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_案例分析题.doc
2页企业与公司法 2013 年 10 月39.2006 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 A 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 年 4 月,刘某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 B 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 B 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 A 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 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在内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 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 年 6 月,因 A 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问:(1)A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刘某担任 B 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张某出任 A 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答:(1) 、不合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 、不符合国有公司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 、不符合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不可兼任经理。
企业与公司法 2013 年 1 月39、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 年 6 月 10 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 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第四、青河公司曾经在 2008 年 5 月 30 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该笔货款本应在 2008 年 6 月 15 日支付第五、青河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 50 万元已经有一年时间了最终青河公司与戊公司在 2008 年 3 月 20 日达成抵押担保协议青河公司同意将公司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第六、青河公司股东张某按照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100 万现金,但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首次出资20%,其他部分在两年内缴清目前离公司设立只有 20 个月,张某的 80%出资款尚未缴清。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原材料?(2)管理人是否可以向质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取回质押物品?(3)青河公司与丙公司在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4)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丁公司返还这笔货款?(5)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青河公司与戊公司的抵押担保?(6)管理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张某缴清所认缴的资本?答:(1) 、不可以 《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清河公司已经付清价款,出卖人不得取回2) 、可以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3) 、应该继续进行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4) 、可以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5) 、可以理由同(4) 6) 、可以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企业与公司法 2012 年 10 月39、某有限责任公司有 A、B 、C 、D 、E 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 A 占 34%;股东 B 占 30%;股东 C占 18%;股东 D、股东 E 各占 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 《公司法》规定相同2008 年 9 月,股东 A 分别与股东 D、股东 E 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 A 受让 D、E 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 即按约向股东 D、股东 E 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 A 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 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 B、股东 C 以及公司(B 系法定代表人) 的反对,以致股东 A 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 以未经 B、C 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 A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 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 B、股东 C、股东 D、股东 E 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 D、股东 E 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
B、C、D、E 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 A 的诉讼请求问:(1)股东 A 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2 )股东 B、 C、D、E 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 )该案应如何处理?答:(1):A 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不能因为知情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在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况下产生的本案是对内转让3):应当判决 A 胜诉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股东 D、股东 E 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企业与公司法 2012 年 1 月39.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 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三、股份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
问题如下:(1 )公司所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2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不成立因为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全体股东包括本人转让出资也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而不需要召开股东会2):丙不同意转让,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企业与公司法 2011 年 10 月39、甲、乙、丙、丁四个发起人设立了宏峰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甲持有公司股份40%,乙持有公司股份 30%,丙持有公司股份 20%,丁持有公司股份 10%公司经营四年之后,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对外还有 300 万元的债务而从事相同行业的鼎盛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得当,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鼎盛公司有意合并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对于是否接受鼎盛公司合并请求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甲、丙出席了股东会,乙、丁没有参加股东会在宏峰公司股东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一份决议,同意与鼎盛公司合并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该份决议是否生效?为什么?(2)假设甲、乙、丙、丁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宏峰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假设甲、乙、丙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但丁不同意合并,并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
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