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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的定义及当事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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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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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汇付的定义及当事人汇付(remittance )又称汇款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对外贸易的货 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1. 汇款人(remitter)0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2. 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0即收取货款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3.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4. 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 口地的银行二、 汇付的种类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1.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 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 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三、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款(cash with order)和赊销(open account)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卖方最为 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 款的风险因此,它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 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可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付主要用于小额货款的支付至于大额款项的支付,一 般采用托收、信用证等其他结算方式托收一、 托收的定义根据国际商会于1995年5月修订并一致通过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 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为URC522)第2条给托收下的定义是:“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 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 付单据的行为。

      实际上,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 付方式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 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 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二、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根据URC522第3条的规定,托收当事人有:1.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商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通常 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4.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为进口商5.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0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 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收当事方之间是以下法律关系:第一,委托人与托收行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办理托收委托时,须填写委托申请书,具体提 出托收的指示该托收指示的应备事项可归纳为7类: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的详细地址、、电 传等;托收金额及货币;所寄单据的份数;取得付款或承兑交单的条件;应收取的费用和利息;付款方法及通知 付款的方式等、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委托申请书即构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委托人在遇有意外情 况发生时,应及时作出指示,并负担诸如手续费、电报费、邮费、仓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而托收行则完全处 在代理人的地位,除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寄交代收行外,对单据与合同不符 不负审核之责,对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收款受影响也不负责,对因委托人指示的付款人或提示行的地址不完 整或不准确而延误或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业务中断而造成的后果概不承担责任第二,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也属代理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行事按照URC522第5条第2款 的规定,托收行的指示书应注明付款人必须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因此,在要求付款人承兑汇票或付款时,委托 人和托收行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注明付款人承兑汇票或付款的最迟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代收行应依托收行的 指示及时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

      在遭到拒付时,应及时把详情通知托收行,等候进一步的指 示第三,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他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收取货款当汇票遭拒付 时,代收行无权对付款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将拒付实情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向付款人 行使追索权第四,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之所以向代收行付款,是因为付款人与委托人(即 买方与卖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关于托收的条款,付款人是履行该条款规定的支付义务而已,他与代收行 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第五,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关系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对于委托人而言, 代收行是其代理人之代理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是整个托收关系中最微妙的根据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无合 同关系假如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而且,即使代 收行违背了托收指示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因为托收行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其与委托人的合同中免除自己对自己的代 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义务,故委托人也无法对托收行起诉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即使委托人要求托收行对其代 理人代收行起诉,也难以行得通,原因是代收行也会在其与托收行之间的合同中免除自己对失误承担的责任。

      最 后,由于托收行自己免除了向委托人承担的责任,自己无损失,故托收行要向代收行索赔损失就无理由由此可见,委托人对于代收行的任何失误甚至故意造成的损失是无能为力的,难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 自己的权益三、托收的种类根据URC522第2条的规定,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1.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仅凭金融单据而不附商业单据的托收由于在光票托收业务 中无商业票据,不牵涉到货物的转移或处理,银行仅根据票据的付款条件付款2.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采用的是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方式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即附有商 业单据(发票、提单及类似装运单据)的托收在跟单托收中,卖方除了要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还附上 有关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因此,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单据化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之所以要跟单,就 在于要将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买方的货款作当面两讫的交易跟单托收依据向买方交付装运单据的 条件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 /P)系指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 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买方交付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方式对卖方来说,安全性较强,买方不付 款,就取不到装运单据;即使买方恶意违约而拒不付款,至少卖方还可以控制货物按付款交单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a.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 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b.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 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 后再领取货运单据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 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 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 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

      另一种做法,也是国外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 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物,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 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 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 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 全部责任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通过银 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日再付货款 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方式是国际贸易的出口人给予进口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在获取装运单据时,仅仅在 汇票上承兑,并未实际付款倘若进口人货物销售顺畅的话,至汇票到期日应付款时,货物已经售出,进口人几 乎可以做无本的生意然而,对出口人来说,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进口人不讲信用,承兑汇票后将提取的 货物销售一空,至汇票到期日拒不付款或者破产,则出口人将钱货两空。

      所以出口人承受了极大的收汇风险上述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有相似之处,两者均由卖方开立远期汇票并由买方在汇票上承兑;两者均在汇 票到期日时才由买方付款不过,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银行才交付装运 单据;而后者是在买方承兑汇票后,可立即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提货,直至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因此,远期付款 交单方式对卖方的收汇安全性显然比承兑交单大得多由于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有诸多相似之处,各国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西欧国家 的银行一般不做远期付款交单,凡是托收行委托其办理代收业务,大多要求授权改为承兑交单美国银行在接到 此类委托时,通常会通知托收行,远期付款交单被自动视为承兑交单中东地区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也常常将 其与承兑交单混为一谈这样,就增加了卖方收汇的风险因此,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对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十 分慎重,尽量不用四、托收的相关规则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托收是一种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目前,调整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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