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历史学论文.doc
12页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_历史学论文 一、引论 西汉时期的军队,由中央军与地方军两部分组成所谓中央军,在汉代谓之“南军”与“北军”(魏晋时期谓之中军),即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统辖和指挥的军队,其主要任务是宿卫京师,边境有事,则命将率之以御敌寇所谓地方军,则是由地方各郡国主管、训练、征集和屯驻的军队因为西汉郡、国并设,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军队,故又称“郡国兵”当州一级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并掌握军队时,又可称之为“州郡兵”因此,不论“郡国兵”还是“州郡兵”,都有地方军的性质不过在西汉时期,由于“州”还没有成为一级地方机构,所以一般称为“郡国兵”;到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州”一级机构日益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兵”的名称才多了起来 西汉时期这种被称为郡国兵的地方军,在来源、征集方式、服务期限、调遣办法等方面都同中央军相同凡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当兵义务,每年由各郡国按年龄征集服兵役,并按照兵种的不同被称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轻车”(车兵)及“楼船士”(水兵)平时由各郡国都尉官主持征集与训练,谓之“都试之制”当他们服役于各郡国时便是郡国的常备兵,有比较固定的数量及相应的编制系统,在郡国有“兼备盗贼”的任务,还有轮流宿卫京师和屯戍边境的义务,二者合计,一般人各二年,定期替代。
当他们宿卫京师时,就成了中央军;当他们戍守边境时,就是边防军一经调集到中央或边境,原来的各郡国都无权指挥,都得听命于统率的将领因此,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实际上是中央军的后备与补充,可以说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具备地方军的性质;不论中央军与地方郡国兵,都来源于普遍性的征兵,都是有固定性服役期限的非职业性兵士,这就是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的主要特征 此种郡国兵制度,到东汉时期为之一变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郡国兵的名称逐步为州郡兵的名称所代替;二是来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来源于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各郡国或州郡的“材官”、“骑士”、“楼船兵”、“轻车”等兵种名称的消失和“都试之制”的取消,四是州郡兵的指挥权逐步向地方转移,最后形成了“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的萌芽形态这些变化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完成于汉末州牧制的确立通过东汉州郡兵制度的变化,终于汇集成了魏晋时期的真正地方军性质的州郡兵制度,为魏晋时期的“州牧”制及“都督”制奠定了实行的基础,而且终于酿成了魏晋时期及以后地方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和中央王权的逐步衰落因此,研究东汉和魏晋时期“州郡兵”的历史演变,不仅涉及州郡领兵制度的变化发展过程,而且关系到对当时整个政治、军事制度的了解,实为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所采取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七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项措施,西汉郡国兵制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从“并职太守”的话来看,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 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
不过,这些措施确实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试分述于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 《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八年,从车驾上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罢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之事同传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卷二○《王霸传》云:“(建武)九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欣均为太守,皆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
同卷《祭遵传附弟彤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彤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卷二二《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卷二四《马援传》说: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十四年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年(58年)条云:“越*[上山下隽]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州郡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属于本州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
卷三《章帝纪》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乃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卷四《和帝纪》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纪》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贼张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苍梧、榆林、合浦蛮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讨之”元初四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与乌桓击破之”这些史实确证安帝时不仅州郡有兵,同时可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条,“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
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
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
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