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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股权激励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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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里巴巴股权激励案例-林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 285 号原告(反诉被告):林燕委托代理人:李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反诉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原告林燕为与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集团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中国公司)合同纠纷一 案,于 2012年11月 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淘宝软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 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 4月 9日作出(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 28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淘宝软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淘宝软 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3年 7月12日作出(2013)浙辖终字第58号裁定书,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阿里集团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 院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本院分别于2013年 12月25日、2013年 12月 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燕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四被 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吴川到庭参加诉讼林燕诉称:其原系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司的员工,其自2002 年进入阿里网络公司工作2008年 7月起,林燕又被安排在淘宝软 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林燕由于工作成绩优异、业绩突出,先后 被授予阿里集团公司几十万股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根据 公司要求,林燕已经将行权的全部本金和税金累计几十万元先后打 入指定的账户,其中部分税金和本金打入阿里集团公司的账户阿 里中国公司系阿里集团公司在国内的实际运营企业,为阿里集团公 司的国内成员企业及其员工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林燕行权后,阿 里中国公司多次表示林燕的股东身份已经登记在阿里集团公司的股 东名册上,并请林燕前去领取股票证书2011年 11月底,淘宝软件 公司突然无故辞退林燕,致使林燕无法领取股票证书。

      林燕除对辞 退提出异议外,还多次要求将其已行权购买但尚未发放的累计 55035股阿里集团公司的股票证书交付给林燕,但四被告均置之不 理综上所述,四被告拒不交付股票证书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 定,给林燕造成了重大损害由此林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 四被告立即向林燕交付 55035股阿里集团公司的股票证书;二、四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共同答辩称:一、林燕是与阿里集团公司签订的股票期权协 议,该协议仅约束合同当事人,林燕无权要求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履 行合同义务,即无权要求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司、阿里中国 公司交付涉案股票及证书二、林燕诉请股票数量有误本案中, 林燕共与阿里集团公司签订了五份与股票期权计划对应的协议,编 号分别为 03-0249、A-536、05-390、07-R0198、07-1464,林燕共计 认购的股票数为 131575股2007年,雅虎公司回购了林燕持有的 31600股,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林燕又出售了持有的50650股,故 本案争议的股票数额应为 49325股三、根据林燕与阿里集团公司 之间的股票期权协议,林燕应遵守协议中有关员工因“特定事由”终 止劳动者身份后处置员工股票期权的约定。

      事实上,在林燕工作期 间,其存在协助关联人士运营,擅自向关联人士泄露淘宝商城商户 数据等公司保密信息,且未能向公司进行全面披露,上述行为严重 违反《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第三条1.4款、第三条第9款等 规定,其行为构成“特定事由”,淘宝软件公司已于2011 年 11 月 17 日依约解除林燕的劳动关系由此,阿里集团公司有权依照约定回 购或撤销授予林燕的股票四、即使林燕依约支付了价款及税款, 因其并非四被告的员工,已不具备行使合同权利的主体资格综 上,请求驳回林燕的全部诉讼请求阿里集团公司提出反诉称:一、林燕在淘宝软件公司、阿里网络公 司工作期间,包括其丈夫在内的关联人士为淘宝商城多家卖家提供 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服务,林燕虽知晓上述情况却未能按照公司规 定就该利益冲突向公司进行全面、详尽披露,还协助关联人士运 营,擅自向关联人士提供淘宝商城商户数据等公司保密信息严重 违反了《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第三条1.4款、第三条第9款 等规定,淘宝软件公司已于2011年 11月17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 系因此,林燕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涉案股票期权计划及协议中约 定的“特定事由”,阿里集团公司可依约回购或撤销授予股票期权。

      二、林燕已于2005年 10月24日将其从阿里集团公司处认购的 31600股股票出售给雅虎公司,获得513263港元;其又于2007年 7 月 31 日将其从阿里集团公司处认购的 50650 股股票转为上市股票出 售,获得 766805港元根据涉案股票期权计划关于“特定事由”的约 定,林燕无权处分上述股票,故上述价款应当返还给阿里集团公 司由此,请求判令:一、林燕依约向阿里集团公司返还根据股票 期权计划及协议获取的 49325股股票;二、林燕向阿里集团公司返 还因其转让阿里集团公司股票和限制性股份单位而获取的收益,共 计 1280068 港元;三、本案诉讼及反诉费用由林燕负担林燕反诉答辩称:一、该反诉已超出举证期限,且其反诉与本诉无 关联,应另案起诉二、阿里集团公司要求林燕“返还”股票无任何 依据,所谓的股票期权协议、计划中均只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回 购”,返还和回购并不相同三、阿里集团公司在授予林燕股票期权 时未出示所谓的股票期权协议和计划,林燕所签的文件仅有一页 纸,阿里集团公司未提醒林燕存在“特定事由”,以及因“特定事由” 终止要被回购或撤销股票期权一事,且阿里集团公司的协议、计划 应仅能约束自己的员工,对于仅在淘宝软件公司和阿里网络公司工 作过的林燕无任何拘束力。

      四、所谓的商业行为准则并没有经过法 定程序,其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林燕并不知晓该准则内容,阿里集 团公司也未对林燕就该准则进行过告知或培训,且该准则仅是阿里 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仅在淘宝软件公司和阿里网络公司工作 过的林燕而言也无拘束力另外,该准则出台实施的时间是2009 年,而本案所涉的股票期权绝大部分都是在此之前取得,因此该商 业行为准则与涉案股票期权争议无关五、林燕不存在未披露的利 益冲突,也不存在泄密情形,所谓林燕严重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事 由不成立六、林燕为了行权认购涉案股票已缴纳了几十万元的行 权本金和税金,若返还或回购的请求得到支持,那么林燕不但不能 从期权激励中获益,反而要背负巨额债务,显失公平涉案股票期 权计划及协议均系阿里集团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制定的无效格式 条款综上,请求驳回阿里集团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为证明其诉讼及反诉主张,林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 1、劳动合同书,证明林燕在淘宝软件公司处工作的事实证据 2、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证明林燕在淘宝软件 公司、阿里网络公司处工作的事实证据 3、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使通知,证明林燕行权购买阿里集 团公司 17416 股股票的事实。

      证据 4、2005年股票期权计划行使通知,证明林燕行权购买阿里集 团公司股份 11500股股票的事实证据 5、代理证书,证明林燕授权马云、蔡崇信出席股东大会及投 票的事实证据 6、12084股股票相关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12084 股股票的行权本金和税金已收到,并已经登记为股东的事实证据 7、股票证书领取通知,证明林燕持有的阿里集团公司股份的 股票证书已经可以领取的事实证据 8、6900股股票相关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6900股 阿里集团公司股票的行权本金和税金已收到,并已经登记为公司股 东名册上股东的事实证据 9、375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归属的文件,证明阿里集团公司确认林燕 375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已归属,并已经登记为股东的事实证据 10、第三方投资人投标要约购买阿里集团公司股票及转送函, 证明:若干投资基金以每股 13.5美元的价格购买阿里集团公司股 票,林燕系阿里集团公司的股东,尚持有阿里集团公司合计55035 股股票的事实证据 11、银行对账单,证明林燕行权本金和税金支付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对证据 1、2、1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 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对证据 3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 为文件第 3条“确认”条款恰恰证明已经明确林燕已经收到、阅读及 清楚明白对应股票期权计划及协议,同意受该计划和期权协议条款 的约束;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林燕于2007年 10月22 日签署 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通知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四被告对证据 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存在笔误, 证据上记载的“2005 年”股票期权计划应为“2004 年”,本院审查后认 为,结合本案现有的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此处“2005 年” 确系笔误,应为“2004年”,该证据可以证明林燕于2007年 10月 22 日签署 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通知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四被告对证据 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 实性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系代理书复议件、缺乏原件 以供核对,且其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四被告对证据 6、7、8、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系复印 件,真实性均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虽系电子邮箱截屏 打印材料,但其内容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林 燕行权认购涉案股票期权项下股票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

      四被告对证据 10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 实性存疑;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缺乏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 法核实,且其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 认四被告为证明其抗辩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 1、03-0249《1999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证明阿里 集团公司授予林燕 03-0249协议项下 7000股股票期权,并约定出现 “特定事由”,阿里集团公司可以按行权价回购股票证据 2、《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A-536《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以及05-390《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A-536协议项下20000股股票期权以及05-390协议项 下 4600股股票期权,并约定“特定事由”出现,阿里集团公司可以按 公平市场价回购股票证据 3、《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股份期 权授予协议》、 07-1464《2007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期权授予通知 书》,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07-1464协议项下5000股股票期 权,并约定阿里集团公司可在“特定事由”出现时取消归属及未归属 的股票期权。

      证据 4、《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份单位授予协议》、 07-R0198《2007 年股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份单位授予通知书》,证明阿里集团公司授予林燕07-R0198协议项下1500股限制性股份单 位,并约定阿里集团公司可在“特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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