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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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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   关键词: 私法 财产关系 身份关系 身份调整机制 无形财产  内容提要: 私法调整财产关系,不但利用物权调整机制和债权调整机制,还依靠身份调整机制身份调整机制遵照“依身定份”准则,利用身份岗位和身份体系结构对财产关系做出安排,经过身份秩序规范财产秩序身份调整的机理是,身份关系主导并塑造财产关系,财产关系适应并满足身份关系的要求身份调整机制在非市场化财产关系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化财产关系领域含有比较优势,在财产的形成、取得、支配和变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换的功效社会共同体中依据身份政策配置财产,生产共同体中利用身份权力规范财产秩序,生活共同体中依据身份关系安排财产关系,个人身份在市场中形成无形财产 一、引言:传统民法财产理论的结构缺失和身份调整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财产关系的调整关键依靠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维护财产的静态秩序;债权(关键是契约,下文和契约通用)法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维护财产的动态秩序这种理论依据市场交易的需要而设计,对财产关系的调整遵照交易导向,其基础标准是等价有偿,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具有逻辑的自洽性和功效的完备性[1]然而,私法中的财产关系并非仅仅包含市场化的部分,也包含非市场化的部分;在市场化领域,不但包含交易财产关系,还包含市场主体内部的组织化财产关系。

      在这些领域中,财产关系的存在状态、利益配置方法、价值取向、运行机制、制度规则均不能完全契合于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不足以有效规范财产秩序,从而出现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对此,现有财产法理论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财产法理论的结构缺失深入诱发了民法理论和制度的系列缺点,表现在无法妥善协调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间的矛盾,造成民法总论和总则的功效局限因为在片面的财产规则的基础上设计民法总则,所以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人、物、法律行为、代理、期间、权利行使等要求,均不能适合用于人身法[2]传统理论无视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的不一样,单纯在财产行为基础上设计法律行为,并试图用于全部的私法关系结果,《中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行为的很多要求大部分全部只能适合用于财产行为而不能适合用于人身行为[3]可见,财产法理论缺点和机制缺失造成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和近代以来形成的民法体系存在着逻辑断裂:民法总则不能有效统领分则的全部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的联络被割裂,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缺乏沟通机制 这种理论和制度上的缺点怎样填补?我们只能在物权、契约之外去寻求能够沟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填补财产法空白领域的法律调整机制,这个机制就是身份。

      [4]因为财产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客观上要求私法提供多个调整机制,每种调整机制在其固有功效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相互不可替换对财产关系发挥调整功效的私法调整机制关键包含物权调整机制、契约调整机制和身份调整机制在某一个特定财产关系中,只有身份调整机制才能进行有效调整;而且身份调整机制既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经过身份调整机制在人身行为和财产行为之间形成联络、渗透和互补关系 然而,在现有民法理论研究中,身份调整机制长久被忽略学者们没有认真研究私法中的身份怎样调整财产关系,身份调整机制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为私法财产关系内部的调整机制没有理清,我们也无法解释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在财产关系和调整机制方面的区分、联络和协调在现有的私法制度规则中,即使客观上存在着身份调整机制,身份对财产的形成、取得、支配、分配均发挥不可替换的调整功效,但立法者并未有意识地进行身份制度规则设计,在私法结构中仍忽略、挤压并掩盖身份全部这些全部要求我们对私法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机制在理论上加以阐释说明 二、私法上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基础原理 1.私法上财产关系身份调整机制的界定 私法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机制是指在私法财产关系领域中身份作为一个基础的调整机制发挥作用,遵照“依身定份”准则,借助身份和身份体系结构对财产关系做出安排,经过身份秩序规范财产的形成、取得、支配和变动秩序。

      一些私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其本质并非交易性的,只能经过身份调整机制调整,因此属于身份调整机制的固有调整领域在财产生成关系中,经过市场评价,个人身份本身成为一个无形财产,不一样的身份形成不一样份额的无形财产在财产归属关系中,全部权调整机制是主导机制,身份调整机制是辅助机制在财产利用关系中,她物权调整机制是基础机制,为财产的利用提供前提性法律条件,身份调整机制则直接协调财产的社会化运作,是当代社会中财产利用的实现机制[5]而处于身份体[6]中的财产关系的基础调整机制为身份调整机制的基础调整机制私法依据身份体的特定功效要求设计不一样的身份体系,经过身份职权、职责的推行形成身份体内部的财产秩序,满足其组员的利益要求在家庭生活中,身份调整机制配置家庭所拥有的生活,满足家庭组员的生存需要,农村家庭身份秩序还安排生产秩序在职业社团中,身份调整机制将人的要素和生产资料进行整合,形成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一样身份意味着对财产和人力组合享受不一样范围的支配权,也意味着对生产产出拥有份额不一样的分享权总而言之,在社会分配中,法律经过身份调整机制填补市场缺点,依据财产标准对市场所产生的身份差异进行矫正 身份调整机制含有特殊的功效。

      只有在身份调整机制中,我们才能发觉身份的无形财产化,了解当代社会中新的财富形成机制和存在形式:在生产领域,身份调整机制协调了财产的社会化运作;在生活关系中,实现了财产对人身关系和人的生活需要的满足;在再分配领域,身份调整机制填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衡平了大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强者配置财产义务,为弱者提供符合文明性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因为身份调整机制的存在,私法机制更切合现实生活,而且经过身份调整机制沟通了市场关系和生活关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的无缝连接 2.私法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机理 身份调整机制拥有不一样于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的特殊调整机理,其内容是:身份关系主导并塑造财产关系,财产关系适应并满足身份关系的需要 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人和人之间存在多种身份联络,财产也被不一样的身份体系所安排,存在于稳定的身份结构框架中,嵌入对应的身份关系之中每一个详细身份结构中的人对财产拥有特定的归属、支配权益,遵照特定的行为规则,经过个人意志和社会意志对特定财产根据需要进行支配这为多种身份结构框架中的财产安排奠定了巩固的制度基础,经过不一样的制度结构提供不一样的功效保障,满足人民生活的特定需要,确保市民生活安全。

      这种制度结构在社会生活中重复应用,在立法中取得强行法的保障,是大家进行财产活动的默示条件 市民生活关系中的财产含有两个层面的属性:一个层面是将财产看做抽象的、同质的财产财产的拥有者和支配者被看做抽象的个人,也不考虑权利人对特定财产的详细生活需要这个层面的财产含有交易属性,多种形态的财产均含有价值,能够经过货币进行量化不管以商人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各生产部门的社会组织怎样,商人的财产总是作为货币财产而存在,她的货币也总是作为资本实施职能[7]财产的抽象、同质属性在很多法律制度规则中发挥出功效上的优势经过对财产进行抽象化、同质化处理的法律技术,实现市场交易,私法的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就是建立在这种技术之上另一个层面是财产总是详细情景、结构中的财产,每一项财产均存在特定的用途,即使在交易领域也是如此身份关系中的财产不再是抽象的,而是为特定的人、特定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存在的;财产不再是同质的,而是嵌入特定的身份体之中,根据特定用途塑造,每一项财产均具有特定的功效,相互存在个性差异财产的异质化对应着没有进入交易或完成交易以后阶段的财产存在状态私法在此基础上利用身份技术设计法律规则,依据这种差异性要求进行差异调整,形成了调整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机制。

      3.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通常标准 身份调整遵照特有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不一样于物权和契约调整的标准 (1)功效导向标准,即财产对身份关系的合目标性换言之,特定的身份关系塑造了对应财产关系的法律属性,任何身份体中存在的单项财产或财产组合均含有特定的用途;财产是为了维持身份体的存在、运作及满足个体在身份关系中的特定需要而存在比如,家庭财产就是为了满足家庭组员基础生活需要,企业财产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小区的财产是为了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社会福利财产是为了保障公民基础福利和弱势群体基础生存需要 身份财产负载特定的功效,每种财产上所承载的特定功效塑造了对应的财产结构、价值取向、运作机理,遵照对应的制度规则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中的财产针对交易,财产经过货币同质化,在通常交易领域实现了财产的去身份化和去功效化,提供了市场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条件不过,仅凭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的设计无法适应复杂的市场关系,对财产的社会化交易(信用证)和社会化组织(企业)所提出的法律诉求无法回应商法利用身份调整机制,根据详细的财产性质和功效要求进行安排,提供了市场交易的技术性法律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民法理论和规则的不足。

      由此,我们不难了解,为何传统民法制度规则设计忽略身份调整机制,但市场经济关系却能够连续发展 (2)权力主导标准传统理论认为私法是权利法,而且这种权利主体是独立平等的抽象人在市场中,主体人格独立,行为自主,财产权益归属明确,有利于调感人们的主动性和发明性;平等协商是形成相互关系的关键手段不过,市民生活关系甚至是市场关系并非仅仅是交易关系,在其它社会关系领域,在平等协商模式之外,还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服从”关系,这是权力机制的存在基础在身份调整的领域,其财产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关键借助身份权力秩序,在身份体内部回应差异化的调整要求,私法采取权力技术,给予优势身份者更大的权力,支配特定范围的人力和财产,协调身份体内部运作关系,经过身份权力保障身份体的整体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种权力模式能够节省协商成本,相对于平等协商模式含有效率上的比较优势 (3)伦理优先标准财产关系和人伦关系[8]是两个性质完全不一样的领域,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分:纯粹的财产关系领域奉行效率优先,遵照等价有偿标准;身份关系领域奉行伦理优先标准在由身份调整的财产关系领域,基础做法是经过身份秩序规范财产秩序,所以身份在调整财产关系时奉行伦理优先标准。

      财产处于不一样身份关系之中,满足大家不一样层次的生活需要,如生存需要、营利需要;不一样层次的生活利益依据伦理规则在法律上取得不一样的保护力度通常认为,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商业利益;基础生存利益优先于其它生活利益;在企业财产分配关系中,劳动所得优先于资本所得;间接融资的债权优于直接融资的股权[9]在对这些财产关系处理的过程中,通常经过确立优先次序保障一些身份利益的优越地位,如破产分配中的职员工资福利债权含有优先效力 (4)人格谦抑标准身份关系中的人处于多种联络和差序格局中,重视相互之间的差异和互补关系,身份调整的技术性特质要求对人和财产进行综合支配、统一安排,突破了“人格-财产”的绝对界限假如绝对地强调人格的独立、自由、尊严,那么,很多身份关系无法维持,身份调整机制无法调整所以,身份调整机制的目标并非为了突出个人人格,也不在于要求一个“人之为人”的统一底线,人格制度只是作为一个前提性的制度发挥作用,个人人格本身需要谦抑近代以来所奉行的社会理念是“人是目标,不是手段”[10]这种理念表彰了基础伦理价值,重视人格的独立、自由、尊严,确保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平等因此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她人为人。

      ’”[11]而且人本身不能成为支配对象,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就认为,支配权的客体既不能是自己,也不能是她人[12]人身权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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