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保卫处值班工作制度实施细则.doc
5页大学保卫处值班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卫处的24小时值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以及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卫处在工作中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作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要务;保卫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值班时间为:早上8︰00至次日早上8︰00 第一章 值班工作规定 第四条 实行处领导值班周负责制值班处长全面负责本周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以及处理突发案事件 第五条 实行科长值班日负责制值班科长全面负责当日24小时值班及夜间巡逻工作,及时接处警,妥善处置突发案事件;负责值班室以及值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实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在值班科长的领导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七条 值班人员每班3人换班吃饭时值班室必须保持2人,换班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出警时值班室必须保持1人,其它时间必须保持3人 第八条 每天早上8:00准时交接班,由值班科长负责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之前必须把值班室卫生打扫干净,务必保持内务整洁。
第九条 值班期间不得随便离开值班室,上班时间不得看电视,不得下棋、打牌、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值班时间值周处长一般不批假如遇确需请假的特殊情况,找到替班人,经值班科长、值周处长同意,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值班人员接警时,要问清事发时间、地点、简要案情、报警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等,做好记录接警后3分钟之内必须到达事发地点,将现场情况报值班科长,由值班科长负责处理,并根据案事件的情节决定是否报值周处长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期间的接警、出警及案件处置情况等主要值班事项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本上,由值班科长负责落实,不得以“正常”、“无事”等模糊字眼应付记录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负责对各值班点、巡逻人员及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前夜后夜各两次由值班人员负责在巡逻记录本上将巡逻检查时间、遍数、各值班点情况、要害部位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登记清楚,由值班科长负责落实,不得以“正常”、“无事”等模糊字眼应付记录 第十三条 值班科长要将值班期间的报案材料及时转交保卫科存处,值班期间的未尽事宜及时上报值周处长,由值周处长安排处理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所配器械、车辆,使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交接班时值班科长要负责检查器械、车辆情况,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次日调休1天,周五值班人员不再调休,周六、周日值班人员在周一调休一天小假期(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值班调休一天,长假(国庆节、寒暑假)期间值班只调休最后一个值班组全处会议和周二下午政治学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缺席,未经值班处长同意不得私自调休 第十六条 值班工作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一次,个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处点名批评,并扣除当天值班费;违反二次,全额扣除当月特殊岗位津贴;违反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如同时违反本制度两条则按两次计算,依次类推 第二章 值班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上岗期间要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八条 接警及时,出警迅速,处警得当 第十九条 认真对待每一次报警,热情帮助每一次求助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值班纪录、报警求助记录和巡逻记录,务求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 文明值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勤政廉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切实履行保卫处服务工作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时时处处维护保卫处形象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种案事件。
第三章 值班禁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值班期间喝酒、下棋、打牌、赌博、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正常上班期间在值班室看电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值班室内聚会、做饭、娱乐、会客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值班室内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值班室安静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自拨打或非工作原因长时间占用值班,务必保持专线畅通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出警时使用值班专用摩托车 第三十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查看值班记录 第四章 值班接处警预案 第三十二条 遇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值班人员应快速到达出事地点,控制局面,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10”报警;当发现有人员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校医院或新乡市120急救中心 第三十三条 遇有火情,值班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灭火火势较大时,要立即拨打“119”,并通知水泵房加压供水(:3325462),同时通知有关领导和人员,注意保护现场,为后期的处理工作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遇有突发群体性案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到达事发地点,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控制场面,报告有关领导,协助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 遇有求助,应热情帮助解决,因客观因素无法解决的,应向求助人耐心解释,提供咨询服务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保卫处其他各项值班制度配套使用,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