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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定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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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定2021年版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说法,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别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由来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虽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和反映,但在具体论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在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两种解说:一种称为“治外法权”说,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订立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准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未经外国使馆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侮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治外法权”说饱受争议  另一种是所谓“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似乎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这种说法亦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除以上两种说法以外,目前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职务需要”说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简介如下  (一)不可侵犯权  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  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第二、驻在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派警卫人员)对外交人员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人身遭到侵犯;对那些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应依法惩处  为保障外交人员得以执行正常职务,联合国大会曾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1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并防止发生这种事件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

      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国内法规定,不给予外交代表机关进行任何与其职务相违背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从事破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使馆和住所内拘留或隐匿驻在国政府决定逮捕的人,这项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国际上一般不允许在使馆内给予当地政府决定通缉的人以庇护的权利遇有罪犯进入使馆躲避,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交人时,使馆一般不可拒绝如使馆拒绝交出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将犯人交出。

      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  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  外交代表机关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二)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

      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与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下述情况外交人员不能援引民事管辖的豁免权,即: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如房屋)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行政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管辖享有豁免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一般都规定这项豁免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作到任、离任通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作户口登记,不服兵役和劳务,外交人员的死亡、子女出生等都不许履行驻在国有关行政规定的手续  无作证的义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种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

      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馆听取证词,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但亦可放弃豁免权,服从驻在国的管辖凡外交人员放弃管辖豁免,得由派遣国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明确表示后,方可确认豁免的放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外交人员或其配偶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某种职业或经商,则意味着他们在相关诉讼中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2)享有管辖豁免的外交人员主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他使自己负有服从法院规章的义务因此,当被诉者提起同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时,该外交人员就不能要求管辖豁免  (三)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电信在内”。

        使用密码电报通讯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可以拍发国际政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报通讯可以使用密码机,既可以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拍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拍发但是,外交代表机关的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设置和使用  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派遣外交信使运送外交信袋是国际间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两者都需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注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应加以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外交信袋国际上公认不可侵犯,即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或毁损,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验优待,实际上各国统常不进行检查信袋内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我国规定外交信袋内只能装载外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均严密包装,并有可资识别的标记例如在封口处用有外交机关印记的铅印或火漆印固封,并注明“外交邮袋”字样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携带,但各国在实践中亦常交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邮寄信袋运抵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得派馆员前往提取  (四)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  捐税豁免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细致的问题。

      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颇不相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确定了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免纳关税通常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进出驻在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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