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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征求意见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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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征求意见2003-04-28根据农业部2002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的《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行业标准已完成了预审稿,并将在近期召开标准的专家审定会为了制定好该标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标准制订工作的有关要求,近日在网上征求该标准制定的修改意见具体情况请查看《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预审稿主要内容如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原药、制剂)商品名称的命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药商品名称 trade name of pesticide由汉字组成,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商品)的名称3.2 系列产品 同一企业登记的,含有的各农药有效成分相同,含量或剂型不同,或含量和剂型都不同的产品。

      4 命名一般原则4.1 商品名称用字(词)要求4.1.1 商品名称命名用字(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文明、严肃、科学、易懂、便于记忆4.1.2 商品名称通常由2-5个汉字组成,可反映产品的特点和用途4.1.3 商品名称用字(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易引起误解的,更不得使用欺骗性描述的字(词)误导消费者4.1.4 商品名称不应与农药通用名称或已在使用的商品名称相混淆,不能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名称相混淆,也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4.2 商品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下列内容的字或词4.2.1 带有政治错误、欺骗性质、误导作用或迷信神话色彩的4.2.2 夸大使用范围、贬低其它产品的4.2.3 过分渲染功效及绝对化意义的,如:神、王、皇、霸、仙、绝等,以及在名称前冠有“新”、“超”、“最”、“精”(高效体除外)等4.2.4 农药通用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词根及剂型名称的,如:(硫)磷、威、畏、菊酯、代森、福美、菌灵、霜灵、霉素、草胺、草灵、草净、草津、草醚、(磺)隆、脲、醇、酮、酸、脒、唑、粉剂、合剂等4.2.5 农药其它名称的,如:马拉松、哒螨酮、丙烯菊酯、二嗪农等4.2.6 名人、特殊武器、专用名字的,如“克林顿”、“原子弹”、“无线电”等。

      4.2.7 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和代号的4.2.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内容4.3 不得使用与已批准的农药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以下情况视为近似的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文字相同,其排列组合不同如:“杀螨蚧”与“杀蚧螨”等2) 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如:“万灵”与“万林”、“安克”与“安可”3) 商品名称的文字含义相同4) 文字字形近似如“万灵”与“方灵”、“功夫”、“功天”等5) 其它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的4.4 不得出现的商品名称4.4.1 二字商品名称以下情况视为近似的二字商品名称1) 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三字商品名称中的一个字相同,另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或三字商品名称的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彪马”,就不能批准“标马”;已批准“灭扫利”,就不能批准“灭少”、“扫莉”等3) 一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五字商品名称中的一个字相同,另一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五字商品名称中相同字的前一个字或后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速灭杀丁”,就不能批准“素灭”、“杀叮”等4)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中的任何二字相同如已批准“敌杀死”,就不能批准“敌杀”、“敌死”、“杀死”5)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或五字商品名称中的连续二个字相同。

      如已批准“速灭杀丁”,就不能批准“速灭”、“灭杀”、“杀丁”等4.4.2 三字商品名称以下情况视为近似的三字商品名称1) 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的一个字相同,其它二字中的另一字与二字商品名称中的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巴丹”,就不能批准“金八丹”2)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相同;或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的二个字相同,另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的另一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敌杀死”,就不能批准“敌杀是”3)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中二个字相同,另一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中另二个字中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或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二个字相同,另一字与五字商品名称中另三个字中任何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速灭杀丁”,就不能批准“速灭地丁”;又如已批准“桃小一次净”,就不能批准“逃一次净”等4) 三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或五字商品名称中任何三个字相同如已批准“桃小一次净”,就不能批准“一次净”等4.4.3 四字商品名称以下情况视为近似的四字商品名称1) 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的一个字相同,其它字与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巴丹”,就不能批准“杀螟八丹”2)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相同,或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的二个字相同,另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与三字商品名称中的另一字相似或相近。

      如已批准“敌杀死”,就不能批准“敌杀四蚜”3)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中二个字相同,另二个字与四字商品名称的另二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速灭杀丁”,就不能批准“素灭杀多”4)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二个字相同,另二个字与其它三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桃小一次净”,就不能批准“桃小死尽”5) 三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相同,或三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的三个字相同,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速灭杀丁”,就不能批准“素灭杀丁”6) 三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三个字相同,另一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另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相似或相近如已批准“桃小一次净”,就不能批准“肖一次净”7) 四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四个字相同如已批准“桃小一次净”,就不能批准“桃小一次争”、“桃小一次完”4.4.4 五字商品名称以下情况视为近似的五字商品名称1) 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的一个字相同,其它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的另一个字相似或相近2)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二字商品名称相同,或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的二个字相同,其它三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的另一字相似或相近。

      3)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中连续的二个字相同,其它三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另外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相似或相近4) 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连续二个字相同,其它三个字中的任何二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另外三个字中的任何二个字相似或相近5) 三个字与已批准的三字商品名称相同;或三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的三个字相同,另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的另一字相同或相似6) 三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三个字相同,另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与另二个字中的任何一个字相似或相近7) 四个字与已批准的四字商品名称相同;或四个字与已批准的五字商品名称中的四个字相同5 审批原则5.1 登记确认原则农药商品名称必须通过申请、批准才能使用,未批准注册的农药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一经批准,由申请者专用5.2 登记自愿原则取得农药登记(或临时登记)的产品,其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决定是否就其产品申请注册农药商品名称一种产品只能申请使用一个商品名称没有申请商品名称的产品,则使用通用名称命名,复配制剂采用通用名称的简称,中间用“.”隔开5.3 申请在先原则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不同种农药产品间,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申请注册时,应批准在先申请的商品名称。

      6 审批程序6.1 农药商品名称由申请人填表到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6.2 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机构经审查,符合本要求的,给予预批准;不符合本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并告知理由6.3 商品名称经预先批准后,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将批准的商品名称打印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上,供批准的产品使用,并在《农药登记公告》中予以公告对预批准的商品名称,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6.4 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机构设立农药商品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品名称争议事宜6.5 申请注册的农药商品名称需要变更的,在提出充足的理由后,随同农药续展登记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并执行6.3条的规定6.6 经批准的农药商品名称的有效期与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致;到期可随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一同申请续展手续7 其他原则7.1 系列产品命名原则7.1.1 同一申请人的系列产品可以使用相同商品名称,也可以使用同一词根或词组来命名产品的商品名称相同商品名称的系列产品,可根据其有效成分(总)含量或剂型不同,加来区别。

      7.1.2 同一申请人的非系列产品不得使用同一词根或词组来命名产品的商品名称,但卫生杀虫剂除外7.1.3不同申请人的相同产品,经商品名称拥有者书面授权,可申请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称,审批程序按本标准中6.1、6.2、6.3条执行7.2 采用汉字商标命名原则符合商品名称命名一般原则的已注册汉字商标,可作为农药的商品名称命名审批程序按本标准中6.1、6.2、6.3条执行7.3分装产品命名原则分装产品不得申请使用新的商品名称分装产品必须使用原生产企业申请批准的商品名称7.4 商品名称使用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农药商品名称,一经批准,必须作为申请的产品名称使用,并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使用商品名称的产品,在标签上必须注明产品中所含的各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国际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通用名称执行国家标准GB 4839-1998《农药通用名称》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农药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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