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征入伍条件.doc
4页应征入伍条件应征入伍条件第三条 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 年未被征集的,在 22 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 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 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7 岁未满 18 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 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 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 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体检是指征兵体检是指:对已报名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中国公民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 体格检查标准如下: 外科:外科: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一)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 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 162 厘 米(坦克乘员不超过 175 厘米),体重 50 千克潜水员,身长 168 厘米(不 超过 185 厘米),体重 54 千克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 15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 千克。
(二)女性:身长 158 厘米,体重 45 千 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 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 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 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 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 侧弯、驼背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 症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 员合格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 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空降兵超过 4 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 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 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 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 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 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 0.5 厘米或超过二 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 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 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 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 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二)交通 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三)无压痛、无自觉 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 0.5 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 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 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 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 (着夏装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 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内科: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 千帕(96- -140 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 千帕(60--86 毫米汞柱) 第十 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 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 者 (三)心率每分钟 56 至 110 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 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 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 3 个以下,直径不超 过 0.5 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 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 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 过 1.5 厘米(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 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 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 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 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 180 单位以上或赖氏法 40 单位以上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 130 单位以上或赖氏法 25 单位以上, 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 6 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 12 单位三)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 1:16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 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 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 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 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 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 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轻度口 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耳、鼻、喉科:耳、鼻、喉科: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 5 米,不合格一侧耳语 5 米、它侧不低于 3 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 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 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 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 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 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 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 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 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 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 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眼科:眼科: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 4.9,左眼裸眼视力 4.8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 乘员每一眼裸眼视 5.0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 4.9第三 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 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 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 2 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以内,陆勤学员合 格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 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 合格 口腔科:口腔科: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 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 0.5 厘米,开咬合超过 0.3 厘米,深复 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 0.3 厘米以内 (二) 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 不合格 妇科:妇科: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 性盆腔炎,不合格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 120~180g/L(12~18g/dl) 女性 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 4.0~5.5×1012/L(400~550 万/mm³) 女性 3.5~5.0×1012/L(350~500 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9/L(10~30 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 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 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 0~偶 见/高倍镜;女 0~3/高倍镜 白细胞:男 0~3/高倍镜;女 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 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 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 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 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 单位以上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 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 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 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