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议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doc
4页小议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拐卖儿童犯罪的产生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対其做岀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 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所以也被称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 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 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索和个人因索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彖产生的理论 休系[1]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层次即纵向结构,犯罪“原因”范畴町以划分为:犯罪根 源、犯菲基木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犯罪根源和犯罪的基本原因在深层上、更宏观的范围内决定犯罪的产牛也正因为如此, 它们对具体类型犯罪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的时候没有什么人的区别性影响就拐卖犯罪而 言,其犯罪根源和棊木原因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所以, 犯罪学理论指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对实践意义更大的主要不是对犯罪根源、基本原因 的探讨,而是对与犯罪产牛影响最人、最直接的犯罪原因、诱因其至是犯罪条件的探讨拐 卖儿童罪与其他形态的刑事犯罪一样,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索相互作用的 结果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 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
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行为 就无法得逞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1 •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年利润仅次于 :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來看,贩卖儿童儿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 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了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了到把孩了卖出 去,“人贩了”的成木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I•倍以上花几I•块钱甚至几 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 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2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犯罪条件是使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町能的坏境和因索它捉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加速 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所以,犯罪条件经常被称作犯罪行为的“促进剂”或者“补充环境” 犯罪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是以一定的犯罪条件存在为前提的同原因相比,条件是可 能性的,而原因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二者并无不同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 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
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 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 拐卖行为的背示,有一个十分庞人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人,助长了 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耍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 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來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 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 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冇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 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 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 不英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 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口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 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來,两个孩子好养活。
以前收买儿童多 发牛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 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 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口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 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 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 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 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耍比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 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 众來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 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 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3•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被害原因犯罪诱因是指•做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是挑 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各种事件,甚至包括实施犯罪的方便和可能 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吋也叫犯罪助因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对被害人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 信息:第一,可以查明犯罪是如何在犯罪人•犯罪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助r认识犯 罪的原因和发生机制;第二,可以告诉人们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者,提醒人们注 意白我保护;笫三,有助于查明犯罪黑数,了解犯罪现象的实际规模及其严重程度;第四,可 以为立法和行政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彖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 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 手Z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 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乂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B发性的,缺乏 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來居住、管理方面 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
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 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 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 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 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口身工资鮫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 子女的看护,儿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遏制拐卖儿萤案的对策:1、 加强基层组织、机构ZI'可的合作,及吋、准确的交流和沟通儿童被拐的有关信息, 形成一定的社会防范网络应由公安机关牵头,形成打击风暴,加大打击力度,并对人贩子 和收买者以及各个环节的参与者依法给予严惩,以消除“买方市场”2、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村居、民的防范意识,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有 关部门须依法办事,严把落户关,决不为收买者开绿灯;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 管好口己的孩子;各级政府应为那些因生活贫困而无力照顾孩子的家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 员的家庭分忧解愁,帮助他们的孩子入托入学。
3、 加大打拐宣传力度将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传播到偏远山区,使更多农民受益 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打拐的宣传,教育人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大力 发动群众全面监怦检举;対买卖儿童行为实行匿名有奖举报制度4、 充实各地公安部门的打拐力量,现实中基层打拐办己经有很多是虚设机构,无人员 编制、无固定人员、无办案经费、无设备设丿施;许多地方的派出所、刑警队是经费包干,超 者自负;因此需要冇相对稳左的办案人员和经费,才能满足流动性打拐办案的需要5、 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严打儿童买卖一是对儿童流浪、乞讨、卖艺实行强制性收留 救助,对控制者给•打击;二是加强对买方的打击力度,根除买卖市场三是加强对参与人 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公安内部和社会人员,只要是为儿童拐卖提供帮助的,耍给为打 击和制裁四是纠正24小时立案制度,对于儿童走失,实行即时立案出警,控制失踪儿童 的流动速度,便于及时破案解救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冇利于减少 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 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止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 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 当修订对于收买若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 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 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