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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清诉讼档案中的状式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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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明清诉讼档案中的“状式条例”                    摘要:近代发掘整理的明清诉讼档案是明清时期诉讼活动的原始记录,档案中所保存的状纸末端均附有“状式条例”,其历史可上溯至宋代由宋至明清,“状式条例”的内容、形式均有所发展明清时期的“状式条例”在内容上包括诉状书写形式和诉讼行为的具体要求两方面的规范,其实际上是当时立法活动的延伸,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渊源关键词:诉讼档案 状式条例 司法实践法律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纪录,是可信性较强的原始材料借鉴现代法学“法的运行”的相关理论,法律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其中的司法档案主要包括司法诉讼档案、司法活动档案、司法技术档案等近代发掘整理的明清诉讼档案如“巴县档案”、“宝坻档案”、“淡新档案”、“黄岩档案”、“南部档案”等所保存的状纸末端均附有“状式条例”,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其意图在于约束案件当事人审前的各种诉讼行为散见于各地的诉讼状纸中绝大多数也附带此类规定,同时,现存明清时期的官箴书与幕学著作如清代胡衍虞撰《居官寡过录》、清代黄六鸿撰《福惠全书》等,对“状式条例”亦有较为详尽的记载。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如果违背了“状式条例”的规定,官方将不予受理,并且,严重违反“状式条例”的诉讼行为还将受到地方官府的严惩由此看来,“状式条例”所列的内容实质上是明清时期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具有“案件受理规则”特征的《状式条例》多由地方官员颁布,其宗旨在于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各地《状式条例》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典在诉讼规范方面的疏漏一、明清《状式条倒》的历史渊源明清《状式条例》的渊源可上溯至宋代,宋代地方官员黄震曾颁布《词诉约束》,其中就有受理状式的规定: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实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宋代朱熹任地方官员时也颁布过《约束榜》,其基本内容与黄震所颁布的《词诉约束》相似,规定了案件审限、代书职责、诉状格式等内容宋代陈元靓所编的民间日用类书《事林广记》中记载的“写状法式”规定:凡欲陈词,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笃废疾,法内不合加刑,令以次壮人陈告若实无代替,诉身自告妇人若有身孕,声说分明告人明记月日,指称端的去处,不得懵懂陈诉其间。

      陈理简当,官吏易察写状法式”要求老、幼、废疾与妇女若提起诉讼应由壮年代理,诉状应写明时间、用词简练,以便官吏阅读这些类似“应告不应告言之例”涉及对词状书写方式、诉讼当事人资格等方面的约束,与明清时期的《状式条例》颇为接近明代通行的地方诉讼规则内容涉及对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被告人数、诉状格式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徽州地区休宁县发现的《明隆庆六年叶贤诉状》所附“状式条例”内容为:一格写二字者,不准;有粘单者,不准;牵连远年无干事情者,不准;无重大事情而告妇女者,不准;事已问结而又告者,不准;被告干证人多者,不准;诬告越诉者,重责,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出名抱告者,不准;拦路喊告者,不准在实质内容上,明清《状式条例》与宋元以来的《约束榜》《词讼约束》、“写状法式”有很强的继承性,但在形式上其已从官方颁行的诉讼须知或告示类的公文体,发展为直接印制于状纸尾部、且形成条款的诉讼规则明朝《状式条例》的这种形式沿用于整个明代,而且到了清代, “状式条例”所规定的内容逐渐变得更加细致,如清代《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诉状》的规则共有十二条,其内容为:事在赦前及远年已结之案翻告者不准怀挟私忿将不干已事摭拾捏控,及违禁纪纠众公呈者,除不准外,是拿治罪。

      事非命盗,被告不得过三名,应审干证俱不得过二名如故违,牵出多人者,不准外,代书责革绅衿、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及虽有抱告,年未成丁者不准细事牵连妇女,及现有夫男,混将妇女装头刁告者不准告斗殴,不开明伤伏实据,报窃盗不开明年月失单者不准告犯奸,非奸所现获,及首赌非当场获有赌具者不准告婪赃,无过付见证及告婚姻无媒妁日期者,不准告田土债,负无地邻中保及不粘契券印串,无的实年月者,不准告状前期不准,后期复告,将前批填载词面,如抹煞情节,希图蒙混者,查出定究代书不遵用正、副状式,无代书戳记及逾格双行密写,并式内应填字样不逐细填明者,不准无论告、诉、禀各词,概用此式,只于词面分别填明如用白禀混投者不准清末同治、光绪年间黄岩诉讼档案中的诉状上也附有《状式条例》,其所规定的内容较前代已显得繁琐如浙江黄岩民事诉讼状纸所附的《状式条例》,共有二十二条规则,其具体内容为:赦前事诬告者,除不准外,即以其罪罪之将远年旧事及已经审结之案希图翻控者,不准凡有职及生监、妇女,年老、废疾或未成丁无抱者,不准控告人命,务须开明启衅情由、致死伤痕、时日、处所、的确见证,如虚,以诬告治罪户婚田土细事,干证不得过三名,违者不准。

      告诈贼,不开明过付见证、贼数、月日者,不准如虚,以诬告治罪告婚姻,无媒妁、聘书;田土粮号、印串、契券;钱债无票约、中证者,不准呈词有来稿者,代书查问做状人姓名,务须注明确切姓名,如违究处告盗贼,不投明地保验明出入情形,不开明确贼者,不准告赌博,无窝伙姓名,又不现获赌具;奸情非奸所捉获指奸者,不准词讼如为婚姻,只应直写为婚姻事,倘如田土、钱债、店账,及命盗,为奸拐等事皆仿此,如敢不遵,仍前做造注语者,提代书重处非关命盗奸拐正犯,牵连妇女,不准告诉内以生监、妇女作证,并已经结案复行翻控者,不准假托控告书役为由,不用代书戳记者,不准不遵状式并双行叠写,无代书戳记,副状及呈首不填写新旧字样,并不另纸写粘历次批语者,不准现有夫男,教以妇女头混控者,不准凡人名有乡民无知,字涉违碍者,代书即更改缮递,如违重究呈词过三百字者,不准和息呈词非原、被在同劝之人亲书画押,两造当堂同具者,不准歇家住址及有功名者必须实填,如有捏写者,代书记责原、被人有某人即某人,名号互异者,代书务确查注明,不得任其参差不符,呈内如只有混名,无确切姓名者,定提代书究处呈内字画务须端楷,不许潦草,如蝇头细字,除不准外,定提代书重究。

      旧案不注明经差姓名,定提代书责处词讼不依口真书,摭拾无关本案之事,胪列耸渎者,不准二、明清《状式条例》的基本内容明清时期的《状式条例》多由州县地方官员为辖区内民众制定,其内容可能随地方官员调任或升迁而传播到其它地方新任地方官员对前任所颁布的《状式条例》也多持肯定的态度,《状式条例》一经颁布便不会有实质上的改动因此,《状式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对稳定,不会因时间、地域的变化而产生较大差异现存黄岩诉讼档案所载《状式条例》时间跨度为同治十三年(1874年)到光绪十五年( 1889年),共16年,历经五任不同的知县,内容完全一样各地所发现的《状式条例》内容也基本一致,既包括诉状书写格式等形式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诉讼时效、诉讼代理等实质方面的内容明清《状式条例》在形式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对状纸书写方式、字数及案情叙述方式所作的限定如前文所引的《明隆庆六年叶贤诉状》所附“状式条例”规定:“一格写二字者,不准;有粘单者,不准;”第二,一般要求当事人呈交正、副状式如前文所引清代《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诉状》所附“状式条例”规定:“不遵用正、副状式,……不准在实质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关于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前文引清代《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诉状》所附“状式条例”规定:“事在赦前及远年已结之案翻告者不准第二,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如前文引明代《明隆庆六年叶贤诉状》规定:“被告于证人多者,不准”第三,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状式条例》一般都限制老、幼、生、监、笃疾等特定主体的诉讼资格,并以抱告为其诉讼代理之人如前文所引清末浙江黄岩民事诉讼状纸所附的《状式条例》规定: “凡有职及生监、妇女,年老、废疾或未成丁无抱者,不准第四,“一状诉两事不受”,即每一诉状只能起诉一件事情,不得同时牵涉它事,双方当事人各自以一份告状与一份诉状叙明案情,不得另外以非正式状纸继续向县衙投状明清《状式条例》虽由地方官员制定与颁行,但其内容一般与国家法典同样贯穿着正统伦理道德与官方意识形态,因此,中央政府多持许可的态度《状式条例》实际上成为中央立法活动的延伸与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档案馆/兰州/7300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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