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基础: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docx
3页土地管理基础: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担当停顿侵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解妨害、消退危急、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听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反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商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考试大&、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连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例题: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