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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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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3684476
  • 上传时间:2017-08-10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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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 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 号)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附件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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