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行省制度.docx
30页明朝的行省制度 篇一: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机构的设置,虽然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又根据封建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需要做了创新和调整,终于形成了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则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三司”机构的设置 明朝开国初年,地方机构设置一仍元朝旧制,设立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行中书省的长官称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对辖区民、政、军、财诸方面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这种机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 洪武九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 承宣布政使司 它是明朝法定的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
明初定都南京后,南京及其附近地区为朝廷直隶区,其余再设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北平等l2个布政使司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将北平布政任司改为北直隶,但又增设了云南和贵州两个布政使司这样,除南、北两直隶外,共有l3个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左、右参政与左、右参议无定员,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布政使职掌一省行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布政司下还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等办事机构经历司设经历l人、都事1人,执掌收发文移之事照磨所设照磨1人、检校1人,执掌管理文书卷宗之事理问所设理问1人,副理问1人,提控案牍1人,执掌刑名之事布政使司还辖有一些杂职衙门,诸如库、仓、杂造局、宝泉局、军器局、织染局等,经办有关经济、后勤物资等事务 提刑按察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专理司法和监察的机构按察使司设按察使l员,副使、佥事无定员,副使、佥事因事添设,各省不等。
按察使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这些职掌表明,按察使、副使、佥事等的职权是相当广泛的,负责一省之司法和监察事宜按察使司下也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办事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卷宗以及刑名之事 都指挥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执掌军政的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长官设都指挥使1人、都指挥同知2人、都指挥佥事4人都指挥使执“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张廷玉等:《明史》卷76《职官志》都指挥使司下设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以及仓库、草场等办事及杂职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刑名以及后勤物资事务等 废除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是明代改革行省机构体制的重大步骤随着上述省级三大机构的分立设置,布政使司的职责名义上仍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在职权范围上只是主管一省的行政和财政,这比起以前的行中书省长官已大为削弱以行政立法的地位而言,原来的行中书省是中书省的分设机构,对地方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接受丞相的指挥,而布政使司则是中央直属机构,直接受皇帝的指挥,只是朝廷设在地方负责“上承下宣”的行政部门。
因此,经此一改,就从法律制度上扭转了行中书省权力太大的弊端,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加强了皇权同时,由于省级三大机构首长俱为掌印官,彼此之间互不隶属,均直接接受朝廷的领导,这样更便于朝廷的垂直管理与控制这样,一方面随着行政、司法、军事的明确分工,便于更加有效地进行深入管辖,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省级长官不许兼任,权力分散,互相牵制省内有应办的重大问题,要由“三司”议奏,听候皇帝批办这就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制 然而,省一级“三司”互不统属的机构也带来了地方机构运转不灵的缺陷因为根据规定,“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会都、按议”,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易使地方形成“失控”的被动局面适应着加强对地方统治的需要,“巡抚”建制于宣德年间产生宣德八年明朝在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中指出:设立巡抚“等巡州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善类一切税粮皆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田,从尔比较,水田圩 岸,亦从提督,使耕耘以时,水旱无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孙承泽:《天府广记》卷23。
这道谕旨明确地规定了巡抚有主持地方政务的职责,目的在于节制“三司”,统领一省或一地区的政务及至万历年间,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时,更进一步总结“巡抚”的职掌是“措处钱粮,调停赋役,整饬武备,抚安军民”(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卷l3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又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身份的“总督"去总管数省,于是又出现了“总督”一职明代后期,总督某某等地军务兼理粮饷,巡抚某某等府州县兼管河道的官名相继出现,表现了地方机构权力渐趋集中的新特点但是从明代机构体制上看,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管辖范围更广的“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在行政立法地位上仍被视为京官只是到了清代,总督、巡抚才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具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与衙门 明代省级地方机构与职官的设置,具有浓烈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的色彩机构的建制是围绕着扩大皇权、加强控制而进行调整和设置的明后期的“总督”、“巡抚”仍为临时性质“建制”,并非常设机构,且其名称、所辖范围也大不一致,尚未形成为一级地方政府。
因此,从总的来看,“三司”为明代行省机构的基本体制这种体制对防止地方独立政权形成,杜绝割据势力的隐患是有其特殊作用的 二、健全府、州、县的机构设置 明朝为了确保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至基层和持久稳定,除对省级机构进行“一分为三”的机构改革和推行“三司”制外,对省以下机构的调整和设置也极其重视朱元璋目睹元末地方机构的腐败,州县贪污的种种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后,就特别注意整顿地方机构《典故纪闻》记载他曾对群臣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同时又指出县官“多奸而弄法,蠹政厉民,靡所不至遂使君听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而去为盗” (明官修:《明太祖实录》卷174地方机构的腐败迫使百姓无以为生,自然直接危及王朝的统治因此,朱元璋对地方机构的刷新与调整也较为严格,除裁撤元朝的“路”级机构外,健全了府、州、县机构的设置与管辖洪武十七年还制定了《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远遵守”(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 强调各级机构都要加强管理,逐级监督还刊布了县官《到任须知》三十一条,要求县官到任后要掌握辖境内的历史政治情况,了解版籍、田粮、刑狱、司法、财赋等事,以利提高行政效率。
府是省下主要的行政衙门明初,改元朝诸路为府洪武六年按纳粮多少把府分为三等:纳粮20万石以上者为上府,知府为从三品;20万石以下者为中府,知府为正四品;l0万石以下者为下府,知府为从四品后来知府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共设有府l59个府的机构编制职官为:设知府1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同知、通判因事设置,无定员:推官1员,正七品知府职“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凡诏敕、例令、勘刹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官志》府属下还设有经历司,经历1人、知事1人,执掌收发上下文书之事照磨所设照磨l人,检校1人,执掌磨勘六房卷宗之事司狱司设司狱1人,职掌刑狱之事 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是直属省管辖的,其法律地位略低于府,而较高于县,其下也可辖有少数的县属州则隶属于府,其地位相当于县计全国州共有234个每州设知州1人,掌一州之政令,同知、判官因事而设,无定员,职掌“佐理州政”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
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l人,协助经办行政事务另有儒学学正l人,训导3人,执掌教诲所属生员之事 县在明初定为三等:纳粮10万石以下者为上县,知县为从六品;6万石以下者为中县,知县为正七品;3万石以下者为下县,知县为从七品统计全国设县1171个县机构设知县l员,县丞l员,主簿1员,典史1员知县职掌一县之政,以催征一县赋役为中心,每l0年要按丁产变化情况编造黄册此外,地方刑狱、治安、祭祀、赈济、贡士、读法等也为其职责县丞、主簿协助掌管粮马、缉捕之事,典史管文书收发一县编民如不及20里,即户数不足2200户,则县丞、主簿裁去、由典史执掌丞、簿之职务 坊、乡里、社是明朝地方的基层组织为了编造黄册和赋役的征调,强化对基层的统治,明朝于洪武十四年开始在县以下建立严密的基层组织,在城内设坊,近城设厢,乡都设里规定以110户为一里,选丁粮多者l0户轮流为里长其余百户编为l0甲、每甲设甲首1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和赋役又规定每税粮万石为一区,选交粮量多的地主1人为粮长,专掌田赋的征收 通过以上措施,明朝健全了省以下的地方基层机构,从而为推行“户帖制”,作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的根据。
明朝规定,凡“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张廷玉等:《明史》卷78《食货志》 户籍管理是影响赋役征调与社会治安的环节,对因工作失误或贪赃枉法而造成“脱漏户口”者,地方机构首领官吏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明官修:《明律》卷4由此可见,由于明朝重视省以下地方机构的调整与建置,这就从组织上提供了加强对基层统治的保证对贯彻官府的政策,安定地方社会秩序起了“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顾炎武:《日知录》卷8的重要作用 三、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机构的特点——举国一体、因族而治 明王朝在坚持推行中央集权一统的同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又实行按民族特点创设统治机构的政策在少数民族地方机构设置与职官编制上体现了“举国一体,因族而治”的特点为了实现“因族而治”,明王朝根据各民族的地理分布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设置了不同形式的机构,吸收少数民族较优秀的首领参与管理政务,以达到更为有效的治理 (一)管理蒙古地区的机构 元朝灭亡后,元顺帝带领部分蒙古贵族北逃,大量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则留居内地明朝统一全国、平定漠北后,从辽东、漠南至甘肃、哈密,广大蒙古族居住地区都处于明朝直接管辖之下。
根据蒙古族仍处于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畜牧业在经济生活中仍占有较大比重的特点,明朝在机构设置上采取了军政合一的卫所制与首领封王制 早在洪武三年明军攻克蒙古族聚居较多的河州,明朝政府于次年设河州卫,以何锁南普为指挥同知又遣西宁州同知李喃哥等招抚其酋长,至者亦悉授官,乃改西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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