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誉权制度研究—以“公众人物”为视角.ppt
81页名誉权制度研究 —以“公众人物”为视角,雷澄玥、刘晨晨、徐清霞、李曦婷、杨明慧,,01,,名誉权概述,,,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人的尊严最直接的体现人生于天地之间,名誉是个人与他人正常交往的基础名誉一旦受到损害,个人无法再社会中立足,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名誉甚至与生命同等重要因此名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也明确列举了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其中包含了“名誉权” 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关于名誉权的问题二、名誉权的特征,取得的法定性和社会性 性质的非财产性和专属性 主体的特定性 名誉权内容的综合性 名誉权客体的特殊性,,,三、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名誉权的主体 名誉权不仅为自然人享有,而且可以为法人所享有 2、名誉权的客体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的客体首先是一种人格利益,即名誉名 誉是一个人的社会评价。
学界中对于名誉概念的解释有很多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社会评价说 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包括名誉感? 人格尊严说四、各国法律对于名誉权的规定,1、英国 英美普通法重视名誉保护,英国早在16世纪就发展出保护名誉上利益(interest in reputation)的诽谤侵权行为(Defamation)并将其分为文字诽谤及言辞诽谤,此项分类纯为历史发展的产物,而非事理的当然英国诽谤侵权行为菜严格责任,不以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加害人须证明其陈述为事实,被害人不必证明其有损害,偏重于保护被害人,在今日基本上仍然如此四、各国法律对于名誉权的规定,2、美国 美国继受英国普通法侵权行为,其最具革命性的发展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普通法上侵权行为法加以宪法化,依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的规定创设了”真实恶意规则“(New York Times v. Sulivan, 1964),,,四、各国法律对于名誉权的规定,3、德国 《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所生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五、侵害名誉权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毁名誉的行为 (1)侮辱行为 暴力行为 语言侮辱 文字侮辱 其他方式 (2)诽谤行为 (3)其他损毁名誉权的行为,,,2、损毁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1)特定人不限于某个人。
根据行为实施的环境,确定某一个、某几个或特定的一群人 (2)指向特定人并不限于指名道姓侮辱、诽谤某人 (3)在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人时,应当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是否指向原告的问题,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在指向上的确定性3、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悉知,在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既不能以受害人的感觉为标准,也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依据社会评价是存在于公众内心之中的,在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以后,如何确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十分困难,因此,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悉知,就可以认定该诽谤行为已经对第三人产生了影响,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4、行为人具有过错,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是否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各国判例和学说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六、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内容真实 正当的舆论监督 合理引用 正当行使权利 受害人同意 第三人过错 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七、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可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来保护名誉权,各种形式可由受害人选择适用。
02,,POWER POINT TEMPLATE,,,一、中国公众人物理论现状,公众人物理论从美国引入,尚未成为我国立法规定的一项原则; 公众人物理论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时常以“原告是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应当受到限制”为由进行抗辩; 部分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回应;,,附:样本案例基本案情,,附:样本案例基本案情,,,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一)文献研究 定义一: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和知名人士成为公众人物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与公共利益相关”两个要素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一)文献研究 定义二: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只有公众利益,至于被大众所知的程度因素只是界定公众人物的参考要素之一 (李新天、郑民《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二)实证研究,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知名度是成为公众人物的必备要素三、公众人物分类,(一)社会公众人物和政治公众人物 政治公众人物: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 社会公众人物:除政府公职人员以外的公众人物; 学术观点一: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使其人格权受到一定限制,有利于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知情权; (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学术观点二:公众人物无需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两个并列的概念,官员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受限制的原因不同。
(洪波、李轶《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名誉权的限制》) 实证研究情况:目前没有涉及政治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诉讼,法院无法在判决中予以回应二)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愿型公众人物: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介入造成的; 学术观点一:承认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并对其进行区别保护 (王玲娟《非自愿公众人人格权权的保护》) 学术观点二:不应有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因其未从社会公众哪里获取更容易获得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实证研究情况:实践中很少涉及非自愿型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诉讼,但仍有法官承认认可这一分类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四、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限制,(一)文献研究 可以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公众人物名誉权受限制的范围应局限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所应当关切的内容; 2、公众人物对媒体正常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容忍,但应以不侵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底线; 3、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须为故意,不包括过失。
二)实证研究,样本案例中,法官对被诉行为的评述摘录如下:,,行为认定小结 从上表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从两方面进行考察,即内容和评论,两者间的关系为: 言论内容不真实+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可能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 言论内容真实+评论不恰当=可能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 言论内容真实+评论恰当=不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何为内容真实? 对于新闻媒体,只有在新闻工作者遵循了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必要采访,有理由相信消息来源是真实的,才可以说新闻内容是真实的 对于网络平台,只要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义务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就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即使平台上信息是不真实的,也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何为评论恰当? 可以就公众人物的言行进行质疑,但不可以上升至人身攻击;可以运用贬义词汇进行批评,甚至可以使公众人物感到不适,但该不得给因此给公众人物带来巨大痛苦;,,样本案例中,法官对被告人主观过错认定如下:,主观认定小结:公众人物要想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侵犯,需证明对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而 不包括重大过失样本案例中,损害后果严重度与公众人物容忍度之间关系如下:,,损害限度小结 1、微罪不举,公众人物对轻微的损害后果需容忍; 2、质疑、批评有别于侮辱,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3、当公众人物能够借助特殊身份和强大的话语权消 除损害,则损害程度可以视为轻微; 4、公众人物通过负面新闻获取关注度甚至经济利益事实,并不影响侵权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除非该公众人物是自愿的;,,,五、公众人物名誉损害容忍义务,容忍有范围:公众人物只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和评论有容忍义务,对不属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部分没有特殊的容忍义务; 容忍有限度: 1、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对公众人物名誉的造成损害是轻微的。
具体表现为事实和评论部分均未侵犯人格尊严,或者公众人物可以运用强大的话语权消除损害; 2、非盈利性: 出于盈利目的的需要,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作为卖点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3、内容真实:要求披露的事实基本真实而不要求全部真实;要求内容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同时要注意区分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对“内容真实”所承担的不同审查义务六、公众人物名誉侵权判断流程,,03,,沙利文案,,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美国南方省心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2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黑人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他们走进只许黑人购物,不许黑人就餐的商店,在午餐柜台前“入座”,要求提供服务,因而被捕这一运动迅速蔓延到包括阿拉巴马重要在内的其他南部地区入座”掀起了一场拒不从命的民权运动1、背景,,,,,2、案情,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Sullvan(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三名市政专员之一,主管警政等事务) -被告(上诉人):纽约时报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整版的政治宣传广告—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以声援南部学生抗议种族隔离政策的示威。
这幅广告猛烈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运动示威的行径但在这个广告中,有两段涉及阿里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说警察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校园,关闭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等等在一审过程中,对时报来说,天时、地利、人和一样不占主审 的琼斯法官是南方邦联和南方生活方式的忠实拥趸,即坚决的种族歧视者,并且阿拉巴马州是非常保守的南方州,坚决拥护种族隔离制度同时,当时的阿拉巴马州弥漫着强烈的对北方的不满,因北方的为有色人种平权提供协助,时报连找一个当地律师辩护都困难重重当然最根本 的不利是,那时候的美国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切含义的理解仍是模糊不清的,对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含义众说纷纭,并且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对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辩直接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 这场诉讼似乎时报将永远无法胜诉在一审过程中,对时报来说,天时、地利、人和一样不占主审 的琼斯法官是南方邦联和南方生活方式的忠实拥趸,即坚决的种族歧视者,并且阿拉巴马州是非常保守的南方州,坚决拥护种族隔离制度同时,当时的阿拉巴马州弥漫着强烈的对北方的不满,因北方的为有色人种平权提供协助,时报连找一个当地律师辩护都困难重重。
当然最根本 的不利是,那时候的美国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切含义的理解仍是模糊不清的,对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含义众说纷纭,并且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对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辩直接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 这场诉讼似乎时报将永远无法胜诉初审失利,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后,《纽约时报》和四位牧师只剩下最后一个机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请九位大法官撤销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可问题是,当时的美国,根据宪法,联邦最高法院无权纠正各州法院根据州法做出的裁判,而诽谤诉讼正好归各州法院管辖无奈之下,时报作了一份调卷复审令申请书,内容主要针对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以及司法管辖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