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中国平安保险.doc
7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第四条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 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 )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 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 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 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 30 天 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 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 3030 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 呈阳性)期间呈阳性)期间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 用;用;(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 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 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 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 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 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 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 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 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合同承担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 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汇汇率为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按下列约定:(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