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docx
9页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
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
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
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1][2][3]下一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
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
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33.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30. [3]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55-256. [4]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2. [5]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6]王申:论法律与理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137-146. [7]杨立新.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EB/OL].[2017-11-05].http:///. [8]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40.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