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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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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905567
  • 上传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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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4-7-1执行日期:1984-7-1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全国县和县以上所属专业剧团上演新创作、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时,都应通知剧作者(翻译的外国剧本可只通知翻译者) ,并在剧本、说明书和广告上如实署明有关作者的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剧目,都应按本办法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 10 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复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 600-1000 元中型话剧、戏曲每部 400-800 元小型话剧、戏曲每部 200-400 元大型歌剧、舞剧每部 1200-2000 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 800-1600 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 400-800 元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大型话剧、戏曲每部 400-800 元中型话剧、戏曲每部 250-500 元小型话剧、戏曲每部 125-250 元大型歌剧、舞剧每部 600-1000 元中型歌剧、舞剧每部 400-800 元小型歌剧、舞剧每部 200-400 元第四条 抽成付酬的比例为:(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2%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1%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0.5%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5%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3%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1%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1.5%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1%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 0.5%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3%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1.5%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 1%第五条 稿酬标准的掌握及支付办法:(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 付酬标准由剧院(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批准二)复演剧本由复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种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本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 10%-15%,由首演剧院(团)一次性付给本剧院(团)艺术室文学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如剧本非文学编辑所选中,或文学编辑未进行工作,则不付报酬复演剧团抽成付酬只付给剧作者,而不付给文学编辑八)新剧本上演后一个月内,首演剧团即应向剧作者支付首演稿酬首演剧团在该剧目演满 10 场后,复演剧团在演出该剧目后,即要按收入抽成付酬可按季度结算第六条 采取抽成付酬的有效时间,为从该剧在剧团首演之日起,直至作者死亡后 30年为止剧作者死亡后,其上演报酬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领取如无合法继承人,剧团即停止付给。

      第七条 对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如原剧本已丧失版权,或因法律规定原剧作者不享有版权,则只需向改编、整理、移植者支付上演报酬第八条 各级专业剧团在上演根据戏剧剧本(无论是新创作的剧本或是根据其它文艺作品改编的剧本)改编(如话剧改编为戏曲,或者相反;歌剧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 、整理、移植的剧本时,应将上演报酬按以下比例分别付给改编者、整理者、移植者和原剧作者、原改编者其比例为:(一)改编的剧本,付给改编者 70%-75%,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 25%-30%二)整理的剧本,付给整理者 50%-6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 40%-50%  (三)移植的剧本,付给移植者 20%-4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 60%-80%四)上述剧本的改编、整理、移植者,在收到首演稿酬和抽成付酬的酬金后,即应按规定比例,负责将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所得部分酬金送去五)剧作者改编他人有版权的非戏剧作品,应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征求原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第九条 专业剧院(团)必须为本团剧作者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剧团的作者必须积极为剧院(团)创作(改编、整理、移植)上演剧目;其所创作(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所在剧院(团)如近期排练,享有优先上演权,如本团不拟上演,剧作者可向外投稿,其剧本上演后所得上演报酬,应归作者个人所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文化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无故不执行者,应予追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付剧作者报酬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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