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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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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 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范文,我里面收集了五十多篇关于好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好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内容请关注我 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怎么写,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要写得专业一点,以下的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1】   原告:徐方渔   被告:汉寿县公安局   我粗看过汉寿县公安局答辩状,现驳如下:   一、 徐方渔被迫上访没有违法,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应受行政处罚,依法早就应调查处理完了   1,我上访县交通局工作一事,是县公安局要我上访的   20xx年已发现我户籍早已丢失无法补上的情况下,并先后向省公安厅、公安部写信,于20xx年9月26日在县公安局和几位局领导交谈,告知:我户籍已补录,无需再提;我是在县交通局工作,被骗往县氮肥厂的   要我到县政府上访我交通局工作的事,很快就能处理,等工作处理后再回来办理户口   交待我户口和工作无关,工作为重,万一找不到当年县交通局报到证也没关系,县政府肯定有资料可查。

        2,我到市里上访,也是县里处理了将近6个月,且县里不再处理了,要我到市里去的   市里却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我去迟了,去迟的原因是宋云文县长为我安排的第二次调查处理“耽误”了时间   20xx年4月9日我就去了省里,可市里告知省里正在处理   回来后市里、县里仍是不处理   20xx年5月12日我到国家信访局,北京告知我问题严重,由他们转地方处理   然县信访局马志农局长仍是拖和骗,只是由不处理变为继续处理了   20xx年7月29日国家信访局不接待我了,理由是地方政府已补材料   后来据说是马志农局长安排一位县信访局干部从市信访局把08年3月27日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拿出来,通过市驻京办递到了国家信访局,从而阻止我进国家信访局上访,市信访局领导表示市里是绝对不会上报上面的   也表示只要市里复查,我就要进县交通局上班   同一天,20xx年7 月29日市驻京办领导(县公安局干部)田心来同志在北京问我,7月28日(昨天)晚马志农还在北京告诉田心来县里已安排我在县城关镇上班了,怎么又来北京呢?要带我和马志农对质   还有一次在北京,田心来当天不给晚饭我和妻子吃,第二天不给早饭,我就到马家楼去找省领导了。

        所以我去北京一开始就是被逼的,也从未恶意登记,倒是县政府某些领导人为设置障碍,阻止我进国家信访局,阻止县政府(各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安局答辩状中附的所谓县政府的“调查报告”就能说明   3,看看这份“调查报告”吧!20xx年元月份出来的   宋云文县长元月12日签的同意字样,用的是铅笔,没有任何公章,也没有送、报、抄哪部门、哪领导   内容歪曲事实、压我先不谈   这应为一份秘密材料,不许随便给外看,杨科主任念给我听时,都不给我看,且说他也没看过   请问公安局是从什么渠道弄来的?是何人代表谁给公安局的?为何没有提取单位意见和盖章?(而其它的材料又有来源标示),为何宋云文县长的签字也被一同复印在上呢?这明明就是有某些人在朱进友副县长再次调查处理我工作上访一事时,私下在各单位(含县公安局、交通局、工业局等)非法散发,企图用宋云文县长的签名糊弄视线,歪曲事实,操纵调查结果,达到某些人的个人目的   难怪市公安局领导在北京交待刘文利同志不要拘留我,到县里后刘文利告诉我不要怪他,是领导要他拘留我的   同时提请县公安局调查此份“调查报告”来路和目的   也请县委县政府查查,怎么连宋云文县长的铅笔签名也一同外泄了?如按此“报告”定论,为何县委县政府却又派朱县长再次调查处理呢?朱县长再次调查处理,为何要用宋县长曾签名的“调查报告”暗中指导呢?   有公章县政府给我的能公开的材料有好几份,如20xx年县交通局就出具了内容为1997年接收我报到的回复。

        4,20xx年7月30日国保大队已给我拘留证,只是当天下午又收回去了   (当时我不懂,以为把纸张收了回去就是不拘留)请县公安局解释这是什么程序   一事不能二罚,20xx年7月30日前的材料,不能做为再次出具拘留证明理由   而答辩状中20xx年7月30日前的材料很多   当然国保大队除了收回拘留证我不能理解外,其它程序还好,如二人询问记录,允许我辩解等   聂家桥派出所就完全违规了   5,朱县长是在20xx年10月1日前几天接手调查处理我上访的事,至今未取理完   也就是说,县公安局所言我上访县政府已妥善处理完不是事实,其所谓“调查报告”在时间上也自相矛盾,做不了证据   朱县长最近要我去北京上访,请问县公安局还拘留我吗?   6,其上访事实是我97年毕业分配到县交通局工作,已报到并接收,先后两次被骗往县航运公司和县氮肥厂,我在县交通局的编被罗文顶了   详见《控告状》、《关于〈徐方渔的申辩请求书〉的补充一》等   二、 办案违反法定程序   1,国保大队20xx年7月30日收回拘留证书是什么程序   2,我20xx年国庆前回家结婚,是上门女婿,结婚后一直住在桃源县,浯溪河乡。

        结婚前在广东打工多年,户口所在汉寿县城关镇   聂家桥乡派出所没有管辖权   3,刘文利询问记录我时均只有他1人在场   后来加上出的周显勇、徐电明、梅其君当时并不在场,记录纸上也没有名字,是公安局做手脚后来写上去的   法院不信我,我没办法   我要求刘文利、周显勇、徐电明、梅其君当庭分别质证,也许他们还有诚实的一面,会说真话的   我坚信人性中的真、善、美、诚实、良知   我、我父亲、我妻子、我的上访日记可以证明他们不在场询问或记录,但法院不会采纳我的证据,故就不提了   我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另外:   一、向汉寿县公安局及领导,特别是李力局长表示歉意,我不想诉诸法院,对不起我没有别的办法了   我一如既往的相信您,相信汉寿县公安局领导,相信县公安局   我知道每次由北京来都等星期1再来公安局,这次星期6就进了县公安局,再入拘留所   他们就是为了避开您,避开你们这些正义、善良的人们才能拘留我   假丑恶要避开真善美,邪要避开正,我还是很欣慰的   二、特向县法院致谢!向司法系统致谢!感谢您受理,感谢你们的支持   你们一再表示抽我的空开庭,不会弄技巧,让我没时间到庭,从而视为撤诉。

        向你们致敬!汉寿县因为您的行为和人品将会加速法治进程   我非常庆幸!我非常高兴!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徐方渔   201x年7月1日   公安机关行政答辩状【2】   答辩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xx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   20xx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a79***的观点不能成立   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xx】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2xx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故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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