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以药家鑫案为例.docx
6页浅谈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以药家鑫案为例 [Reference] 20[来自WwW.lw5U.com]11年6月7日,药家鑫在西安被执行死刑,至此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尘埃落定本文以药家鑫案为例,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及如何积极利用舆论影响推动法治社会进程[Keys]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药家鑫案一经媒体报道即成为舆论风暴中心,在人民意愿得到表达、社会弊病受到揭批的同时,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也体现出了它的特点: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同时产生了正负效应对此,一方面网络媒体应当保持客观理性,合理疏导民意;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同时,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应当加强良性互动,促进网络舆情表达的民意与法院司法审判追求的法益的平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一、案件简介(一)药家鑫案的司法进程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陕西省西安市大学城学府大道驾车撞伤被害人张妙,下车后,药发现张正在记自己的车牌号码,便拿出水果刀,连捅张数刀,致其死亡,此后药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药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4月28日,药提起上诉,并提出四点上诉理由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6月7日上午8时,药家鑫在西安被执行死刑二)药家鑫案中的网络舆论药家鑫案于2010年11月28日在华商网上第一次与网友打照面后,就震惊了不少网友,引发了极高的关注度29日,新华网、中新网、新浪、搜狐等几乎所有大型网站,都在显著位置转载了该新闻,网友关注度持续高涨,舆论几乎是一面倒地声讨谴责肇事者截至西安市中院宣布一审判决的前一天(2011年4月21日),新浪微博上关于药家鑫案的微博已达到424605条而郑渊洁于判决前发起的关于药家鑫案量刑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97%的网友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截至二审法院判决的前一天(2011年5月19日),新浪微博上关于药家鑫案的微博达到996433条,舆论依然一面倒地喊杀。
网友们除了在量刑方面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外,对于“激情杀人”、“自首”、“民事赔偿”等具体的法律问题也予以高度关注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来自WWW]理案件时应当尊崇法律和良知,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独立于传媒和舆论,秉承正义的价值追求,公正无私地行使审判权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当司法受到其他力量的不当干预,使司法结果达不到社会公众企盼的社会正义时,舆论会产生监督并指责这些力量的内在冲动由此可见,网络舆论监督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股重要力量然而,网络舆论也可能引发媒体审判,即网络媒体通过预测性报道,代替法院进行审判媒体审判往往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通过媒体的审判形成更大的倾向性的新的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独立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紧密相连,既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活动所追寻的价值目标网络舆论的产生与发展往往是基于伸张和维护正义的目的,而在现有网络立法及相关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网络舆论也常常会走向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立面。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网络舆论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经验借鉴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一个或者几个法官的阅历是有限的,而网络舆论则是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各地域、各性别、各团体、各学历、各职业具备不同经历的人的共同体会,是有着丰富的经验资源可供参考的法官在吸收了合理的网络舆论后做出的司法审判更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使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也更为和谐然而,网络舆论监督更多的是关注法院审判的结果,强调实体公正: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诉讼结果的实体公正,还应当注重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避免随意性产生的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当网络舆论越位,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对司法施加影响时,就已经妨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而当不全面不真实的新闻信息诱导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时,司法的实体公正也将受到威胁三)网络舆论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网络舆论可以监督法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良知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判决,从而使判决能够为公众普遍认同和遵从,使司法活动具有公信力和威望。
然而,网络舆论在形成过程中,公众对司法审判的随意评判、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对法官名誉的肆意攻击等现象十分严重,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情绪化的舆论指向,往往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同时,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做出的迎合民意的审判,看似顺应民意,实则动摇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一)网络媒体应当保持客观理性,合理疏导民意对于网络舆情案件而言,如果网络媒体不能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舆论就会失范,会对事件本身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司法审判因此,网络媒体应当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与传统媒体的连通与网络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全面的物质和技术保障,这些优势可以有效地保障其对网络舆论进行选择、过滤、放大,对网络舆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调控与引导作用2)加强网络把关人意识网络媒体应当注意运用理性力量来进行舆论引导,努力为网民提供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信息,使网民兼听则明,引导网民进行理性的思考,防止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导致的网络情绪型舆论的蔓延3)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网络媒体应当在法律界限以内行使舆论监督权,维护司法独立,对案件的评论应只限于事后评论,审理过程中应以单纯的事实报道为宜,切忌媒体审判。
二)司法审判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与普通案件相比,法院在审理网络舆情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理性、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1)理性网络舆情案件发生后,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和法院高层,首先应当保持理性意识,不能受社会公众和网民的热情所左右要敏锐发现并充分收集相关的舆情信息,在选择与整理的基础上对舆情信息做出认真分析与准确判断,同时要对网络舆论持宽容和理解的态度2)公开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应当向社会公众和网民公开、向媒体公开,使审判过程在法律的框架内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公正法院在审理网络舆情案件时,应当做到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确保其判决的公正性,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院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充分考虑网络舆情,又要抵御网络舆论的负效应,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公正性三)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应当加强良性互动在网络逐渐成为新闻事件主要传播点的当下,司法机关若不及时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对网络舆论或反应迟缓或不予理睬或临时“围堵绞杀”,非但不能有效控制某些突发事件,反而会激发广大网民的不满情绪,导致舆论上的被动,因此应当加强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
1)建立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通过网络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尽快澄清虚假、片面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2)建立主动型的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判决书上网制度等,主动与外界沟通,将判决结果和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司法动态主动向民众公布,满足网民对网络舆情案件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从而促进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