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整word版)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doc
4页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 offer ,实在很心焦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 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 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巴塞尔协议 I《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 BIS )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 于 1988 年 7 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的简称,其目的是 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 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 核心资本 ,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 50% 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 所组成第二级是 附属资本 ,其 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 (普通呆账准备金) 、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 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 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 :分别为 0、 10、 20、50、 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 1、 20、50、100 四个档次 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3、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 8%,其中 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 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 :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 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 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 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 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1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 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最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进一步考虑了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 0、20%、 50%、 100%、 150%五级 )、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市场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 8%在计算资本比率时,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 12.5 ( 即最低资本比率的倒数 ) ,再 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8%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 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 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 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 所处市场的性质、 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 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 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 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 ,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 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 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其三, 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 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检验 其四, 监管当局应 争取及早干预 ,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 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 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加强对银行的监测、 限制支付股息、 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 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 并在 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 定性和定量 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 要求每半年 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 要求它们 每季度 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对于市场风险, 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 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 II 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 ;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试;把表外业务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于 2010 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在 11 月韩国首尔召开的 G20 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 III 》于 2013 年 1 月 6 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 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 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 即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和二级资本 ;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 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提高交易性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 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4.5%(原为 2%)、 6%(原为 4%)和 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 包括 2.5%的留存超额资本(防护缓冲资本) 和 0-2.5% 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11.5%和 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3%,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2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建立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 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 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严格监督检查措施, 纠正不审慎行为, 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 2 年和 5 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 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 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 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过渡期安排: 新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