产采用控制性措施或处分性措施,或裁定驳回异议。

      但现行法律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没有规定,有的被执行财产为动产的往往被作出司法行为法院采用了拍卖变更等处分性措施后,案外人不提异议而径行提出国家补偿或对动产作出处分性措施时间较长后,案外人才懂得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又较晚,此类案件再由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进行举证,显然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在审理民事诉讼司法补偿确认案件中,不能单一合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单一合用民事诉讼程序,应建立一部单独合用补偿确认的程序二)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基层法院作为确认违法义务机关与确认申请人与否可以和解补偿法及补偿法司法解释没有对审理确认案件与否可以调解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合用调解理由是:一方面双方进行和解没有法律根据,从审理确认案件参照行政诉讼程序的角度看,确认案件不仅波及当事人利益,还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权威此外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此规定看司法行为与否违法应由中级法院确认而法释()27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行确认。

      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已与()10号司法解释相抵触,故基层法院若与确认申请人达到了和解,即是确认了自身司法行为的违法,因此是与司法解释规定相违背的因此基层人民法院与确认申请人在确认案件审理中是不合用和解的另一种观点觉得可以和解理由是审理确认案件及补偿案件也是审判工作的构成部分,应当遵循定纷止争、 息诉服判的原则只要确认申请人出于自愿,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达,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达到和解未尝不可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和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平息纠纷的有效方式,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为减少诉累,减少涉法访案件发生,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备案前可以与祈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到和解后不仅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步也会减少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备和运用三)有关民事诉讼、行政司法补偿的归质问题国家补偿的归责原则是解决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当补偿责任的问题,是法律上的可责性是什么?没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国家就不应当承当责任其实践意义是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态度,明确了国家承当责任的合法性理由和根据③根据国内《国家补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根据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按此规定,国内民事、行政司法补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何为“违法”,理论上对“违法”的广义解释与实践中的狭义的“违法”解释有较大差别理论上主张国家补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的学者一般都觉得,违法含义涉及如下几种方面:(1)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2)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背上述文献的明确规定,但违背法的原则和精神;(3)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背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4)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按上述“违法”广义的理解,既然涉及违背成文法也涉及违背法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既然涉及作为性违法,也涉及不作为性违法,广义解释倾向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④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违法”仅仅觉得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笔者觉得国内既有的国情与法律老式,广义的“违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理由是,国内既有的民事、行政法官队伍真正实现职业化尚需一段时期,若以广义违法解释,势必导致大量国家补偿案件发生二是国内是一种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等非成文不是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在实践中较成文法律难已掌握和操作,现行法院民事裁判中引用法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法律根据的也较为鲜见。

      尚有其她观点觉得,民事行政司法补偿归责采用违法或过错原则,即法院的司法行为违法或有过错都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尚有的主张采用违法并过错原则,觉得违法与过错的概念存在交叉,违法的民事、行政司法行为绝大部分存在过错,在一种条文中规定民事、司法行为违法或过错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存在重叠的现象;实践中存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民事、行政司法行为违法,但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没有过错,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承当垫付责任;也有的主张采用成果归责原则,即不管是民事、行政司法行为与否违法,与否有过错,只要给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了损害,就应当承当补偿责任⑤笔者觉得,针对上述观点的合理性,考虑国内补偿法实行十二年来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议确立以狭义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等其她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将民事行政司法行为划分为一般的司法侵权行为与特殊的司法侵权行为两大类将作为的司法行为拟定为一般的司法侵权行为,如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从规范性的法律成文规定中可直接认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原则,不必考量作出司法行为的过错将不作为的司法行为合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十一条中第九项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她后果,给确认申请人导致损害的;这里就要强调是不作为中的主观因素;其与否有过错,强调了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又如该解释第十项中的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财产,故意迟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其不作为的司法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否存有过错,但对上述情形,如果受到行政干预则属此外情形,在既有法院的司法体制下,地方国有公司、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并没有全面体现。

      此类不作为案件合用过错归责原则应予以严格限制此外,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法院司法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过错、致使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如甲与乙签订保管合同,甲是保管人,申请执行人丙提供执行甲的保管财产作为执行对象被执行人甲又故意不向法院阐明财产所有权,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丙又不具有回转财产的能力,此时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在既不违法又但是错的情形下应承当的合适补偿责任三.法律补偿的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执行根据被撤销迈进行的司法拘留与否合适国家补偿(即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基层法院在执行甲与乙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乙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擅自转移了法院查封的物品并具有其她妨害执行的行为,该基层法院对乙进行了司法拘留在终结后甲与乙的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上级法院依法撤销针对执行根据撤销前的司法拘留与否合用国家补偿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觉得根据“民事诉讼错判不补偿”原则,对此行为不应予以国家补偿民事诉讼错判一般体现为设定、变更、解除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误,与刑事诉讼补偿有严格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完全是刑事诉讼错判的被动承受者,侦查、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也许处在平等地位。

      而民事诉讼的被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诉提起抗诉等多种途径进行自身的权利维护,也可在执行错误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回转来进行救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补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确认违法是指以法律条文作为客观原则来衡量行为与否违法,因此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对其司法拘留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即不能合用国家补偿第二种观点觉得应合用国家补偿理由是执行根据被撤销阐明了执行根据的错误,在执行错误的执行根据的过程中,虽然执行行为严格根据了法律规定,但实际发生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应参照刑事司法补偿的成果归责原则对被执行人应予以国家补偿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对此类案件不合用国家补偿,一方面,按照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既不属于第五条的规定的直接提出国家补偿申请的六项情形也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确认违法的十五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其她情形因此将此类情形合用国家补偿没有法律根据此外,在国内再审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下,法院的既判力会受到抗诉、当事人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便以妨害执行对抗法院的司法行为,执行根据被变更或撤销后又申请国家补偿,必然会导致鼓励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增长,使执行秩序更加混乱并且在执行根据变更或撤销前,被执行人可以先行配合法院司法行为,其损失可通过执行回转进行救济,妨害执行并不是其唯一选择的途径二)有关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执行案外人财产的合用国家补偿有关问题近年来,案外人作为国家补偿申请人的案件逐年上升,重要体现为错误财产保全案外人财产和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其重要情形为如下几种: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导致案外人损害;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导致案外人损害的;3、法院依。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