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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税务研讨专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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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从美国免税区主张处处碰壁说起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重视克林顿政府大力呼吁把电子商务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发表的《全球商业架构》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报告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提出以下原则:(1)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简易、透明,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或保存记录的负担;(3)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上述主张的实质是:(1)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越宽越好,包括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2)坚持使用现行税制,以抵制拟议中的“毕特税” (Bit Tax,即按电子转输的数量单位——毕特计征) 众所周知,美国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不是成了最大的赢家吗?然而该国上述主张大都受到国内外有关各界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几乎到了处处碰壁的地步一、美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免征销售税因为此税是目前美国各州的重要税源,占州一级税收比重 20%-35%,最多的如田纳西州占 46.1%,新墨西哥州占 41.8%。

      于是,许多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渠道,如通过全美州(市)长协会、全美郡县协会、全美都市联盟、州议会全国联合会等组织提出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的建议,拥有 1800 多个会员的全美郡县协会在 1999 年年会中要求国会立法,对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等同征税目前美国各州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主张差异甚大,大致可分为三大类:(1)主张对因特网连线(access to the internet)服务征税的只有康乃迪克、爱荷华等 9 个州(另外俄亥俄州主张只就商用连线征税) ,大多数州主张不征此税2)主张对通过因特网销售商品的各州普遍征收销售税(除夏威夷州未作2最终决定外) 3)对从互联网直接下载软件或信息,认为要征税的有亚拉巴马、亚利桑那等 17 个州;认为应给予免税的有阿肯色、加利福尼亚等 16 个州;认为只对下载软件征税,对下载信息免税的有伊利诺斯、印第安纳等 8 个州;认为对下载商用的征税、个人使用的免税的有俄亥俄州,而俄克拉何马州主张对此规定原则上免税,但若使用人把它编成手册则属于应税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精神,除联邦政府外,目前有约 3 万个地方政府拥有决定征税的权力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阻扰电子商务税收战略决策,1997 年,美国联邦立法部门率先提出《因特网免税法案》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ITFA) ,建议对电子商务暂停征税 6 年。

      由于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该法案拖至 1998 年10 月 21 日才勉强通过,而且把暂停征税时间缩短为 3 年该法案还规定成立由19 人组成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负责进一步研究,并责成其于 2000 年 4 月向国会提出一项较完善的征税方案于是,该委员会于 2000 年 3 月 20 日在得克萨斯州召开会议,就一系列网络税收问题进行表决会上,主张免税的代表认为,美国网络技术引发的新经济繁荣,主要原因之一是近年一直奉行网络贸易的免税政策由于网络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应该对其提供永久性免税,促进其充分发展反对免税的代表认为,如对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免税,将眼睁睁地看着大量的税收流失他们估计此项税收流失每年达 200 亿美元左右两方代表各执己见,结果以 11 票赞成、1 票反对、7 票弃权通过了暂停征税期延长至 2006 年的方案该方案还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议国会正式立法,加强美国和世贸组织(WTO) 、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继续寻求电子商务跨国交易中的零关税二是建议国会取消联邦对电信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此税征收逾百年,税率3%) 三是永久性禁止地方政府对接入网络的服务征税。

      四是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应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五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网络经济,以此推动美国经济的全面腾飞二、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美国更担心的是,国外政府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增加税负,因此不遗余力地向国际社会鼓吹其电子商务免税区主张其中主要是通过欧盟(EU) 、OECD、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兜售其免税区方案,并力争达成多边协议但其主张首先受到欧盟的抵制,由于欧盟 15 个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1997 年统计,此税占欧盟税收总收入平均约 20%上述国家认为,美国本身不实行增值税,而叫别国免征此税,显然是伪善的利己主张3欧盟于 1996 年 8 月发表一项题为《为我们大众构建欧洲信息社会》的报告,其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开征“毕特税”的建议,理由是:(一)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现行税制基于实物经济,应转向适应知识经济,死守现行税制是不可取的二)限制信息污染的需要因目前泛滥的电子邮件往往导致网络堵塞三)公平税负的需要全球知识经济呈集中化趋势,对网络经济免税只有利于极少数的富人,显然有失公平四)财政的需要可避免税收的大量流失然而“毕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1)如果各国都对“毕特”征税,势必导致重复课征。

      2)以电子传输数量为基础的征税,势必限制电子网络的使用,从而抑制其发展3)对国防、行政等公务使用的电子通讯公认不应征税,因而必须对传输的“毕特”区分应税和非税其区分成本非常昂贵,甚至有可能发生此税的入不敷出4)鉴于欧盟的电子经济远远落后于美国,若开征“毕特税” ,更不利于与美竞争由于上述原因, “毕特税”没有被欧盟采用但他们不同意美国的免征增值税主张,并于 1998 年 6 月 8 日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 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目前“毕特税”的主张似乎已被打倒,但许多人认为,这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见,预测此项主张很可能东山再起如 2000 年 1 月,联合国发表的《1999 年人权发展报告》中认为,鉴于全球信息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日益扩大,建议各国开征“毕特税” 据测算,如果每 100 电子邮件征 1 美分,4每年可征税 700 亿美元可以此资助不发达国家三、OECD 对免税区的实质性主OECD 于 1997 年在芬兰的土尔库、1998 年在加拿大的握太华先后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前一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毕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上述共识成为 1998 年渥太华会议讨论的基础这个会议的参加者,除 OECD成员国外,还有欧盟、美洲税收管理中心、英国税收征管协会等代表,实际上包含了官方、企业界、劳工等各界人士,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其通过的决议对世界各国政府具有很大影响力例如 1999 年 5 月,第 9 届亚太地区国家部长经济合作会议(APEC)通过了接受渥太华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决议渥太华会议对电子商务征税确定了几项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不实行新税,包括“毕特税” 二是组建一个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机构,用以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四是充分听取其他国家和私营企业者意见五是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主要是 VAT)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消费地的国家政府拥有征收权。

      另外,对数字化产品征收增值税时不作为商品,应作为劳务课征对企业从国外购进劳务和无形产品,实行逆向征收增值税(reverse charge) ,由购买者自核自缴以保护国内供应者的竞争力5六是 OECD 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1)对常设机构(PE)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界定2)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的收入性质加以明确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七是在税收征管方面:(1)力求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采用传统的认证(Identification)制度,开发国际间可接受的认证准则数字签章应认定为可接受的一项证据2)制定国际通用的信息标准,如电磁记录方法、记录格式和保存时间等3)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同传统商务纳税人一样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资料和证明,但采用方法可以不同渥太华会议建议提出后至今,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研究仍在继续例如 1999 年 1 月,OEGD 成立了 5 个技术咨询小组(TAGs) ,分别对电子商务的付款性质、企业利润、消费税(增值税) 、技术与专业资料评估等进行研究1999年 10 月 12-13 日,OECD 在巴黎举办电子商务论坛,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OECD 为了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常设机构(PE) 《注释》进行修改,建立了专门机构,其中的第一工作组提出了方案1999 年 12 月 30 日,由INTEL、IBM、微软公司和普华、库柏会计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小组(ECTSG) ,对该方案提出意见2000 年 3 月 3 日,上述工作组又发表了对该方案的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在同年 9 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中获得最终通过四、发展中国家对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使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他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法律决定主要原因是此项征税的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在国际间对此项征税未达成共识目前,他们都抱观望态度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值得重视的是,印度政府于 1999 年 4 月 28 日作出一项决定:6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此项决定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

      许多西方税收专家认为,如果此项决定成为国际惯例,则电子商务将大大增加税负从而不利于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美国主张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的实质性部分,几乎均被否定表现在:(1)由于多数国家反对,美国在 1998 年渥太华会议中被迫放弃免征增值税主张,但提出以不实行“毕特税”为条件,以保留其面子鉴于国外对电子商务交易普遍征收增值税,美国各州的销售税免税期(2006 年止)满后,预计不会继续免税2)关于免征关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多属无形商品,一般不通过海关检验目前,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是否免征关税抱无所谓态度因此,APEC 会议通过了美国的免征关税方案然而,在渥太华会议上许多代表认为,当前关税税法的征收对象以有形货物为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货物无形化逐渐增多,货物的定义也随之不断变动,在此项定义不稳定情况下贸然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安的这种态度对已经接受免征关税的 APEC 成员产生影响3)对网站或服务器是否界定为常设机构(PE)而决定征免税的政策美国财政部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 OECD 协定范本第 5 条规定的“预备性” 、 “辅助性”经营性质,不能解释为 PE.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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