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探讨.docx
6页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探讨 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交易具有减少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等优势,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但是,由于利已动机的诱导以及关联交易在定价上特殊性,关联方交易极易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因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拟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一探讨,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相关法律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规定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只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尚未对关联交易做出规范,从而缺乏监督关联方交易行为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致使对于程序上公正、实质上不公正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无效性而且当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时,中小股东不能越位代表上市公司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而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内部人也不可能提起诉讼。
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规范不完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定义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是在内涵的拓展上比较有限,比如没有对潜在关联方、未来关联方和原关联方在形式上消除关联关系后一定期限后才视为非关联方做出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依然存在利用相关的漏洞,将关联交易以非关联化形式进行合法环境下的利润操纵的可能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虽然对关联方披露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较多的改进和完善,并明确指出交易要素披露包括定价政策,但没有对具体的定价方法、定价的依据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定价的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范此外,会计准则对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具体形式也缺乏相应规定,使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形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未曾明确指明其关联方交易的性质等等三)相关监督机构监管不力一是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规定,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如何执行,哪些关联交易需要审议,由谁审议,由谁监督审议程序执行情况等尚缺乏具体说明。
在实际监管执行方面,证监会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主要以事后查处为主,少有事前控制,对部分关联方交易的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时间上也不够及时四)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失效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关联方交易监管方面的失效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决策权由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无法参与关联方[来自WwW.lw5u.Com]交易决策和监督,其利益得不到保障其次,独立董事对关联方交易监管流于形式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也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应就关联方交易发表意见,但对于独立董事就关联方交易发表意见如何执行尚缺乏具体规范,对于如何保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尚缺乏有关的制度保证,独立董事难以对关联方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再次,监事会成员选聘制度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关联方交易监管受到限制上市公司上述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对不规范的关联方交易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内部监管失效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对策(一)健全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将关联方交易问题纳入《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范范围《证券法》作为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上位法律,不宜对关联交易进行过于详细的安排。
由于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变化多样,从立法技术上讲,在《证券法》中宜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信息披露及法律责任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详细的规范要求通过证监会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应尽快制定《证券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而在《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时可以更多地从股东和董事权利义务角度着手,同时对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进行明确确定比如通过《公司法》对大股东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加以必要的限制其次,应建立和完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对于因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而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法规制度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以保护受害者同时,应从立法的角度,赋予中小投资者某些特殊的权利,如在特定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有[来自www.lW5u.Com]请求法院否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力等二)完善会计准则建设为了有效防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会计准则应考虑将现在不是关联方,将来计划变成关联方(即潜在关联方)及现在不是关联方,但曾经是关联方等关系界定为关联方此外,还应完善定价政策的披露内容,不仅要披露关联方交易所使用的计价基础,而且应鼓励披露关联方交易价格如何决定的信息以及可比定价信息,说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与可比非受控价格的重大差异,充分披露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并对该种差异对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
最后,还应完善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形式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关联交易活动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如将企业集团中的大额关联交易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披露,可以反映出上市公司的净收益对关联交易收益的依赖程度;将与关联方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付)款项、预收(付)款项等项目中披露,可以反映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从而更加全面地反映出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和收益质量的影响三)加强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改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机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单独的审计意见,而且将此意见作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外公布其次,要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证监会可以规定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进行事前审批,此类交易进行之前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并经证监会审批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从而变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后披露为事前披露再次,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证监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查处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并定期抽查、复审上市公司报表。
对于上市公司故意隐瞒不报、拒不披露或歪曲有关关联方交易信息的行为,除了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追究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参与造假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提高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发生,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四)强化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监管上市公司应建立关联方交易审议程序,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关联方交易豁免审议,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方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可避免董事会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做出有损于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决策;也可藉信息披露制度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公开,以使重大关联方交易置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此外,还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关部门(如证监会)应要求独立董事就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合理与必要性出具独立的报告,并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其独立的意见同时,为了不损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由管理当局决定报酬的多少和支付方式,避免将董事报酬与公司短期业绩相联系等最后,应改革监事会成员选聘制度,扩大监事会职权应赋予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决策参与权、建议权和事后调查监督权,并赋予其有权直接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等。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春霞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