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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页刑诉思考题(法硕)第一篇:刑诉思考题(法硕) 刑事诉讼法学思考及选题(2022.9) 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差异及形成的原因 二、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是什么?如何改革完善? 三、刑事诉讼主体理论 四、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目地?如何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五、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六、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诉讼中的意义 七、如何理解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八、我国辩护制度及其完善 九、如何理解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十、司法独立原则 十一、 被害人权益保障研究 十二、 如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十三、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据规则的差异 十四、 如何理解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如何确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十五、 如何理解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十六、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如何理解我国立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证明标准? 十七、 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问题 十八、 如何认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和功能 十九、 辩诉交易产生的背景和理论根据 二 十、 如何理解公诉权与侦查权、审判权的关系 二十一、 刑事简易程序及其完善 二十二、 我国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 二十三、 如何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如何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 二十 四、 在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中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十五、 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功能 第二篇: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案作无罪处理4.强调“不得确定有罪”,不含“确定无罪”即确定有罪只能是法院,但确定无罪不限于法院,其他机关如检察院也可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诉行使侦查权者:1.公安机关;2.检察院;3.国家安全机关;4.军队保卫部门;5.监狱;6.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五、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注意:不包括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到庭; 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七、辩护人: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是法律上的辩护人,且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魏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八、鉴定人: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九、鉴定机构: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3.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十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地区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十四、专门管辖: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十五、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十七、涉船舶、航空器管辖: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十 八、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管辖: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九、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 二 十、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一、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检察人员、律师的任职回避: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回避的决定程序: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的院长或者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四、对回避决定的救济: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依规定申请复议 五、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六、不能担任辩护人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2.;3.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6.本院的人民陪审员;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 5、 6、 7、8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准许 七、辩护人介入:1.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在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2.对于被告人,辩护人随时介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八、法律援助辩护:1.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2.法律援助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3.必须符合法定情形;4.符合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九、指定辩护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开庭审判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十、拒绝辩护:1.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












