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pdf
8页1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一、 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烈度6 7 8 9 框架60 55 45 25 框架 - 抗震墙130 120 100 50 抗震墙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120 100 80 不应采用框架 - 核心筒150 130 100 70 筒中筒180 150 120 80 板柱 - 抗震墙40 35 30 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 -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2 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6.1.1条还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 左右” ) 。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6、7 度8 度9 度框架110 90 50 框架 - 支撑(抗震墙板)220 200 1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300 260 18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 8.1.1条还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3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 60M ;(2—— 8 条略)第 7.1.3条 B 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 度抗震设计的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
四) 错层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10.1.3条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 60M ;框架 - 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 60M 4 (五)钢 - 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体系非 抗 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6 7 8 9 钢 框 架 - 钢 筋 混凝土筒体210 200 160 120 70 型钢混凝土框架- 钢 筋 混 凝 土 筒体240 220 190 150 7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标高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的高度;2、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摘自《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表11.1.2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一)同时具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5 表 3.4.2-1 平 面 不 规 则 的 类 型不规则类型定义扭转不规则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 倍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 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 ,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 3.4.2-2 竖 向 不 规 则 的 类 型不规则类型定义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 ,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80% 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4.3.4条抗震设计的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 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第 4.3.5条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 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 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 混合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 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 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 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 ,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 10 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
第 4.3.6条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的削弱时,应在设计中考虑楼板削弱产生的不利影响楼板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宜大于楼面开洞的一半;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 ;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 ,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 第 4.4.4条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第 4.4.5条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7 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 0.75 倍;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 不宜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 0.9 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 不宜大于 4m 二)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主要包括: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2、转换层位置超过《高规》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10.2.2 条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 度时不宜超过3 层,7 度时不宜超过 5 层, 6 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 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大不同的错层、连体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10.4.2条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8 第 10.5.1条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形、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 度、 8 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建筑4、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含双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10.6.1条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第 10.6.2条抗震设计时, 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5、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三、 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 6.1.2条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四、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暂未列入的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其他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