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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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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事关国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 正处于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之中,面临着一些与发达国家曾经历过的类似 的房地产市场问题笔者运用调查研究与比较研究方法,总结了日本和韩国住房 保障制度的基本安排、管理机构和制度特点,借鉴其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行房 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增加中小户型保障性住房 供给、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的融资渠道等一系列对策建议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住房公积金一、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一)日本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安排1. 廉租房保障制度日本的廉租房主要有公营住宅、特定优良租赁住宅、老年人优良租赁住宅等几种其中, 公营住宅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协作,通过自主建房、收购、租赁民间住宅,再以低廉的价 格租给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特定优良租赁住宅由民间建设,地方公共团体购买后租赁给中等 收入者,地方公共团体负责管理;老年人优良租赁住宅由地方住宅公团直接建设或由民间建 设、地方住宅公社或社会福利法人购买后租给老年人,地方住宅公团、住宅公社或福利法人 负责管理2. 城市低价出售住房制度 日本的住宅公团(现都市再生机构)在大城市及其周边修建住宅,进行城区改造,其建造 的公团住房不同于公营住宅,他是以地方公共机构为主体面向低收入人群,其实质是国家出 资建房或平整土地,面向中等收入群体进行出售或租赁。

      入住公团住房的家庭收入一般在中 档范围内(目前为家庭月收入不超过33 万日元),入住采取申请抽签制3. 住宅金融公库建房 住宅金融公库主要向难以从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借款以购、建房的个人与单位提供贷款住宅金融公库贷款利率低,成立初期为 5.5%,远低于银行的 14.6%,而且不同于民间的浮 动利率制,采取固定利率制贷款对象可以是个人或企业,贷款条件优惠,贷款期限可长达 35 年,对于还贷困难的还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10 年[1]4. 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首先,多种形式保障土地供给如地方政府实行类似土地银行的做法购置大片住房建设 用地,又如住房都市整备公团用等价交换制度、特借制度、借受制度和民赁制度等四种制度 妥善处理国家与地主的关系,使土地转化为国民住房用地[2]其次,财政补贴日本政府 的住房财政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房、购房补贴和 资助公营住宅建设;另一种是政府的财政投资性贷款,主要对都市整备公团住房建设的投资 贷款,并将资金贷给住房金融公库,再由后者用于建设公共住房和向低收入者发放住房贷款 再次,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日本《住宅取得促进税制》中规定,利用住宅贷款自购、自建 住宅的居民,在5 年内可以从每年的所得税中扣除当年年底的住宅贷款剩余额的1%。

      居民 住房在转让时,买方应缴纳税率为3%的固定资产取得税,出卖方应缴纳利润所得税,其税 率为 20%—30%,以扣除项目后的金额按比例缴纳在住房持有环节征收税率为 1%的不动 产税,税基按房屋评估值的 80%计征最后,金融支持日本采用混合型金融政策模式, 该模式以央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民间金融机构为补充,是一种官民结合的模 式[3]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住宅金融公库、住房公团、住宅融资保证协会等;民间 金融机构有住宅金融专业公司、劳动金库、住房社团等另外,大藏省(现财务省)还通过邮 政储蓄、保健年金和国民年金筹集资金,投向公团、公库住房,并给予1%—2%的贴息二)管理机构1. 国土交通省 日本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从住宅产业化和技术方面引导住宅产业发展,并代表政府行使 住房建设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职能1948 年国土交通省设立住宅局,专门负责住宅方面工作 可以说住宅局是中央政府有关住房政策的制定者与调控者,其主要职能有五方面:一是制定 住房政策,并为建立住房政策操作机构制订方案;二是制定、分配国家住宅对策预算;三是住 宅建设五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四是对地方公共团体、公团、公库等进行指导与监督;五是促 进与推动民间的住房建设。

      2. 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前身为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设立于 1950 年,其 性质为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属于独立企业法人,隶属于国土交 通省住宅局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是:财政信用,即有偿使用通过日本财政 投融资体制归集起来的资金 ;中央政府给予的补贴;发行特殊债券;回收的借贷资 金等住宅金融公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房、购房提供优惠 贷款;为公团开发普通住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为民间企业开发租赁性住房提供长 期低息信贷资金支持等20世纪 90 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伴随着金融自由 化和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日本民间商业金融机构逐渐加入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建设行列2007 年住宅金融公库被改组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注册资本金20 亿 美元,全部为政府注资,按照《日本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案》,向内阁大藏省和 国土交通省负责,为自主经营的独立行政法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资金来源不再 依赖国家财政投资和补助金,业务范围由原来对住宅建设和购买的直接资金支 持,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的住宅贷款提供支持具体职责是收购私人金融机构住房 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房贷支持债券,为住房金融市场提供稳 定的资金来源。

      同时,还为政策贷款和证券化提供信用保证担保,在发生大型灾 害或城市改造时,还可以直接提供民间信贷机构无法提供的贷款服务,如灾后重 建融资贷款3.都市再生机构都市再生机构前身为住宅整备公团住宅整备公团于 1955 年设立,原隶属于 建设省(现国土交通省),非营利性质,专门建设由国家财政补贴的公团住宅,向 中低收入家庭出租、出售其中,中央政府所属的住宅整备公团在各地设有支社, 负责提供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地方政府的住房局则负责提供低收入者、单亲家 庭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住房20世纪 80 年代,住宅整备公团由主业的 住宅开发转为城市的整备,并更名为“住宅•都市整备公团” 1999年又改称为 “都市基盘整备公团”,隶属于国土交通省2004 年,都市基盘整备公团改组为 都市再生机构,其职能由原来建设公共住宅为主转向土地储备、整理和再开发, 单位性质也由原来的特殊法人变为独立行政法人三)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1.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20 世纪 50—80 年代,日本的居民住房处于短缺时代,日本中低收入家庭的 住房保障主要依靠以政府为背景的住房公团、公营住宅和住宅金融公库日本政 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出地(土地优先供应)并组 织建设和管理加以解决,而且主要以租赁形式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2. 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供给具有严格的准入准出制度如入住公营住宅的条件规定为:必须为携带家属者(即单身除外);家庭收入在 低档范围内入住方法采取申请抽签制,对申请者通过评审后抽签决定 ;房租固 定;入住权利严禁转让此外,规定入住 3 年后将再次调查收入情况,对收入超 过入住标准者或提高房租,或请其退房3. 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住房发展规划 日本的住房发展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该规划注重因地制宜,将居民住房区 分为都市型标准(指大城市中心区及周边地区住宅和公寓住宅 )和一般型标准(指 大城市郊区及中小城镇的独立住宅)同时,根据收入的不同分别确定其相应的 发展目标,包括基本保障性目标和引导性标准其中,基本保障性目标是指同地 区最低住房保障目标,引导性目标是指政府提倡和预期未来将达到的目标譬如, 在第六个五年规划、第七个五年规划和新的《住生活基本法》中,4 人户基本保 障型住房的使用面积标准均为 50平方米,《住生活基本法》中规定都市型和一般 型目标分别为 95 和 125 平方米,而且按照每年规划的建设量确定每五年内能达 到的基本保障性目标与引导性标准之比三、日本、韩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主要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制度构成,如何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弥补制度设计缺陷、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 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

      一)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健全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我国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为当地居民提供住房 保障的相关职能和作用还明显缺位在中央政府颁布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和执行 标准后,地方政府成为执行、落实中央政策的最关键环节但是,由于中央政府 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完全是经济性指标,因而地方政府成为利益驱动的主体,地方 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高价出让土地,致使保障性住房发展缓慢停滞所以,要 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中央政府可具体从以下三方面 着手:一是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住房保障法》、《住房金融法》等, 详细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 理机构的建立和权力的划分,同时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种专门机构之间 的权责划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并明晰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的标 准,为住房保障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根据我国社会 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制定《十年 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将住房保障建 设纳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如规定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建设年度投入占 GDP 比重不得低于 10%、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户数与普通商品房建设户数保持 合理比例等量化指标。

      三是中央政府成立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公司,并 在各城市设立分公司,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专门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开发 建设工作,有效地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开发计划和开发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满 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二)增加中小户型保障性住房供给建设,完善住房福利政策支持 从日本、韩国的住房保障建设成功经验来看,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 题的关键就是增加中小户型保障性住房供给,并提供税收、金融、财政补贴等多 种住房福利政策支持从我国现行的住房供给制度安排来看,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供给问题的主要政策但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仅是享受了一定优惠政策的“低价 房”,与日本的公营住宅和韩国的公租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只对解决有一定支 付能力的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较为有效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针对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有鉴于此,要实现中央政府制定的“居者有其屋”的 住房政策目标,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政府应在多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同时, 大力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和建立收入统计制度,并明确界定和细 化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其中,经济适用房可以分配给具有一定购买力的居民, 但需严格审核条件;廉租房应出租给困难家庭,租金可以相对较低,具体标准可 参照房屋周边住房出租的平均价格并下浮一定比例,但这部分住房供应不宜过多; 而公共租赁住房应成为低收入阶层住房供给的主导。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可以 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政府投入(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一部分由开发商 投资介入公共租赁住房应对全社会开放,可以单纯出租,也可以采取先租后售, 并实行租赁价格市场化针对低收入家庭经济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政府还可为 其提供租赁贷款和租赁补贴为鼓励开发商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政府 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低利率贷款、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税负等在增加保障 性住房供应的基础上,政府还应仿照日本、韩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实施住房补贴、 贷款贴息、减轻购房税负等措施,加大住房福利政策支持力度,妥善、全面地解 决不同类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尽快完善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 租赁住房配套的交通、文化卫生、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降低经济适用房的使用 成本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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