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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喷复合产品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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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熔喷复合产品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分析熔喷复合产品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分析xx有限公司目录一、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 3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5三、 内部人控制概述 9四、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 10五、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13六、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 15七、 产业环境分析 17八、 强化科技创新,稳固产业发展基础 18九、 必要性分析 19十、 公司简介 19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1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1十一、 项目概况 21十二、 SWOT分析 23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29十四、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36劳动定员一览表 37十五、 法人治理 38一、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一)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景的判断。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一个理性和诚实的投资者,不可能在信息不对称而又允许滥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还能对证券市场抱有信心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允许内部人员从事内幕交易,那么内幕人员就会选择比股东所要求或预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投资方案,即使该方案失败了,失败的风险完全可以转到股东身上这种对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游戏把公司及公司股东推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同时内幕交易还严重损坏了公司的运营效率罗伯特•哈夫特教授在其“内幕交易对大公司内部效率的影响”一文中就内幕交易对公司运行效率的破坏进行了专门的分析他指出,在任何大型组织体制中,组织的运作有赖于各种命令及资讯的上下传递。

      就现代大公司而言,其运营效率大多取决于公司管理层在这种传递过程中的控制能力而如果允许内幕交易的话,则公司每一级组织的下级员工,为了自己获得内幕交易的利益,完全可能迟滞或阻碍信息向上一级传递因此就整体而言,内幕交易将对公司的运行效率造成损害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现象,内幕人员借自己掌握而公众未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买入或卖出证券,致使不知情的公众做出反向行为,达到自己获利或避损之目的,而与其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会受损(证券市场是一个零和博奔的市场,一方的赢利意味着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害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自己牟利的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增加了市场的道德风险,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和削弱市场的效率,甚至会影响到市场普通投资者投资的信心,导致市场普通投资者对进一步投资持审慎态度,造成实际投资减少,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

      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人的行为不一定是为了自己谋利,也不一定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第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也是利用内幕信息的又一种形式三、 内部人控制概述(一)内部人控制含义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的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银行等)对企业失去控制和监督,或者控制监督不力,企业实际上由内部的经理人所把持,权力不受约束,导致所有者、债权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所谓“内部人”,即是执掌公司董事会经营行政大权的董事长、董事,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者们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并存在于一些国有企业的这一现象已越来越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注意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总统经济顾问斯蒂格里茨等经济学家,1993年来华考察时就已指出,中国在体制转轨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使一些国有企业发生嬗变,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企业管理者个人或集体随意搜取更大的利益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助长了经营管理人员私欲膨胀,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以合法和非法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甚至蚕食侵占变为私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内部人控制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分地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而且报喜不报忧,随时进行会计程序的技术处理,导致信息失真;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拒绝对企业进行整顿;绩效很差的经理不会被替代;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新资本不可能以低成本筹集起来;工资、资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和声誉于不顾;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等。

      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四、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在于协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为此:(一)外部市场机制约束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约,是通过有效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的,规范的股份制度与股票市场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之争、敌意接管、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行为,迫使经理人努力工作我们应当在活化公司股权的基础上构筑破产机制、兼并机制,并发展完善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股东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压力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加强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国有些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由一个人兼任,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很难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转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将有利于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引入企业法人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中。

      由此可以,实现增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从而增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三)在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把企业的董事会建立成真正能对企业经营和各个方面发挥作用的机构,使人力资本和企业的争论成为人力资本与董事会的争论,而不是人与人的争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现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内部董事的比例过大从其中一项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平均高达67.0%;并且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的集中高度正相关所以必须建立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机制专门负责评价公司治理标准、公司治理程序四)要提高“违纪犯规”的机会成本,降低监督约束成本由于企业改革和制度完善仍需有一个过程,国有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然而,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并不一定就发生“违纪犯规”的行为,这要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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