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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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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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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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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常鹏翱常鹏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关键词: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源\新闻质内容提要: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是用以对抗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工具,它具有独特的构成机制和功能,不能为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包容,具有独立性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表现为新闻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具有可靠来源和具有新闻价值,前者从新闻源上、后者从新闻质上阻却了新闻活动的违法性一、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界定民法理论对侵权之抗辩事由的一般见解是:被告据以主张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事实[1]可以看出,抗辩事由旨在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摆脱或减轻责任提供了理由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上述的见解对于抗辩事由的分析还不够细致,其模糊点在于:抗辩事由究竟是通过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对抗责任的负担;还是直接对抗责任的负担,而无须对抗侵权行为的构成显见,这种见解解释不清抗辩事由所针对的对象,而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是两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二者之中何者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对象,是界定抗辩事由内涵的基本前提。

      首先来看侵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对象的情形如果抗辩事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的反动,就将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责任的发生问题一般说来,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侵权行为源的生成者,也就是说,没有侵权行为就无所谓侵权责任问题,这是侵权责任发生的底线因此,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对抗,是最有力的抗辩事由,其表示国家对该行为正当性的肯定其次分析抗辩事由对象是侵权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通过抗辩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否定侵权责任的生成,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将侵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对象的情形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形成,但由于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了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在这种情形下,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被割断,即法律在确认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使侵权责任的后果得不到负载或负载数量减少法律为什么会作出这种选择$其答案有两个:其一、法律是非颠倒,没有体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规律这种现象在当今文明社会的法律中出现的可能性几近于无其二,在法律保持合理性的前提下,大致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肯定行为具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如正当防卫;第二,法律顺从当事人的意志;第三,受到其他制度的限制第一种情况表明,法律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了该行为蕴涵的利益或其他正当性依据,而且这种依据的正当性程度要大于受侵害利益所具有的正当性,值得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这种正当性判断格局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此行为所包含的利益在法律上有优先实现的基础,并且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和条件下,可以排除其他权益的实现,或者其他权益不能防碍该行为的实施既然作为这种行为后果的损害在法律不被承认和保护,也就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没有损害也就没有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也就不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无疑,这个答案的落脚点仍在于否认侵权行为的构成第二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第三种情况表现为权利行使不能,主要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后两种情况下,法律仍然对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维持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是因为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责任得到豁免;这与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被对抗,从根本上否定行为负载责任的“无责任”观念有本质的区别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以侵权责任作为对象,抗辩事由就会包含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一种是肯定行为的正当性,即对抗侵权行为的成立;一种是否定行为的正当性,但基于当事人的意志或其他制度制约,而免除责任显然,从判断行为正当性这个根本的价值判断出发,抗辩事由应当是对侵权行为构成的对抗,这样才能与免责事由划清界限依据学说通解,抗辩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紧急避险、自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

      [2]对这些抗辩事由进行区分,就可以看出,前四种的抗辩事由是在行为的合法性上否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后五种在行为人的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而免责条款、诉讼时效等制度在民法中均有各自独立的地位,可以脱离侵权行为法而存在,将其纳入法律文本中的侵权行为法之中,在逻辑上不通顺,在实践中也不现实因此,通常所说的抗辩事由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的抗辩事实上,美国侵权法就采用了这种见解,即被告要找出各种各样的事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些事由的成立,将导致被告侵权责任的减免 [3]同时,由于抗辩事由直接导致责任的减免,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了保证这个决定的同一性和正当性,就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基础,即法律应当明示这个理由,或至少给法官提出判断这个理由是否成立的方向换言之,抗辩事由应当在法律文本中有具体或类型化的体现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是指媒体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具有独立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闻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分支,在制度理念、价值目标和具体构制上受到后者的影响和制约。

      构建新闻侵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是对这种前提认识的回应一般说来,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成为制度中必然的组成部分是没有异议的但正如前述,抗辩事由旨在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构成要件能否取代抗辩事由,就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能否“天然”座落于制度大厦之中判断标准,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抗辩事由是对行为构成要件的否定,但两者有不同的机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又具有独特的功能,其应当具有独立的制度地位一)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与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不同的机制首先,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是人们在检索、整理现实中的新闻侵权行为后,所总结并抽象出的一般规律这个结果具有划一性,只是为人们圈画了一个不可为的行为范围,在主观状态、行为性质方面设定了一些禁止要素,一旦媒体逾越了这个范围界限,在新闻活动中包含了这些禁止性要素,就说明媒体的新闻活动构成侵权行为,已经脱下了“新闻自由”这个正当性外衣,应为法律所禁止;反之,则应该是安然无恙的但是,这个范围内的种种特殊和例外的情形却没有被考虑进来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从这些特殊、例外的情形出发,突破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所设定的一般规律,割裂了行为向侵权行为靠拢的必然趋向,从而保护了合法正当的行为,指明了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的行为范围。

      例如,一家报纸未经某人的同意,就刊登了该人的私生活信息,如果用责任构成要件来套,这无疑是侵权行为;但是一旦查明社会公众对此人有浓厚的合理的兴趣,这个报道行为丧失了侵权行为的特性,成为正当合法的行为可见,社会公众的合理兴趣在该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排除了当事人个人的利益,从而使得符合社会公众合理兴趣的报道行为摆脱出新闻侵权的范畴,其中的利益衡量机制是责任构成要件所欠缺的,但在社会实际中又必不可少可以说,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侧重于从行为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等行为自身状况出发,来无区别地总结行为一般规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则引入根据利益衡量等价值判断,不单单是对行为进行事实考证,这正是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根本所在其次,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相互配合,在诉讼中缺一不可原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要求媒体承担侵权责任,是行使自己诉权的表现此时,原告首先要考虑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必须证明被告的新闻活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被告具有主观过错、新闻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可以说,行为构成要件是原告向被告发起正面进攻的武器,也是行使诉权的依托同样,媒体作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要行使抗辩之诉权,就要证明有抗辩事由。

      通过证明行为符合抗辩事由,被告不仅能够抵御原告的诉讼进攻,也能为自己行为作出正当性的辩解,进而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当,迫使原告作出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抗辩事由的抵御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在诉讼中体现为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是各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势均力敌的表现,如果仅有行为构成要件,而没有抗辩事由,就会造成当事人在诉权上的不平衡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具有独特功能1.规范指引功能新闻媒体与一般的机构和个人相比,获得社会信息的能力很强,能够知悉和掌握一般社会主体不易了解的事情,被称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地位,主要是因为社会现实纷繁复杂,一般的社会成员不可能完全和深入地知悉国家以及社会情报,进而就产生了知情权的要求为了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实现,使公众能够得到真实而及时的信息,媒体必然要有较大的探知信息并传播信息的自由新闻自由是监督机制建立的基础,因为没有新闻自由,媒体报道的信息数量、质量就必然难称人心,公众也就会漠视信息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也丧失了发表独立意见的场所,而在信息得不到流通的社会,人们知道某个问题的机会很少,很难对某个问题达成共识,也就难以作出恰当的民意评价,从而使本应被评价者逃离舆论约束的轨道。

      可见,要使新闻媒体本身的力量发挥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极点,新闻自由是核心是关键在现实中,阻碍新闻自由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能够在法律层面探讨的主要是起诉媒体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出现过 1988 年的“新闻官司浪潮”,1992 年李谷一等文化名人状告媒体的“名人官司年”,1993 年企业状告媒体的“侵犯名誉官司浪潮” [4]这种势头愈演愈烈,例如,湖南《邵阳日报》的记者卢学义坚持为民请命、伸张正义,竟先后 12 次走上法庭当被告这种诉讼往往费时费力,既牵扯了媒体的大部精力,并会产生“杯弓蛇影”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新闻自由虽然有学者提出了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理论,用以限制这种不良现象, [5]但这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而且,媒体为了弥补损失,还需要重新提起侵权诉讼,在诉讼成本上并不经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定型化和具体化,能起到指引和告知作用,使当事人以及法官知道应当怎样为和不为,从而在事前建立预测和筛选机制,防止诉讼的发生或进一步发展,也利于实现诉讼效率和公正。

      这样,潜在的原告(即媒体新闻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指引,对照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可以知道自己的权益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否真正受到了非法侵犯,一旦提起诉讼能否胜诉,这就是潜在的原告通过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预测通过诉讼途径能否达到自己目的的一幅图景其通过利害衡量,就会作出选择:侵犯人的行为符合抗辩事由,自己就不起诉;反之就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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