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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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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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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GA1166-2014      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治安风险等级、安全防范等级、安全防范要求及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城镇燃气管道系统、油气田集输管道系统、化工等企业厂区内油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范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油天然气  oil &gas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的统称 3.2  管道系统  pipeline  system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油气调控中心的统称 注: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提、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测装置;     ——管道里程桩、标志桩、测试桩等;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3.3  油气调控中心  oil & gas pipeline control center  集油气管道的操作运行、调度管理、远程监控和数据采集等多种功能为一体.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专业软件等.按照油气管道输送计划进行远程调控等操作的调度控制中心 3.4  国家骨干管道  state main pipeline  承担石油、天然气输送.对国家经济社会影响重大.天然气年设计输气量大于等于100×108m3、原油设计量大于等于1000×104 t、成品油年设计量大于等于500×104 t的长距离管道及跨国管段。

       3.5  首站  first station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起始站 3.6  末站  termianal  station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终点站3.7  枢纽站  hub  station 多天国家骨干管道汇集处置的站 3.8  阀室  valve room 为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截断阀门专设的建筑物货构筑物 3.9 治安风险等级  public security risk level 管道系统可能遭受盗窃、抢劫、人为破坏等安全威胁以及遭受侵害后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产生社会影响的程度 3.10  安全防范等级  level of security 根据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水平 3.11  特殊时期  partioular  period  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重要节假日、严重自然灾害期、发生恐怖破坏事件可能性较大的时间段等时期 4  治安风险等级 4.1 部位治安风险等级的确定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确定的所属管道系统部位的治安风险等级.治安风险等级有高到底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  风险部位 4.2.1  一级风险部位  一旦遭受侵害.将造成管道系统大范围停产、停供.且易发生闪燃、闪爆、严重污染环境等次生灾害.导致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引起公众恐慌的部位。

      一级风险部位主要包括: a)  国家级油气调控中心(含备用调控中心); b)  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大型商业油气储备库; c)  国家骨干管道系统首(末)站、枢纽站; d)   国家骨干管道系统跨越或隧道穿越长江、黄河的管段;. e)  国家骨干管道系统地处治安复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部位; .f)  输油管道系统地处疏远地区部位;g)  其他可列为一级风险的部位 4.2.2  二级风险部位  一旦遭受侵害.将造成管道较大范围停产、停供、可能引发闪燃、闪爆、严重污染环境等次生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二级风险部位主要包括:    a)  除4.2.1 a )以外的油气调控中心; b)  除4.2.1 b )以外的储油库、储气库; c)  国家骨干管道系统的加压站、输油站、输气站及其他管道系统的首(末)站; d)   国家骨干管道系统跨越或隧道穿越除长江、黄河以外的大型河流的管段; e)  除国家骨干管道系统以外的地处治安复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部位; f)  其他可列为二级风险的部位 4.2.3  三级风险等级部位 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管道系统.包括一般场站、阀室和管道等 5   安全防范级别 安全防范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管道系统部位的安全防范级别应与该部位治安风险等级相适应.即一级风险部位应满足一级安全防范要求.二级风险部位应不低于二级安全防范要求.三级风险部位应不低于三级安全防范要求 6   安全防范基本要求 6.1 人力防范 6.1.1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 6.1.2 企业应制定值班、监控和巡查、巡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在岗值班、值机、巡查、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6.1.3 企业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定期演练 6.1.4 企业应积极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6.1.5 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6.2 实体防范 6.2.1 应在油气调控中心、各类储油(气)库及管道站场、阀室等的周界建立实体防范设施(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并在其上方设置防攀爬、防翻越障碍物 6.2.2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 6.3 技术防范 6.3.1 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6.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视频监控系统应能有效地采集、显示、记录与回放现场图像图像存储时间大于等于30天 6.3.3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有效地探测各种入侵行为. 报警响应时间小于等于2s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联动时间小于等于4s.非法入侵时的联动图像应长期保存 6.3.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96 的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效将人员的出入事件、操作事件、报警事件等记录于存储系统的相关载体.存储时间大于等于180天 6.3.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电子巡查日志应完整.不可删改.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180天 6.3.6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6.3.7 技术防范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区以外.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内时.应选用与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设计安装除符合6.3.2~6.3.5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0016、GB 50058和GB 50183的规定 6.3.8 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5~3.8的规定。

      6.3.9 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应符合GB 50348— 2004中3.9及GB 50343的规定应根据环境、当地雷暴日数等因素.按GA/T 670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3.10 技术防范系统的传输与布线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1的规定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并应保证传输信息的有效性、安全性及抗干扰性能 6.3.11 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应符合GB/T 15408的规定 6.3.12 技术防范系统需要联网的.应对网络结构、组网模式等进行统筹规划.并符合GB/T 28181的规定 6.3.13 企业应建立安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3的规定 6.3.14 企业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6.3.15 企业安防监控中心紧急报警信息宜就近接入当地公安机关7 一级安全防苑 7.1 国家级油气调控中心(含备用调控中心).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大型商业油气储备库.国家骨干管道系统首(末)站、枢纽站 7.1.1 人力防范除符合6.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周界主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并配备专职门卫值班人员24h值守; b) 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对油气调控中心、库(站)区及其周边进行日常巡查、巡护.24h内巡查、巡护不少于4次; c) 安防监控中心配备24h值机人员.值机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d) 特殊时期.增加巡查、巡护次数.增加巡查、巡护人员配备数量。

      7.1.2 实体防范除符合6.2.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库(站)周界实体防范设施外侧高度不低于2.5m.在其上方应加装滚丝网或铁丝网周界实体防范设施采用金属栅栏时.其材质、组件规格等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竖杆间距小于等于150mm.1m以下部分不应有横撑; b) 门卫值班室位于周界外侧(整体或部分) 时.采取实体防范措施; c) 在周界主出入口外设缓冲区.缓冲区设置自动、半自动防冲撞装置.也可采用其他实体阻挡设施特殊时期.防冲撞装置、实体阻挡设施均设置为阻截状态 7.1.3 技术防范除符合6.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安装摄像机.对周界、周界出入口和所有重要部位实施24h监控; b) 人员出入口的监视和回放图像能够清晰辨认人员的体貌特征;机动车辆出入口的监视和回放图像能够清晰辨别进出机动车的外观和号牌;较大区域范围的监视和回放图像能够辨别监控范围内人员活动状况; c) 视频监控系统显示和回放图像质量主观评价项目符合GB 50198-2011中5.4.1表5.4.1-2的规定.评价结果不低于该条款表5.4.1-1规定的4分,图像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400T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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