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doc
7页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责任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成本调查队、、责任人: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队内全面工作,并对本队工作负全责,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责任人为队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 A、B 角,主 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 务时由 B 角承担权力行使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三)、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四)、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 44 号令);(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42 号令);四、监审权限: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我县范围内列入《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中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划分属县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对尚未列入《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成本监审的,也由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实施成本监审县价格成本调查队还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五、申报材料:1、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尚无完整成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流程图(附后)二)、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则1、成本调查机构要求生产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其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的,经成本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向生产经营者送达《成本监审受理书》对生产经营者成本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由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向生产经营者送达《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经改正后符合成本监审要求的,按前项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者不能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提交虚假不实材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并建议价格主管部门业务处(科)室对生产经营者的定调价格建议不予采纳(需要降价调整的项目除外)2、成本调查机构应由 2 名以上具有价格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对生产经营者的定价成本进行实地监审必要时也可聘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加3、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审查合格的,成本监审小组应按规定程序、原则、时限对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初稿,无成本监审报告初稿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4、价格成本监审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并作好审议记录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成本监审而进行的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由县价格成本调查队队长全面审核,县价格成本调查队集体讨论决定县价格成本调查队集体审议时请县物价局分管局领导参加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委托实施的成本监审,由县物价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县物价局局务会讨论的,上局务会前价格成本调查队须向分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物价局领导汇报5、局务会审议价格成本监审事项时,由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人汇报情况、陈述意见,然后由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问,有关负责人进行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决定对局务会审议决定的价格成本监审事项,由价格成本调查队及时按会议决定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对局务会审议决定的价格成本监审事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由局务会集体重新审定6、《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经成本调查队队长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向生产经营者送达7、其他事项按《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湘价成[2006]74 号)和《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湘价成[2009]19 号)执行。
8、时限:初审,应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有关资料,因经营者原因影响进度的时间顺延监审,单个成本监审项目应在初审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行业或系统的成本监审项目应在初审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行业可适当延长监审时间,具体由成本调查机构和经营者协商确定七、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队内集体审议制度,队内分工实行 AB 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队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办公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五)局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价格成本监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规定的成本监审事项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本监审事项予以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受理的3、对所缺资料不向相对人出具《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通知单》的;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私自泄漏申请单位秘密信息的9、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成本监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队内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队长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5、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出现过错的,追究局主要领导的责任三)追究形式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