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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香猪生产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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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509393558
  • 上传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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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T ××××—××××四川省甘孜质量技术监督局稻城分局 发布2010-05-20实施2010-04-20发布藏香猪生产技术规程DB513337/T-02—2010DB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区域性)地方标准ICS备案号:DB513300(备)02-20101DB513337/T-02—2010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保种繁育 25 场地环境 26 饲料饲料 27 饲养管理 28 疫病防制 39 兽药使用 310 生产档案 3I前 言藏香猪生产过程的控制是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藏猪肉质稳定、可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正确使用藏香猪饲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规范生产操作技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甘孜州稻城县发改委提出本标准由甘孜州稻城县发改委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彭措布邱、扎西邓珠、丁建国、谢峰、余先琼II藏香猪生产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藏香猪生产过程中引种、养殖环境、疫病防治、饲草饲养、兽药使用、生产档案等环节应遵循的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甘孜州稻城县行政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94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67 种畜调运检疫规范NY/T473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471-200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使用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DB51/T357 无公害畜产品生猪生产技术规程DB/T 513300.01 藏猪生产技术规程DB/T 513300.02 藏猪DB/T 513300.03 藏猪肉3  术语与定义3.1  藏香猪藏香猪系高原型放牧藏猪的一种。

      主产于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及县域内乡镇全身被毛以黑色为主,部分猪额部、肢端、尾尖有白毛3.2  暖季以当地日平均气温稳定≥5 ℃的初日至终日时期高寒牧区指5—10期间3.3  冷季以当地日平均气温稳定≤ 5 ℃的初日至终日时期高寒牧区指当年11月至次年4月份3.4  高寒牧区指海拔在2800米以上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4  保种繁育4.1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4.2  种猪生产,应从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4.3  种猪经兽医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5  场地环境5.1  藏猪养殖的天然草地、山地场地环境应符合NY/T391-2000的规定5.2  圈舍5.2.1  圈舍环境及建设参照DB51/T3575.2.2  圈舍附近应具备粪污堆放发酵处理场地6  饲料饲料6.1  天然牧草由禾本科、豆科、沙草科和杂草类组成6.2  补饲用饲料包括青稞、豌豆、马铃薯和多汁饲料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6.3  使用的饲料来源于非疫区、无发霉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

      6.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T471和《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规定6.5  饲料种类6.5.1  多汁饲料多汁饲料包括根茎类、块根、块茎类6.5.2  精饲料由玉米、青稞、豌豆、胡豆、小麦或采集的然巴籽、青杠籽精饲料中不得使用任何药物7  饲养管理7.1  繁殖开展本品种选育,严格种猪的选择,公猪初配年龄8月龄;母猪初配年龄3-4月龄,使用年限公猪5年,母猪5年;配种方式为自然交配7.2  放牧7.2.1  放牧时间实行终年放牧,每年5月—10月中旬放牧于山坡、草地10月底至次年4月放牧于村庄附近7.2.2  母猪放牧母猪均随大群放牧产仔后实行单独补饲,日补饲2—3次7.2.3  公猪放牧随大群放牧7.2.4  仔猪放牧仔猪在2—3月龄断乳后随群放牧,10月以后加喂精料7.3  补饲7.3.1  补饲的对象妊娠藏母猪、仔猪、公猪7.3.2  补饲季节补饲季节分为暖季和冷季暖季5月—10月中旬冷季10月底—次年4月7.3.3  补饲方法暖季傍晚收牧后,只补给少量的精料冷季实行上午出牧前和傍晚收牧后7.3.4  补饲次数暖季一次冷季日补饲2—3次每日补饲1—2次青粗饲料和少量的精饲料。

      7.4  育肥7.4.1  育肥期5——11月7.4.2  育肥方式:7.4.2.1  全放牧育肥,白天放牧,傍晚收牧7.4.2.2  放牧加补饲育肥:除放牧外,收牧后补饲精饲料7.4.3  育肥方法 5月下旬,预防注射、驱虫,按照NY/472规定用药,补饲精料7.4.4  屠宰时间适时屠宰8  疫病防制8.1  免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藏香猪实行计划免疫,有针对性的使用疫苗及消毒剂,对蓝耳病、口蹄疫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按程序进行预防性免疫;对猪囊虫、旋毛虫进行定期驱虫8.2  卫生消毒8.2.1  建立合理的消毒程序和消毒制度8.2.2  定期对圈舍、用具、环境消毒,减少传染病发生选择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消毒剂8.3  疫病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藏香猪养殖生产的实际,有计划的进行预防接种;重点对蓝耳病、口蹄疫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进行定期免疫接种;对危害严重的寄生虫病进行定期驱虫8.4  检疫与疫病监测藏香猪饲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主要的疫病监测方案,定期对藏香猪养殖乡(场)进行疫病监测,对猪群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收集分析生产资料,确保藏香猪养殖点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8.5  检疫兽医检疫人员应定期对藏香猪群进行产地检疫,符合GB 16549的规定9  兽药使用9.1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和其他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使用的药物允许使用的的抗菌素、抗寄生虫药见DB/T 513300.01附录A9.2  治疗患病藏香猪必须使用兽药时,应用符合NY/T472规定10  生产档案10.1  藏香猪养殖应建立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藏香猪肉品质的可追溯性10.2  建立藏香猪的免疫程序并保存免疫记录10.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记录包括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剂量、疗程等10.4  生产记录:包括产仔、存栏、出栏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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