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钦定宪法大纲_清末宪政观的制度载体.pdf
14页钦定宪法大纲》?清末宪政观的制度载体目次?一、清末宪政观的 生成及 内涵?二、《钦定宪法大纲》文本中的宪政观分析?三、宪政观制度化所产生 的社会效应!∀#年#月∃%日,清朝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使清末的仿行宪政进人实际运作阶段然而,由于其本身的结构和内容特点,该《大纲》在颁行后至今∀ ∀年的时间里,受到不同时代人们的严厉批评,被认为百年来中国宪政史上的种种弊病和恶俗,都由其首开“恶例”所致不过,从“同情地理解”的角度而言,这些评价多少有脱离当时语境而苛责古人的意味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安排和内容,既符合以宪法手段规范约束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一般宪政观,也是时人通过预备立宪以实现国家富强的“中国化”了的宪政观的制度化体现《大纲》不仅为清末的仿行宪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使规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宪法进人中国人的生活,开启了中国国家政治制度由传统 向现代转型的航程本文将从文本的分析及文本颁行后的社会效应入手,从宪政的视角对《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探讨,以期对其作出客观的评价一、清末宪政观的生成及内涵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无论是帝王将相、知识精英,还是贩夫走卒,在面对相同的生存环境时,不管你是否愿意,都须承担起同样的使命和责任。
∃ ∀世纪初年的庚子事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 变,不仅加剧了中国国穷民弱的状况,也使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遭遇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在枚关民族生死存亡的重任面前,立基于救亡图存目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改革,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 年清廷颁布的变法上谕,标志着清末这场由统治者自上而下推动的新政运动的开启,而新政中的兴革更易,则囊括了从“器物”到“制度”的各个方面,甚至其触角已延伸到君主专制制度赖以维系的纲常名教,这就为后续宪政思潮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早在洋务运动期间,要求许民议论、授民以权,让一直被边缘化了的百姓有参与政治机会的呼吁就已初露端倪同光年间的冯桂芬,力主中国要“自强”,就须采取“复陈诗”、“许自陈”的措施,让民众有对政治发表意见的机会而在《盛世危言》中,郑观应则力陈设立议院在“永保太平”方面的功能,“若欲安内攘外,君国子民持公法以永保太平之局,其必自设立议 院始矣&’ ,?可见,早在戊戌变法之前,开设议院以恢廓民权,已 日渐成为倡导自强的人们的中心话题,甚至有些人已着手设计中国开设议院的具体方案而在中国最早的立宪试验的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则明确提出了实行宪政的要求,“国会者,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
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如此,“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这里的国会作为“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的场所,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君主虽总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但要“受治”于宪法,君权要在宪法之下行使实行责任内阁制,君主地位虽尊崇神圣,而政府则负实际的政治责任显然,这是一幅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模板勾画的宪政蓝图这场昙花一现的戊戌变法,使“民”以议院、国会为平台,真正开启了与以往掌握所有政治权力的君主分享政权的进程而 ! ∀世纪初的新 政,则为除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政府之外的一切变革思想提供了发言的机会和论辩的场所,以往有可能被视为反逆的思想主张,如今则只要和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就会自动获得合法性在这一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里,一些封疆大吏、朝廷重臣、驻外使节或工商实业界人士,重提立宪话题,敦请政府采行宪政∃∀%年,中国能否实施宪政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热烈 的讨论,而“刺激”人们立宪热情的正是因实行宪政由弱而强,一举打败专制俄国的东邻日本的“榜样的力量”作为东方小国的日本战胜欧洲大国的沙俄或许有多种原因,但当时的中国人却固执地认为,决定两国胜负的原因在于是否实行了宪政。
就在这一年,中国驻法公使孙宝琦等正式奏请立宪他认为立宪可以“合通国之民共治一国”,不立宪则“君臣孤?郑观应&《盛世危 言·议院上》,载《郑观应集》∋上(,)# %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戊戌变法》∋二(,!) +,!) −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法律文化研究立,民不相亲”中国欲摆脱败弱局面,只有立宪一条路可走孙宝琦的上书引起了《东方杂志》和《大公报》的公开论争,推动朝野掀起一场规模空前的倡论改革、立宪的热潮驻英使臣汪大燮,以外国希望中国立宪为由奏请速定办法∋驻美使臣梁诚转达华侨的立宪要求,奏请速定宗旨∋留日学生总监杨枢也上书请仿效日本,实行立宪政体其他官员如学部大臣张百熙、礼部侍郎唐景崇、粤督岑春宣等也纷纷 电请改行宪政改良派人士张赛则趁参观大阪博览会之便,对日本立宪政府的效能进行了实地考察,认识到日本明治期间取得进步的原因,就在于采行了立宪政体然而,由于中国“事皆决于上”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改革之权操诸朝廷,因此,即便社会上鼓吹吁请急切热烈,立宪之是否采行仍取决于朝廷而对于一个没落无能的政府来说,除非有迫在眉睫的危机和强烈的刺激,很难促成其采纳众议,厉行改革。
此次引起清朝统治集团关注立宪吁求的事件,是 !∀(年宪政的日本“确实”打败了专制的沙俄,为保清廷江山永固,清朝统治者也不得不把立宪事宜列人议事日程当时清廷的最高决策者慈禧,对立宪问题态度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慈禧的决定使立宪之事真正步上轨道很快,清廷遂派亲贵五大臣出洋,考察日、英、德等九国政治,为立宪决策提供依据从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过程中所上的奏折,可以看出他们已形成两点共识首先是中国应该或必须实行立宪五大臣根据他们的考察见闻,力陈立宪的好处最具代表性、也最有说服力的见解,当数载泽在“奏请立宪密折”中所言立宪之利的三个方面&“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饵立宪既然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解决这三项最让为政者头痛之事,当然应该采行在端方所奏陈“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也表明了必须立宪的态度,“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无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可以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后,中国必须要实行宪政的大局已定其次是中国应仿照日本模式实行立宪载泽在驳洁一些大臣立宪有损主权的观点时,总结了日本宪法“尊崇国体,巩 固君权”的宗旨,“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黝险,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
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即立宪之后的日本,对君主的权力并没有丝毫削夺侵损,完全可以作为我们效法的榜样江苏学政唐景崇则更直截了当地指出,“窃谓我国而行立宪,当仿日本为宜”,因为‘旧本宪法启宏纲要旨,无非上保皇室之尊荣,下予人民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二(,− ∃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端方&《请定 国是以安大计折》,载《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 −页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幸福,施之我国,至为合宜由此可知,当时的亲贵大臣主要考虑的是宪政能否带来国富兵强,能否保障皇权永固至于宪政首先应保障民众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则几乎没有进人决策者的视野在经过审慎的考虑、辩论、权衡之后,朝廷终于在!∀∗年!月 日发布预备立宪上谕,宣告“仿行宪政”,而该上谕所宣示的正是时人所普遍接受的宪政观首先,诏书分析了各国的富强“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国体,以及筹备财政,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中国若欲挽救颓势,振兴国威,必须假立宪之手段,经宪政之一途。
其次,诏书确立了仿行宪政的原则,勘定了君民权力的界限,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旗 帜鲜明地宣示一切权力统摄于朝廷,即便是在“庶政”方面也仅仅是公诸舆论,让老百姓有所了解,而非让民众有决策之权这一原则所透露 的,是民众只有一小部分的权利进人君 主考虑范围之内的信息最后,诏书虽宣布了“仿行宪政”的必要性,但又认定在当时的中国,还缺乏立即施行宪政的“可行性”,原因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缺乏必要 的制度设施和观念储备因此,除了官方从整顿官制、厘定法律、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等方面的积极“预备”外,作为立宪政府中本应居于主体地位的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这种 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型的“宪政”,力图排除民众参与政权的可能性,由此而体现出来宪政观就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为宗 旨,最大限度地强化君权和最小限度地保障民权∀#年#月∃ %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正是这种“主流”宪政观的制度体现二、? ?钦定宪法大纲》文本中的宪政观分析从今人 的立场来看,《钦定宪法大纲》几乎完全背离了宪政即“限政”的真精神然而,当我们把《大纲》还原在一百年前的历史情境中时,就会发现它体现 的是一种时代特色浓郁的宪政,只不过无论从对权力约束还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这种宪政精神都是最弱意义上的。
一+君上大权—最弱意义上的权力约束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宪法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规制”政府权力,为公权力划定行使的界限,以防止公权 力造成对个人 自由权利的侵损从这个意义上说,《大纲》开宗明义即规定“君上大权”并无不妥,属于立宪国家通行的做法,符合“限政”的要求不足之处仅在于“限制”的程度无法满足后世评说者的期许而已法律文化研究−维护“君上 大权”—预备立宪的底线在“君上大权”中,最为世人所抨击的是“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并将此作为清廷“以君主立宪之名,行君主专制之实”的证据,认为清廷的预备立宪从一开始就是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对这两条的评价,我们仍然不能脱离清末预备立宪的客观环境作为自秦汉以来确立的君主集权专制体制,在明清时期已基本走到了尽头,以往将天下视为一家一姓之私产的君主专制政权,开始遭到一些知识精英的质疑满清王朝作为君主专制体系中的最后一个链条,在与西方交锋中所呈现出来的颓势,使得这种质疑声更尖锐,也更具煽惑性,因此,清政权急需整合各种资源来论证其合法性传统的“奉天承运”无法使其突出重围,这就只能在异质文化中寻求帮助,而宪政恰恰是当时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均能接受的一种社会改革方案,采行宪政的决策也使得已 四面楚歌的清政权可以暂时渡过危机。
清政府之所以主动推动这场预备立宪运动,其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要确保“皇位永固”,没有这一点,清政府是断然不会施行新政改革和预备立宪的任何一项从体制内兴起的变革,如果不能给现任统治者带来更大利益,改革推动者的积极性一定会大打折扣另外,无论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还是民主共和制国家,确定主权之归属都是首要的问题,有如辛亥革命后《临时约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一样,《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其实也是在明确主权之归属的问题,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一条,我们既可以解读为君 主专制时代“君为臣纲”观念的自然延续,也可以将其看作是立宪国家中,宪法对其主权享有者所应有的地位的确定和保障当人民作为主权者时,主权象征者的尊严自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如英国的国王、日本的天皇、德国的皇帝,也都会在宪法中作“君主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钦定宪法大纲》中作如此的规定,确有用宪法来固化皇权的用心,“宪政主义对于一个威权递减的专制国家及其领袖的意义,类似于法人制度对于一家合伙企业及其主要合伙人的意义”,对于满清统治者来说,“宪政制度则是赋予一个政权以永续性的类似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中这两条的规定,符合君主立宪国家的通行做法且就清廷而言,这也是仿行宪政的底线,逾此,则几无预备立宪之可能0皇权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